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闻事业与传媒产业之间徘徊

——评传媒机构内部转型变革中的十二项悖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向阳,原江苏省广播电视厅副厅长。

原文出处:
视听界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6
分类名称:新闻与传播
复印期号:2007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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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人不当家

      法人不当家的现象,突出地反映了转型中我国传媒业所处的制度窘境。一方面,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面向市场,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却又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竞争主体,缺少市场主体所必备的法定资质,难以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更难以随着市场的变化而自主地选择发展战略,自主地调整产品结构和投资结构,乃至通过多种资本运营手段化解市场风险。

      若问“我们是谁?我们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媒体资产最终是归谁所有,由谁当家?究竟谁能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除了部分已经完成转制改革的新闻出版单位及极少数的几家报刊社外,绝大多数传媒机构目前尚不具备清晰回答这些问题的能力。

      我们知道,所谓法人当家,主要指企业法人,是那些经国家法定程序核准,拥有必要的独立财产,设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① 这是产权明晰在法律上的保证,是行使权力、承担义务的前提。显然,在传播业内,这样的机构还不多。

      2005年7月20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外宣布,中国有线电视网络公司(CCN,以下简称“中国有线”)和广电总局广播影视网络中心划归中央电视台管理,并同时宣布了相关的人事任免。中国有线何许机构呀?它是在原中广影视传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广影视”)的基础上,于2005年3月22日引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的资本后组建的一个高科技企业。② 这是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机构。其产权变更、整顿、合并、分立等,应当按照《企业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但人们在这次划转中所看到的,却多半是行政的“手”在摆弄,法人的意志几乎不起作用。③

      自2005年下半年以来,业内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是传统报业的处境与出路。有一种意见认为,中国报业在经历二十年高歌猛进之后,正陷入了一场深刻的经营危机。以2005年为“拐点”,被迫停下了持续多年的上升脚步,进入一个抛物线般的下滑轨道,报纸的弱点和弊病凸显出来了。④ 另一种意见则比较乐观,认为面对当前报业的问题不能高枕无忧,但也不必惊慌失措,“报纸发行仍在平稳上升,广告市场在扩大,新兴媒体的威胁还没有使报业走到无法生存的地步”。⑤ 但两方面的人士在继续推进体制创新方面的认识却是惊人的一致:因为“我们的报纸还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竞争主体”;“当它深陷市场困境的时候几乎无法自救,债台高筑时也难以脱身”。⑥ 就是说,法人不当家。

      上述法人不当家的现象,突出地反映了转型中我国传媒业所处的制度窘境。一方面,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面向市场,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却又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竞争主体,缺少市场主体所必备的法定资质,难以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更难以随着市场的变化而自主地选择发展战略,自主地调整产品结构和投资结构,乃至通过多种资本运营手段化解市场风险。而近年来涌现的网络媒体之所以能气势如虹,咄咄逼人,最主要的是他们的现行体制远比传统媒体优越,有的还是市值几百亿元的上市公司,双方的竞争根本上就不是一个量级的。人们蓦然发现,自己最具威胁性的竞争对手,最强有力的潜在替代者,其实不是别的,而是那些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媒体。

      这里又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传统的事业单位体制。这是最普遍的。建国以后,我们学习前苏联的办法,对新闻媒体实行由财政统统包下来的国有文化事业单位的体制。后来虽然在操作中有些变化,但体制的基本框架没有大变。拿党报、党刊来讲,在行政序列上是党委或党委某部门的直属事业单位;电台、电视台、出版社则是政府部门广播电视局(总局)、新闻出版局(总署)的直属事业单位。依照《民法通则》,他们与国家机关一样,都是民法上的法人。但实际上,他们又不是独立的,只是依法处于一定的权利体系之中而已。其资产归国家所有,法人不具有经济法意义上的法人财产权,自然也就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应对市场挑战。于是,许多严重亏损的报刊社不敢轻言转产,领导也不容许破产,只好拖一天是一天。

      二是传统的国有企业体制。这多半是传媒机构的附营单位,或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传媒机构新设立的以创收为主要目的的经营单位。他们早已进入市场,全方位地参与市场竞争,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由于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仍由作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媒体合一行使,习惯于以行政指令配置资产,企业收益主要用于弥补媒体资金的缺口。在企业资产管理中,仍然有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影子。

      三是已经启动改革但尚未完成改制的企业。这里的所谓法人不当家具有一种过程性。一方面,经过放权让利,企业已经有了一定的自主权;特别是经过股份制改革,乃至引进战略投资者,产权结构已经发生了变化,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雏形开始出现。另一方面,由于国有资产的授权管理程序尚未完成,产权还是属于那个统一的国家出资人,政资不分、政企不分的痕迹依然存在,企业承受的社会性职能依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既然难以做到在与企业的关系中完全退出,那种绕过企业法人运用行政手段推动资产重组的做法,就不足为奇了。拿上面提到的中国有线划归央视管理来说,尽管业内与学界的质疑声浪很高,但笔者在这里还是有条件地表示理解。因为这种划转还是属于同一个国家所有者内部不同层次的所有者之间权力的重新调整,并未触及根本性的产权变更。所谓“有条件”,就是认为决策过于匆忙,缺乏透明度,对企业法人与诸多利益相关者的意愿考虑不够,大有可以改进与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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