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就/便是”与“语用数”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振宇,北京大学中文系博士后; 刘承峰,复旦大学中文系博士生。

原文出处:
世界汉语教学

内容提要:

本文用“语用数”的概念来重新考察“不是A就/便是B”格式的语义问题。语用数以离散了的事件中所涉及的实体的量为临界点,将句中的实体的量与之对比,从而确定该实体是语用复数还是语用单数。只要句中实体x对句中的两个事件E1、E2而言是语用复数,不管其是功能分割、时间分割还是空间分割,“不是E1就/便是E2”既可表示选择,也可表示列举;而当X在功能分割、时间分割和空间分割三个方面都是语用单数时,该格式只可能表示选择。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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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就/便是”格式是现代汉语中的一种重要格式,但是以往的深入研究并不多。吕叔湘 (1999:91)认为“不是A就是B”表示“两项之中必有一项是事实”。王弘宇(1995)开始更为细致地研究“不是A,就是B”格式的内在规律,刘颂浩(1996)不同意王弘宇的部分观点,王弘宇(1996)做了辩驳。之后,周有斌(2002)对该格式的研究进行了总结,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王弘宇(2004)还比较了“不是……就是”和“除了……就是”两个格式之间的关系。

      以往的研究提出了诸多真知灼见,为我们的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当然,其中也存在诸多分歧,本文考察的最终目的就是试图解决这些分歧。我们认为,“不是A,就是B”格式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其中极为重要的一个层面是所谓“数”的问题,这是我们考察这一格式的切入点。

      一、“选择”与“列举”

      1.1“选择”与“列举”的内涵

      最初,人们认为“不是A,就是B”表示选择关系,即“二者必居其一”,如吕叔湘(1982)、邢福义(2001)和朱林清等(1987)等。后来人们认识到这种“选择”应一分为二。“选择”(狭义的,下同):二者必居其一,二者只居其一;“列举”:二者都成立。如:

      (1)女犯们心胸大多狭窄。一进监,不是惦记孩子,就是牵挂父母。(田珍颖《大墙无阻》,转引自王弘宇,1996)

      (2)焕之知道她是在城里女子师范读书,不是今年便是明年毕业,因为树柏曾经提起过。(叶圣陶《倪焕之》)

      例(1)中的“女犯们”可以只“惦记孩子”或只“牵挂父母”,也可以既“惦记孩子”又“牵挂父母”,所以可以既是列举,又是选择;而例(2)如果“今年毕业”就不可能“明年毕业”,反之亦然,所以,“焕之”不可能既“今年毕业”又“明年毕业”,这是一种选择关系。

      邢福义(2001:242-265)用“选择”来概括“(或者)……或者、(是)……还是、不是……就是、要么……要么”等几个格式语法意义的共同点,当然各格式“选择”的方式各不相同。朱林清等(1987:34-42)所说的“选择”也是强调在两项内容之间选择一项。

      周有斌(2002)把这里的“选择”称为“推测”,这不仅仅是个术语问题,他试图论证“选择”说不能成立,并提出两点理由,其中主要的一点是:如果整个句子是表选择之义,那么其表述对象必须是有生命的物体,因为无生命的物质是没有选择能力的。

      我们认为,周有斌(2002)实质上误解了“选择”二字的含义。从语言事实来看,有不少“不是A,就是B”句的表述对象是无生命的物质。我们认为,“选择”不是针对主语或表述对象,也不是针对句子里的任何一个成分,而是针对说话人,是指说话人在认识中进行的选择,表示说话人的认识情态。同理,所谓“列举”(也称为“并列”)也是说话人在认识中进行列举,同样表示说话人的认识情态,而不可能是表述对象在列举。

      那么为什么要用“推测”而不用“选择”呢?“推测”比“选择”多了一点东西,这就是周有斌把“未知一已知”纳入考察范围的原因。王弘宇(1995、1996)有一个很重要的理由支持周有斌采用“推测”这一术语(王也称为“推断”),他认为说话人在未知条件下进行的“推测”是对二者必居其一的主观推断,A、B之间具有排斥性,二者在一个点上不能同时存在。简言之,即“推测=(主观)未知+选择关系”。

      假如确如王弘宇所说,存在“未知——二者必/只居其一”对应关系的话,则“推测”未尝不可。但实际上,这一对应关系也是不存在的。如:

      

      上面的例句均带有“看来”“觉得”等词语,按王弘宇的观点,这都是带有明显主观推断性的词语,所以,应该是未知的,从而应该表示“二者只居其一”。但实际上显然并不一定表达此义,说话者完全可能在主观上认为A、B两种情况都存在。例(3)被王弘字看成是“未知——二者必/只居其一”对应关系的例证,其实这是动词语义在起作用,“卖了、当了”这两个事件是相互排斥的,一个东西不可能既当了又卖了,所以才“二者只居其一”,只要换一个事件,如例(4)的“开车”,则情形大不一样,因此,这里起作用的还是事件的对立。由此,我们舍弃“未和一已知”因素,采用“选择”而非“推测”。

      1.2对确定“选择”“列举”的不同看法

      王弘宇(1995)认为句中的表述对象或话题的数量与该格式的语法意义有着整齐的对应关系:当其为单数时,该格式的意义为推测;若为复数,该格式的意义则为列举(并列)。刘颂浩(1996)不同意这种看法,他觉得表述对象或话题的数量与该格式的语法意义没有什么关系。刘颂浩所举的反例如下:

      

      例(7)(8)中“王大海”和“她”都是单一表述对象,然而依然可能表列举,而例(9)中表述对象“他脑子里想的”,难以确定单一还是多个。

      对例(7)(8)这样的例子,王弘宇(1996)进行了回答:“表述对象的数量是指表达上‘项’的数量,不是指事物的具体数量。”例如:

      (10)这些书不是刘伟的就是高丽的。

      当说话人把“这些书”看作数量为“一”的事物时,它不能再分,此时例(10)不能变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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