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字结构的演变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运富,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875)

原文出处:
河北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所谓“汉字结构”,就是构造(或分析)汉字形体的理据,包括组成汉字的构件、构件功能及功能关系。汉字结构不是一成不变的,就演变的结果来说,有的结构理据消失了,有的结构理据重新分析了,有的结构理据隐含在系统之中了;就演变的规律来说,不外乎义化、音化、代号化三种方式;就演变的原因来说,有书写方面的,有职能方面的,还有文化方面的。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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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曾论述过汉字具有形体(书写层面)、结构(理据层面)、职能(语用层面)三个研究系统(注:见李运富《汉字语用学论纲》,载《励耘学刊》(语言卷)2005年第1辑,北京:学苑出版社2005年4月。),并就汉字的形体演变和职能演变发表过文章(注:见李运富《汉字形体的演变与整理规范》,载《语文建设》(北京)1997年第3期;李运富《论汉字职能的演变》,载《古汉语研究》(湖南)2001年第4期。),现在专就尚未论及的汉字结构的演变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所谓“汉字结构”,就是构造(或分析)汉字形体的理据,包括组成汉字的构件、构件功能及功能关系。例如“构”字由“木”和“勾”两个构件组成,“木”的功能属表义,“勾”的功能属示音,因此“构”的结构可以描述为“义音合体字”(注:关于汉字结构的系统分析,可参王宁《汉字构形学讲座》,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李运富《楚国简帛文字构形系统研究》,湖南:岳麓书社;1997年;李运富《汉字构形原理与中小学汉字教学》,吉林:长春出版社,2001年。)。关于汉字结构的演变,可以从总体的结构类型来看,也可以从个体的结构理据来看。本文着眼于个体汉字的结构理据,主要谈三个问题:一、汉字结构演变的结果;二、汉字结构演变的规律;三、汉字结构演变的原因。

      一、汉字结构演变的结果

      汉字的结构理据不是一成不变的。从甲骨文到现代汉字,记录同一个词语的不同字形,往往反映出不同的结构理据,因而可以做出不同的理据分析,这就说明记录某个词语的字符在结构上发生了变化。结构理据的具体变化情况因字各异,归纳起来大概不外乎三种结果。

      (一)理据消失

      原则上说,汉字的原初结构都具有理据性,也就是可解释性。所谓理据消失,是指汉字结构经过演变之后,构件的功能无法再与整字所记录词语的音义联系起来,即不再能说明为什么用这个形体来表示或记录这个语词。

      理据消失有各种不同的情况。有些字是部分构件发生变化,导致部分构件理据消失,而另一部分往往还可以表音或者表义,仍然具有理据。如“春”字,甲骨文作,上下从中(草)或从木,中间从日,表示在太阳的照射下,草木发芽或生长茂盛;右边或中间加个“屯”,既表示草木初生之状,又兼起标音作用。后来用功能相同的艹代替原来的屮或木,在小篆里写成“”。无论是甲骨文还是小篆,都可以找出“春”字的构形理据,都属于义义(兼音)合体字。可是到现代简化汉字“春”,艹和屯粘连讹变成三横一撇一捺的组合体,我们就无法讲出这部分的构形理据了。但下面的构件“日”表义功能还在,跟春天的阳光有关,只是因草木消失而不太明显了。所以对于“春”字来说,下半部分仍然表义,上半部分的理据消失了。再如“→監→监”,本来是由两个象形构件组成的形形合体字,表示人用眼睛看器皿。后来上部的眼睛形和右边的人形分离演变为“監”字的上部,现代又进一步简化为“监”,上部就失去了理据,而下部的“皿”虽然不再象形,但可以表示器皿的含义,仍然带有理据。又如“→鷄→鸡”,左部将原来的声符“奚”简化为“又”,理据消失;而右部由原来象形的鸡替换为表义的“鳥”,又简化为“鸟”,仍然可以表义。像“春”“监”“鸡”字这样部分构件理据消失的情况并不少见,特别是用简化符号取代原形声字的声符或义符,导致大批原形声字演变成丧失部分理据的字。

      

      (二)理据重构

      所谓理据重构,是指汉字结构经过演变之后,构件或构件的功能发生了变化,但是仍然可以与整字所记录词语的音义联系起来,能够从另外的角度说明为什么用这个形体来表示这个语词,也就是对演变后的结构进行重新分析或重新解释。“重构”不是没有理据,而是重新分析解释的理据跟原来的字不同。

      

      为同一个词另造新字,用新字取代旧字,新旧字形体上没有传承关系,其结构理据当然会不同,这也可以算理据重构。例如甲骨文“”是彩虹的象形独体字,由于书写不便,后来另造了一个从“虫”(古人认为彩虹是蟾蜍吐气形成的,所以用“虫”作义符)“工”声的义音合体字“虹”来代替它。虽然“→虹”两字前后结构变化巨大,但是变化后的字形各构件的功能仍然可以进行分析,与表彩虹意义的语词音义仍然相关,所以属于理据重构。

      另造的新字可以不改变构件组合的类型,而只替换其中的构件,也造成理据重构。有的构件全换,如表示罚罪的字原本作“辠”,从“自”(鼻子)从“辛”(刑具)会义;秦始皇嫌其跟“皇”字形近,命以“罪”字代替;“罪”字从“网”从“非”,可以理解为“法网治非”,仍然是会义字(“非”兼声)。“辠”与“罪”的构件组合类型虽然没有变化(都是义义合体字),但是构形的理据(具体的构件及构件的含义)显然不同了。有的只换其中的一个声符或义符,如“礎”变为“础”,“態”变为“态”,“運”“运”,“種”变为“种”,都是换用了笔画较少的声符;“豬”变为“猪”,“砲”变为“炮”,“跡”变为“迹”,“廠”变为“厰”等,是换用了另外的义符;这些字的声符或义符不同了,构形理据也就发生了变化,可以重新解释。

      替换构件也可能改变结构类型,理据自然也是重构。如“→鳯”,前面的字由象形构件和示音构件组成(形音合体字),后面的字用表义构件“鳥”替换原来的象形构件,变成了义音合体字。“→鷄”也属这种情况,前面的字是形音合体字,后面的字是义音合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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