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语言学”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姚振武,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

原文出处:
语文研究

内容提要:

文章对“认知语言学,”的一些基本观点提出质疑。第一部分主要结合语言事实讨论认知语言学有关汉语的诸“原则”,认为这些原则往往存在许多反例。第二部分主要讨论认知语言学的语言观,认为这种语言观不适于解释语言的历史演变及多样性,有随意性和自相矛盾的嫌疑,所引起的问题比所试图说明的问题要多得多。第三部分是这种语言观的溯源,认为认知语言学的语言观与中国传统语言学中“声训”的语言观是一致的,认知语言学只是把声训的语言观延伸到语法学中来了。“声训”开了中国认知语言学的先河。第四部分为结语。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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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知语言学是近几十年来西方新兴的语言学思潮,上世纪80年代开始进入我国,现已产生了重大影响。

      “认知语言学”是一个大的名义,其内部各式各样。本文是我们阅读了某些认知语言学者研究汉语语法的重要论著之后的商榷意见。因此本文所谓“认知语言学”,只是指这些论著中所体现出来的认知语言学观点。之所以用这个标题,一是因为我们觉得这些观点影响较大,有一定的代表性;二是我们一时也想不出更准确的表述。

      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结合汉语事实讨论认知语言学某些基本观点;第二部分主要讨论认知语言学的语言观;第三部分是这种语言观的溯源;第四部分为结语。

      一 关于认知语言学的某些基本观点

      1.关于“时间顺序原则”

      1.1 总体评价

      上世纪80年代,戴浩一的一系列汉语研究的观点先后被介绍到国内,产生了很大影响。“时间顺序原则”就是其中之一。戴氏(1985)说:

      “时间顺序原则(The principle of temporal sequence,以下称为PTS)可以表述为:两个句法单位的相对次序决定于它们所表示的概念领域里的状态的时间顺序。”戴(1985)还说:“除非有相反的证据,PTS必须看作汉语语法中最普遍的语序原则。”

      已有学者对这一原则提出过一些不同意见。例如袁毓林(1993),蒋绍愚(1999)。

       我们的问题是,汉语从古至今基本语序是“SVO”,那么,这种语序是否符合“时间顺序原则”呢?在我们所读到的认知语言学论著中对此都没有正面的讨论。我们认为,这个基本语序恰恰不符合“时间顺序原则”。因为按照时间顺序,是应该先有“S”和“O”,后有“V”。以“我吃饭”为例,总是先有“我”和“饭”,然后才会“吃”。不可能先有“吃”后有“饭”。因此,真正遵守“时间顺序”的应是“SOV”或“OSV”,而不是“SVO”。

      我们这样说是严格按照“时间顺序原则”的逻辑分析问题的。例如,戴(1985)说:“这条原则可以用汉语词序中的一些现象独立论证。当两个汉语句子由时间连接词(如‘再、就、才’)连接起来时,第一个句子中事件发生的时间总是在第二个句子之前。例如:

      (1)我吃过饭,你再打电话给我。

      SlS2

      ……如果把S2排在S1之前,连接起来的句子是不合汉语语法的。”

      这个分析固然是不错的。但是,在S1内部,其“时间顺序”又应如何呢?当然应是“饭”在前,“吃过”在后。“吃过饭”又是违反时间顺序的。由此看来,如果一定要说什么“原则”的话,例(1)只能说同时遵守着两个相反的“原则”,一个是“时间顺序原则”,一个是“非时间顺序原则”。例(1)如果要彻底遵守时间顺序,就应该说成“我饭吃过,你再我电话打给”。然而,这样的句子在现代汉语普通话里是不存在的。在方言和历史文献中也很难找到。

      戴(1985)还说:“在汉语动词复合的类型中,动结式也必须遵循PTS。……PTS也可以说明例(14)(15)中的语序现象:

      

      从例(14)和例(15)可以看到,‘念—完—了’和‘做—成—了’依据‘动作—结果’这种自然顺序排列。”

      单就所举动结式而言,似乎是按照时间顺序排列的。但是该动结式与宾语的排列又是如何呢?依“时间顺序”当然应该是“这本书”在前,而不是“念完了”在前(先有书才能“念”);是“这件工作”在前,而不是“做完了”在前(先有工作才能“做”)。依时间顺序,上述例句至少可以有如下三种排列。(以(15)为例)

      (15)他做成了这件工作。

      (15′)他这件工作做成了。

      (15″)*他做这件工作成了。

      相比较而言,(15′)最符合时间顺序,(15″)次之,因为“工作”是先做后“成”的。(15)最不符合时间顺序,可是例(15)能说而例(15″)却不能说。可见就整句而言,例(14)(15)还是同时存在着“时间顺序原则”和“非时间顺序原则”这样两个相反的“原则”。甚至非时间顺序现象比重还更大。

      也许有人会认为,所谓时间顺序,是从动作发出那一刹开始算的,所以“我吃饭”(SVO)是符合时间顺序的。其实这种自行规定起始时间,又自行以这个规定作为论证依据的做法本身就是一厢情愿的。无论从事理、逻辑看,还是从一个完整事件的客观过程看,都应该是先有动作的发出者和动作的目的物,然后才会有动作。相信这是符合所有人,或至少绝大多数人的“意象”的。退一步说,就“SVO”而言,所谓“时间顺序”至少也会使人陷入太阳是先升起还是先落下的困惑之中。

      总之,在我们看来,“时间顺序原则”之于汉语,如果不回避“SVO”这个最基本的语序,则几乎寸步难行,更遑论“必须看作汉语语法中最普遍的语序原则”了。

       1.2 具体问题的考察

      在这一节里,我们暂时撇开“SVO”语序,姑且按照戴氏所谓“时间顺序原则”的逻辑,来考察一些据说体现了该原则的具体语言现象。

      1.2.1 关于状语的位置

      戴(1985)有专门一节讨论“PTS与状语的位置”,并说:“总之,我们展示了PTS对大量动词附加语现象所提供的系统解释,这些现象向来被认为是互不相干的,它们包括:(1)处所状语的位置,(2)一直被认为是‘共同词(co-vevb)’短语的那类状语的位置,(3)工具和情状副词的位置,(4)持续副词和频率副词的位置,(5)结果和程度补语的位置,(6)处所和情状副词在动词前后的语义差别。”下面择要考察这些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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