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闻传播限制的规则探讨

作 者:
陈绚 

作者简介:
陈绚,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北京 100872   陈绚,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国际新闻界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6
分类名称:新闻与传播
复印期号:2007 年 11 期

字号:

      2007年6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

      2006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曾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曾引起中国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少文章认为:“媒体今后报道突发事件就要受到处罚”、“媒体违反规定报道就处罚”、这个规定就是要限制记者及时报道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等。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后,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包括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许多单位和部门认为,信息的发布和透明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在这个问题上,媒体所起到的正面作用应该充分肯定。此外,草案关于“违反规定”的表述含义不清,“有可能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借口,不利于媒体对其谎报瞒报开展舆论监督”。

      经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删除了“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从目前的结果来看,这些讨论应该说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因为提交草案并讨论这个过程,本来就是要集思广益,看来这个目的达到了。法规的颁布既构成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同时也要昭示相关人员遵守,这两方面都要求颁布的法规要符合社会发展和体现社会进步文明。

      那么,政府管理部门出台一个限制性规章或办法应遵循什么样的规则,抑或,在进行“限制性”研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另外,这样的限制是基于内容的限制?还是基于传播方式和手段的限制?政府管理部门的限制应遵循什么样的规则?这是本文要研究探讨的。

      新闻媒体在政府管理机制中的区分

      中国的媒体现在很多,当然都要接受政府的管理,那么,政府在管理媒体时,应本着一个怎样的原则?这是我们应该探讨的问题,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应该改变那种某个领导人说了算的做法,真正使媒体的管理进入法制化轨道。

      在我国传统的五大媒体中,报纸、杂志由新闻出版署分管;广播、电视、电视由广电总局分管。而新兴的网络媒体运营则主要由国家信息产业部审批和管理。上述各类媒体在传播中有着其自身的特点,如何在管理中进行准确的定位,是政府部门和研究者在未来几年内要解决的问题。另外,由于媒体的物理特性不同,对其的管理程度也会有差异,这个差异的度及界线如何把握,也需要我们进行全面的考量。

      在美国,法律对媒介的管理是有程度上的差异的。如印刷媒介——报纸、杂志、图书和传单——享受了最大限度的免于政府管理的自由,而传统的无线电波媒介——广播、电视享受的免于政府审查的自由最少。有线电视处于两者之间,享有的自由比无线电波多,但比印刷媒介少。为什么印刷媒介被美国《第一修正案》给予了最大限度的保护?除了印刷媒介在传统就是自由的外,主要因为公众在购买图书、杂志或报纸时,必须扮演积极的角色,而且还要有知识才能阅读。

      美国法院一般用以下4个标准来衡量哪些媒介需要限制的力度大:媒介传播信息的能力(The capacity of the medium to carry messages)。频道的数量是否有限?或者传播能力在一些方面是否有限制?政府与媒介的传统关系(The tradition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medium)。媒介在传统上一直是自由的吗?或者从媒介诞生之初就被施加管理?媒介的渗透性或侵入性(The pervasiveness or invasiveness of the medium)。受众在接受信息时扮演何种角色?受众是在积极地寻找信息呢,还是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消极的接收者?媒介的接近性(The accessibility of the medium)。儿童接触媒介传播的信息的困难程度是多大?

      运用这些标准,电台和电视频道可供使用的资源有限,只能由政府选择人来掌握,并且确保获得频率的人为所有听众和观众的利益服务。另外,即使是不识字的儿童也能轻而易举地接触广播和电视,所以限制多。

      1996美国《电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给予了电话公司通过电话线路传送电视信号的权利,使其可以与有线电视竞争。同时,有线电视公司也被授权可以购买电话系统提供电话服务,或者使用目前用于有线电视的线路来传送电话。①

      有线电视和电话处于两者之间。虽然接受者观看有线电视频道可能和他(她)观看无线电波频道一样容易,但是由于有线电视台是订阅节目,接受者扮演积极的角色。法官们推定,订阅有线电视者应该了解他们将收看到的内容。联邦法律要求,有线电视台应该向父母提供密码(被称作有线电视锁),以便让其孩子看不到暴力或色情节目。使用电话也要求接受者发挥着比仅仅转换无线电波更加积极的作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