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宾结构是人类语言最基本的句法结构之一,述语动词和宾语成分之间的语义关系的分析、宾语成分的语义类型的确认,则堪称汉语语法研究的一个传统难题。很多汉语语法学家认为,动宾结构所能包容的语义关系十分复杂多样,甚至“动词和宾语的关系是说不完的”,而且“动宾结构的使用范围在扩大”(参看邢福义,1997;陈建民,1989)。动宾结构究竟能够包容多少种语义关系,宾语成分究竟有多少种语义类型,一直是个难以回答的问题。对某些动宾结构(包括一些常用结构)的语义关系,研究者或者莫衷一是,或者未给出明确的看法,前者如“吃食堂”、“晒太阳”等,后者如“打扫卫生”、“恢复疲劳”等。我们认为,之所以会存在此类问题,主要就是因为在研究动宾结构时,人们大都是以动词为语义坐标考察宾语的语义身份,以述语动词单向地支配宾语成分这样一种句法观念为出发点。而事实上,动词与结构、动词与宾语及其他关联成分,都存在着语义互动关系。有些动词“张力”极强,在进入动宾结构时尚处于“语义未完全指定”状态,最终在结构中所实现的语义,是“语义互动”和“语义合成”的结果,其句法功能或称格位指派能力也是与其在语言结构中所实现的语义联系在一起的。而对动宾结构的语义关系,对宾语成分的语义身份,都应当在这样一个层面上进行研究,否则是难以做出合理的判定的。本文拟从认知的角度,并以构式语法、生成语义学的有关原理为依据,重新对某些动宾结构的语义问题加以探讨。 1.动词与句式的“语义互动” 1.1 在传统语法中,句式是指具有某些相同的形式特征的句法结构的集合体,或者说是同一类型的句法结构的抽象框架,如“把”字句、“被”字句、双宾语句等都是汉语常用句式。从认知语法的角度看,句式是形式和意义的集合体,是有着特定的语义内涵的语言单位。每一种句式都与人对客观世界某一类图景的认识有关,都是人的认知图式的符号化结果。句式义既与各构成要素的意义有关,又不是要素义的简单相加。各构成要素(一般是词语)所固有的义项是该要素进入一个句式的前提,也是一个句式得以成立的基础,同时该要素所实现的语义又可为句式所调整,能在句式中获取与其固有义项相关并同句式义相切合的附加义。下面就以两类句式为例,对这种互动关系做出比较具体的说明①。 1.1.1 先看一组“供用句”: (1)a.一锅饭吃十个人。c.一瓶水喝三个人。 b.一张床睡两个孩子。 d.一个房间住六名学生。 上述包含着双数量成分的结构式均表示一种数量对比关系,即某一定量的存在物可供某一定量的人员或其他具备[+动物]特征的存在物使用,“供用”为其语义内涵的核心,为此,这类结构常被称为“供用句”。 按照结构主义语言学的观点,语言结构的意义应同语言结构所表现的客观场景划等号,一个成分的语义身份应当与其指称对象在客观场景中的参与角色相一致,例(1)中的宾语成分(NP2)在客观场景中应为述语动词所表示的动作的施行者,因而理所当然被确定为施事成分,这类结构也就被看作施事宾语结构。同时,施事做主语,受事做宾语,是汉语最基本的配位原则,符合这一原则的句法结构为常式结构,否则便为变式结构。例句(1)通常被认为是与下述结构同义的变式结构: (2)a.十个人吃一锅饭。c.三个人喝一瓶水。 b.两个孩子睡一张床。 d.六名学生住一个房间。 例(1)和例(2)相对应的结构或许反映的是同一客观场景,但仅凭语感我们就会发现,它们的语义内涵和语用价值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所谓同义结构也只是真值条件相同罢了,没有把语言视点、发话意图等认知因素考虑在内。 按照认知语言学的观点,语言形式的选用直接受制于主观意象,而不是客观场景。主观意象是指包含着说话人的认知因素的景象,是说话人在客观场景的基础上,依照不同的语言视点所构建的景象。同一个客观场景有可能映射为不同的意象,并通过不同的语言形式反映出来,例(1)和例(2)就属于这种情况。构式语法等新的语法理论更是将每一种句式都看作语言中一种自主并自足的存在,而不承认语言结构式会在不发生语义变化的前提下形成变换关系。如此看来,例(1)并非例(2)的变式结构。于是,应当如何看待例(1)的生成机制,NP2作为宾语成分出现是否有悖汉语配位原则,乃至语序对语义关系是否具有制约和映现作用,都成了极其值得关注的问题。而从根本上说,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就必须回答如何看待NP2的语义身份,或者说NP2的施事者身份在语言结构的层面上是否真正得到实现的问题。 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例(1)中的NP2不仅是动作的施行者,更重要的还是NP1(主语成分)的占有和利用者,是供用对象。NPl既是动作的承受者,也是供用物。述语动词所表示的动作是NP2占用NP1的目的和方式,也可以理解为供用的目的和方式。而既然动词所表示的是供用的目的和方式,NP1和NP2分别是供用物和供用对象,都是动作支配的对象,那么无论哪个在动词后做宾语,哪个在动词前做话题,都应当被视为汉语的常规语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