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新闻改革的优先目标

——写在新闻改革30周年前夕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良荣,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6
分类名称:新闻与传播
复印期号:2007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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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新闻改革已历经30个年头。当前,新闻改革呈现了一个全新的特点:从碎片化走向整体推进。于是,新闻改革不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随机应对,而需要把近期、中期、长期都考虑周全的整体设计。

      在新闻改革的整体设计中,改革的优先目标的设定是必须厘清的首要问题。因为优先目标的设定贯穿制度设计到媒体运作的全过程,决定中国新闻改革的未来走向。然而,设定改革的优先目标也是最具挑战性的一场利益博弈。

      一、政府目标:意识形态安全

      无论是中国还是世界其他国家,传媒业尤其是新闻媒体具有意识形态的属性、传播意识形态的内容都是得到一致公认的。中国特殊的国情,使党和国家更加重视意识形态。确保意识形态安全,是政府对传媒业要求的底线,也是追求的优先目标。就是说,对于政府而言,中国的传媒业必须在确保意识形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考虑其他的需求和利益。

      确保意识形态安全包含着以下要点:

      1.宣传党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政策,确保政令畅通。

      2.宣传主流价值观,确保马克思主义作为我国指导思想的地位以及各个历史时期党中央的战略构想的实施。

      3.保持和弘扬我国优秀的民族文化。

      4.吸收世界各国的优秀文化,抵御外来腐朽文化以及不适合中国国情的意识形态。

      为确保意识形态安全,我国党和政府竭力倡导、建构了党性原则。

      长期以来,我国的不少学者把党性原则仅仅看成是一种理论,一种思想。党性原则不仅仅是一种理论,它首先是一种制度安排,同时,它是组织原则,它是纪律。

      在上世纪40年代初,我党在延安整风时期明确提出党报的党性原则以后,经过半个多世纪打磨、完善,党性原则已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这个制度包含着如下要点:

      1.对新闻媒体定性:所有新闻媒体都是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基于这一点,所有新闻媒体都必须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都必须无条件地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令法规和政府施政纲领。

      2.党管媒体:新闻媒体主要领导的任命权、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重要资产的配置权、新闻宣传内容的终审权,都在党委领导机关,这是由中央文件明确规定的。

      3.为确保上述要求实施,国有资本拥有对所有新闻媒体绝对的控股权。过去,业外资本一律不准进入传媒业。近年来,对经营这一块允许吸纳外来资本,但明确规定,媒体必须控股,坚持国有资本一股独大;任何进入传媒业的单位不得参与管理,更不准干预编辑业务。

      4.采用行政手段来扶植主流媒体,尤其党委机关报。除了资金注入、税收优惠、邮发优惠等措施外,最主要是采取行政手段来确保主流媒体的市场占有率。例如,中央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中央电视台所有频道各地都必须无条件进入有线网络;各地党委每年都发出文件,规定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优先订阅从中央到地方的党委机关报。

      除此之外,还有些相关的成文或不成文规定,但上述四条是党性原则的基本点。

      二、学术界目标:公共利益

      无论在新闻传播学术界抑或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界,学者们对中国传媒业优先目标的选择不尽相同,但以维护公众的公共利益为优先目标无疑是一种主流意见。

      学界认可公共利益为中国传媒业的优先目标是基于对传媒业公共性的认识。

      从世界范围来看,无论何种社会制度,无论何种新闻体制,无论何种媒体所有制,媒体具有公共性进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都得到一致认可。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广播电视从一开始就实行民营制,从事完全商业化的运作,但美国国会从1927年起历次通过的相关法案,尽管规制的侧重点不同,规制执行的严宽不同,但“符合公共利益、便利性和必要性”是相关法案对电讯业一以贯之的基本准则。英国的广播电视业实行公共广播体制,从BBC开播第一天起就声称“以利他主义思想为从业者行为准则,为公共利益而工作视为自己的天职”。①

      在新闻传播学内部,学派纷呈,自由主义论、社会责任论、实证学派、批判学派,等等,不同意见的争论从未停止,但所有学派都承认:传媒业具有与生俱来的公共性,传播业必须坚持公共利益至上,争论不过是实现的手段不同而已。例如,自由主义论者认为市场竞争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好方式,社会责任强调以专业理念和自律来强化从业者的社会责任意识,自觉服务公共利益;批判学派批判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传媒业公共利益实行的不可能,强调要改造资本主义的新闻体制。

      社会的公共利益所包含的要点是:

      1.保障法律所保护的公众私人利益不受传媒侵犯,这主要是公众的隐私权以及青少年的保护,不伤害社会公德,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2.满足公民的知情权。

      3.普遍服务原则:不分民族、不分种族、不分地域、不分性别,不论贫富、不论地位,都应该享受传媒业同等的服务。尤其是,无论是强者还是弱者,都应该在媒体上有平等表达机会。

      在上述三个方面,知情权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核心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知情权是公民维护自身利益、参与市场竞争的前提。信息获得的不公正、不公平是对公众利益最大的伤害。基于这样的认识,中国有一批学者提出:新一轮的新闻改革应该以公民的知情权为中心内容而展开。这实际上意味着,新一轮新闻改革是以公共利益为优先目标而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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