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传媒假事件”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力丹,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在丹尼尔·布尔斯廷提出的“假事件”概念的基础上,本文将由传媒公开策划并作为新闻进行报道的事件或公共关系活动称为“传媒假事件”。“传媒假事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消息来源和报道者的重合、隐藏的动机、导演事件、事件媒介化、暧昧的真实。从理论上厘清“传媒假事件”的面貌,有助于在这方面形成新闻工作的职业规范。


期刊代号:G6
分类名称:新闻与传播
复印期号:200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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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我国的传媒由过去单纯的党政机关的一个部门,转变为同时具有经济利益追求的社会单元。一些传媒为了迅速扩大知名度或者增强美誉度,以弘扬主旋律的名义,策划推动了一系列事件。这些事件通常会得到党政部门和老百姓的认可,扩大了传媒的影响力,提高了传媒的发行量或收视率,最终为传媒带来丰厚的经济利益。在实践上,这似乎是一种双赢,其合法性也得到了一些研究者的支持。这样的做法通常被概括为“新闻策划”的一类,视为主观能动性在新闻业务上的体现。[1]而反对者则认为这违反了新闻的基本内涵,即新闻的本源是事实,新闻是关于事实的报道,事实是第一性的,新闻是第二性的,事实在先,新闻 (报道)在后。本文在美国学者布尔斯廷提出的“假事件”概念的基础上,将此现象称为“传媒假事件”,其本质是传媒的公共关系活动,并对其基本特征进行分析。

      一、“传媒假事件”

      假事件(pseudo-event)一词起源于美国历史学家丹尼尔·布尔斯廷(Daniel Boorstin)的著作《形象》(The Images),他将假事件界定为经过设计而刻意制造出来的新闻,并指出了假事件具有人为策划、适合传媒报道等特征。[20]11-12布尔斯廷提出的假事件在公共关系领域一直被大量实践着,被称为“制造新闻”(公关界又称为新闻策划,这里的制造新闻与新闻策划与新闻传播界讨论的同名概念应有本质的区别),“是指专业公共关系人员经过精心策划,有意识地安排某些具有新闻价值的事件在某个选定的时间内发生,由此制造出适于传播媒介报道的新闻事件”[3]181。布尔斯廷的假事件和公关界的“制造新闻”内涵是一样的。

      韦尔伯·施拉姆(Wilbur Schramm)对这一现象使用过“媒介事件”的概念来表述。他认为媒介事件“主要是制造出来供传媒作报道的事件”,并且重点讨论了为各种竞选服务的媒介事件。[4]272-274施拉姆所说的媒介事件,实质上就是布尔斯廷提出的假事件,是由政治利益集团制造的假事件。而美国传播学者丹尼尔·戴扬和伊莱休·卡茨提出的“媒介事件”,是从文化的角度讨论宏大事件的电视直播,是“一种特殊的电视事件”[5]1,研究电视传媒如何被赋予一种力量来营造全国性或国际性的信息环境,与“假事件”、施拉姆“媒介事件”概念的内涵不同,它不涉及新闻如何被刻意策划和报道的问题。

      国内涉及这方面的研究多在新闻策划领域。有学者将新闻事件策划归入传媒经营管理范畴,而不是新闻业务的范畴。[1]69在这个范畴,新闻事件策划与布尔斯廷的“假事件”存在着本质联系,即两者本质上都是组织的公关行为。但从行为主体的角度来看,布尔斯廷的“假事件”主要考虑非传媒组织策划的公关活动,而新闻事件策划考虑的行为主体就是传媒,关注的是怎样制造出适于本传媒报道的新闻事件,是传媒公关人员的活动,属于公共关系的范畴。

      这个意义上的新闻事件策划,与“传媒假事件”的内涵是一致的。但是“新闻策划”这一概念除了在新闻界使用,而且在公关界也广泛使用,其外延过于宽泛,易引起歧义。

      本文研究的“传媒假事件”是一种假事件,它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出现,活动策划和报道的行为主体都是传媒自身。“传媒假事件”就是由传媒公开策划并作为新闻进行报道的公共关系活动。

      二、“传媒假事件”的两个典型案例

      在讨论“传媒假事件”基本特征之前,本文先提供两个典型“传媒假事件”的案例,以便后文的分析。案例一的行为主体是传媒组织,案例二的行为主体是传媒的记者。

      案例一:《华西都市报》的“孩子回家行动”

      “1995年11月(该报1995年元旦创办),河南警方解救出了被拐卖的一群四川儿童,华西都市报闻讯开展了新闻追踪,准备报道这些孩子如何被认领回家。不料活动进行到一半时,孩子们无法被自己的家人或四川警方认领,河南警方也不能长期收养,只能将孩子送回养父母家,新闻追踪眼看只能就此遗憾结束。该报总编席文举提出报社出面将孩子接回四川的点子,使新闻追踪再掀高潮(其中也出现波折,为使高潮不断该报总编曾亲自出面请求公安部门配合,报社捐款给派出所)”[6]227。事件得到系列报道后,“省市有关领导和新闻界人士像迎接贵宾一样前往机场迎接”孩子。有研究者认为,“华西都市报人就敢闯这个禁区,不仅投入到报道事件中去,而且将报道事件掀起来向前翻进”[7]262-268。

      案例二:《南方日报》记者的“阳江营救”

      该案例是南方日报阳江记者站副站长张建明的采写经验总结[8]254-257,事件以《边防官兵荒岛大营救》为题在2002年8月21日南方日报刊登。

      “8月18日,热带风暴‘黄蜂’即将从粤西沿海进袭的消息发布后,……(19日)中午,我忽然接到区域新闻中心记者段功伟从广州打来的电话,他告诉我一个紧急情况:《南方体育》一位记者的朋友和9个年轻人一起在阳江海域南鹏岛旅游,因‘黄蜂’突然来临,被困荒岛无法返回,粮尽援绝,拖下去可能出人命。……我想打‘110’。但转念一想,……如果游客能坚持一下,待风浪较小的时候我们再出动营救,把握就大得多。我和阳江边防支队有过不少来往和合作,这一回,何不来一个穿针引线,促成营救行动,顺理成章地推出独家报道……下午2时30分,我打通了阳江边防支队政委骆伟强的电话。骆政委听后深表关切,愿意和记者一起敲定行动方案。……当晚9时多,段功伟就和摄影记者严亮一起赶到了阳江(此前,他们一直在等摄影记者到)。我们先做了一些铺垫,当晚向报社发回一条游客被困、边防官兵准备出动营救的消息。……我们的行动、我们的报道谁也跟不上,还有点类似电视台的独家现场直击报道。等段功伟和严亮一到阳江,我们就和骆政委碰头,商量营救方案。‘黄蜂’19日晚8时40分登陆(此时距求助电话约8小时,而后来营救的时间只要4小时),此后数小时内海上风浪最大……如果边防艇盲目出去将自身难保,因此,骆政委建议第二天早上出发营救。我们也明白这的确不是托辞。思虑片刻,我灵机一动,提议来点小小‘变通’:深夜上艇,枕戈待旦,拉开行动序幕,风浪稍小后直奔南鹏岛。”(该记者称这种灵机一动是为了给报道增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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