[中图分类号]K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22x(2006)03-0010-11 对编户齐民的有效控制和及时征收到足额的赋税,是中国历代王朝建立正常社会秩序,确立统治的基础。建立户籍、户等制度,则是国家控制广土众民的具体形式。宋王朝沿用了北齐以来的户等制度,并有所变革。职役是宋代徭役之一,按照服役地点的不同,又分为州、县役和乡役;征税派役和治安管理、维护乡村社会秩序是乡役的主要职责。乡役差派的根据,主要依据民户户等的高低,户等簿籍又由主要的乡役人负责攒造,二者紧密相关。对于宋代户等制,中外学者均多有研究;对于户等制与乡役制的关系,学者也有所涉及①。但是,立足于历时性的角度,对两宋社会发展过程中户等制与乡役制具体实行、运作和互动,这两项乡村管理制度的最后绩效,还缺乏系统细致的探讨。对此,在学习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习作试做一补阙的努力,以期综合前贤而稍有寸进,藉以观察宋代国家制度在乡间实行的实态,并进而申述传统中国乡村社会中一些普遍性现象。 一、宋代户等、乡役制度与差充乡役的户等规定 按照居住地的不同,宋王朝将广大民户分为坊郭户和乡村户。对于乡村户,则又依据有无资产,将乡村民户分为主户和客户。② 对于主户的户等划分,除了在王安石变法时出现了短暂的细分现象外,一般说来,两宋大致沿用了五等户制。历仕宋仁宗、英宗、神宗三朝的张方平指出“本朝经国之制,县乡版籍,分户五等”③。宋人有时称第一、二等户为上户,第三等为中户,第四、五等为下户;也有时称第一、二、三等户为上户,第四、五等户为下户。“州县上户常少,中下之户常多”④;“天下中下之民多而上户少”⑤,则大致反映出两宋乡村户等实况。宋代户等制的作用极为广泛,主要涉及差役、夫役、乡兵、两税、役钱、和买、和籴、青苗、义仓、科配、购买和租佃官田、赈贷等,关涉到政治、经济、军事等诸多方面。⑥ 宋政府规定,五等户簿每逢闰年要重新攒造一次,由耆长、户长和乡书手合作完成。划分户第的主要依据是民户资产和人丁的多少,但以何作为评定资产的标准,各地并不一致。这正如北宋吕陶所说:“天下郡县所定板(版)籍,随其风俗,或以税钱贯佰,或以地之顷亩,或以家之积钱,或以田之受种,立为五等。”⑦ 大致说来,北宋时期,北方各州县一般用家业钱,南方则多数州县用税钱。南宋时期,南方大部分州县则改用家业钱作为划分户等的标准⑧。民户资产多少不等,土地转移频繁,致使家产变动不居,户等高下自然也就难以恒定不变。 两宋期间,乡役制度前后变化很大。《宋史·食货志·役法上》载:宋初,循唐五代之旧制,在乡村中设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设耆长⑨、壮丁“逐捕盗贼”,都是轮流差派(即所谓差役)上、中等主户承担。开宝七年(974),诏令“废乡,分为管,置户长主纳赋,耆长主盗贼词讼”⑩。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四月,诏令废除里正。王安石推出的募役法(或称雇役法、免役法)和保甲法,在熙丰后期却逐渐与乡役法混同为一了。这主要表现为以都副保正、承帖人取代耆长、壮丁逐捕盗贼,以大小保长或催税甲头取代户长等负责催纳赋税。由此,都副保正、大小保长、甲头等也相应地转化为乡役人。总体看来,虽然乡役制因时因地而有所差异,但是,北宋后期直至南宋时期,就大多数地区而言,或是在役名上差派原来的户长、耆长等(乡书手则于元丰前后上升为县役),或是以都副保正、大小保长、承帖人及催税甲头轮充乡役。虽期间又有元祐改制、绍述之变等反复,但是,北宋晚期和南宋时期,各地多以后者为主,名募实差是元祐之后役制的主要内容。此外,在南宋一些地方(如福建路)还有“兼差”制等(11)。 中国历代王朝大都任用家景富裕、人丁众多、富有才干的民户担任乡官里吏,藉以监控、管理乡村,征派赋役。唐代出现了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轮派乡吏的规定。宋朝虽在称谓上改为“乡村职役”,但是对于上述原则,大致未变,并规定各种乡役“以乡户等第差充”(12),要求按照民户的“物力高下,人丁多寡,歇役久近”,而“参酌定差”(13),同样延续了前代的制度精神。 对于何等民户差充何种乡役,宋代役制有着具体的规定。我们谨依据史料,对其一一对应的关系,具体加以考察。 先看充差里正、户长的户等规定。据《文献通考·职役一》记载,各种乡役自“国初”即“循旧制”,“各以乡户等第差充”。但是,由于史料残缺,自北朝以来的户等制与乡官里吏是如何一种对应关系,宋初是怎样的具体规定,以及所循旧制究竟是哪一时期的制度,已难以一一查考。现在所能见到的较早记载,是宋太宗淳化五年(994)的诏令:“两京、诸道州府军监管内县,自今每岁以人丁物力定差,第一等户充里正,第二等户充户长,不得冒名应役。”(14) 《宋史·食货上五》亦载此事,则将《长编》中的“自今”二字改为“始令”。后一资料表明,此后应役里正、户长的具体户等才制度化。至和二年诏废里正,户长一役则主督赋税,以第二等户充役。熙宁推行募役制时,规定应募户长役者须是第四等以上民户“有人丁物力者”;(15) 元丰八年(1085),经过一番反复更革重行募役时,户长一役仍规定以第四等以上民户应募。(16) 元祐后重新推行差役制,沿用熙宁前的制度,以第二等乡村民户轮差户长。此后,虽然乡役制屡经演变,但凡以户长催税,大致沿用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