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规则,预留空间

——谈2007年全国卷语文考纲变化背后的理念更新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云萍,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院。

原文出处:
湖南教育·语文教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351
分类名称:中学语文教与学(高中读本)
复印期号:2007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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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语文)》于今年2月正式出台,与往年相比,语文考试内容有所变化:一是将“能写记叙文、议论文、说明文及其他常见应用文”改成了“能写记叙文、议论文、说明文及其他常见体裁的文章”,表明除书信等应用文外,也可写诗歌、戏剧等文体;二是在作文要求里增加了“论据充实”,这主要是针对议论文的,说明对学生的写作要求更明确,强调作文文体的规范。电视媒体将这一变化作为教育新闻及时播出了。继湖南省2006年高考作文限写议论文引起激烈争鸣之后,高考作文的文体要求问题再次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自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来,作文作为衡量中学生语文水平的重要尺度在高考中占有重要地位,就所占分数的比例而言,差不多“半边天”的地位直至今日未曾动摇。作文考题设计质量的高低对考生能否发挥出真实的水平起着关键作用,所以20多年来高考作文无论是作文类型还是写作要求在一定阶段都是保持基本稳定,总体上稳中有变。比如就其类型而言,主要以命题作文、材料作文、话题作文为主,其中材料作文在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占主流,话题作文是90年代中后期和新世纪以来的主要形式,命题作文出现的频率相对低些,大概每四五年一次,在材料作文、话题作文盛行过程中穿插。但就写作要求来看,有一点是高度一致的,即限写诗歌、戏剧。其理论支撑高考大纲的文体规定中没有提到。那么在一个号称诗的王国的国家最权威的考试中,为什么特别限制诗歌、戏剧等常见体裁呢?它的制定理念中体现了哪些原则?

  

  客观性原则 限写诗歌、戏剧的主要原因是不好评分。诗歌、戏剧尽管是常见体裁,但它们毕竟属于文学创作,它的写作更多地依靠个体独特的感悟和体验,主题的模糊性和表达方式个性化增加了评分的困难,容易引起争论,降低了评分的客观性。就高考评卷实际现状来看,对于一般议论文的评判,两位教师评分的差距5分之内尚在可以允许范围,对于“横看成岭侧成峰”的文学创作,哪能那么容易达成共识。其次是考虑到教师的实际状况:教师的水平参差不齐,教师的知识结构偏向不一,性格喜好不同等因素对评价没有好多条条框框的文学作品影响更大,增加了评分的随意性。在文学差不多已经退出绝大部分成年人的生活世界的大气候下,许多教师自己既不搞创作也不太关心文学的潮流,评判文学作品不能不说是一个考验,具有一定的挑战性。限写诗歌、戏剧等体裁从尽量规避考试风险的角度考虑,是合理的,它至少可以在形式上保证评分的客观性。

  

  规约性原则 吴非在《不跪着教书》一书中谈到,在众多大作家现场高考作文“秀”中,他给了魏明伦戏剧家一个不及格的分数。尽管魏明伦先生很不服气,后来他的作文又在《读者》上发表了,但吴非坚持说,按高考作文评分标准他的作文就是没有达到及格要求,并由此引发感慨:跟不懂高考规则的人谈高考,就像跟问为什么足球比赛要制定规则的人谈足球一样,没法谈。的确,任何比赛都必须有规则,否则,没法操作。基于此,高考评分细则从文章的内容、结构、语言、书写等方面规定了作文的几个等级及上下限分数,遵循这些量化细化了的规则,评卷教师在具体操作中可时刻对照标准,把握尺度,减少主观随意性。而诗歌等文学题材主题的不确定性、结构的随意性、语言的跳跃性、字数的相对简短性难以让教师快速评判出一个学生在审题、立意、布局、表达、书写等方面的全面基础。比如,高考作文对字数一直有规定,一首短诗哪怕它写得胜过王昌龄的七绝,从28个字中你能判断出这个考生达到了教学大纲中“不写错别字”的书写要求吗?你能判断出他达到了“45分钟能写600字左右的文章”的速度要求吗?显然不能。允许写限制字数吧,它违背了文学创作中“有话则长,无话则短”的最基本规律(这也是大作家写高考作文大多得分不高的原因之一);不限字数吧,无形中消解了高考规则。这样诗歌等的误判率从理论上讲,肯定要高于其他文体。

  

  依据性原则 起着指挥棒作用的《考试大纲》每一条都至关重要,它必须言之成理,持之有据。它的主要依据就是作为教学活动的指导性纲领文件课纲(《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是教学的依据,当然也是《考试大纲》的依据,怎么规定怎么教,怎么教怎么考。《考试大纲》不可能超越《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否则将会使教学活动陷入无所适从的状态。回顾恢复高考制度以来的高中语文教学大纲,我们发现它对写作的文体规定几经变迁。

  

  1978、1980、1986、1990年的中学语文教学大纲初高中没有分开,对高中写作文体在“教学的目的和要求”中规定为“能写比较复杂的记叙、说明、议论的文章”。只是1986年随后在第六条“各年级语文基本能力和基础知识教学要求”中的“高中三年级·写作能力”里有些前后自相矛盾地补充规定了两条:1.能比较熟悉的运用记叙、说明、议论各种表达方式,写已学过的各种体裁的文章。2.继续练习写各种常见的应用文。1990年在“教学要求”中正式增加了“能写常见的应用文”,并摈弃了1986年自相矛盾的规定“写已学过的各种体裁的文章”。在第六条“各年级语文基本能力和基础知识教学要求”有关“高中三年级·写作能力”表述为:1.能比较熟练的运用记叙、说明、议论各种表达方式,写一般的记叙、说明、议论的文章。2.能写常见的应用文。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后,中学语文教学大纲初高中分开,1992年我国出台了第一个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语文教学大纲》。1996年出台《高中语文教学大纲》,它在“教学内容与要求”中规定为“恰当地运用各种表达方式写一般实用文”,并没有再具体规定“各年级的基本能力训练和基础知识教学的要求”。2000年高中语文教学大纲在“教学内容和要求”的“写作”中第一次没有对文体作任何要求,只是在第一条中强调“作文要观点明确,内容充实,感情真实健康,力求有创意”。“力求有创意”部分解释了大纲制定者对文体不作任何要求的指导思想。2003年《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在“必修课程”的“表达与交流”中继续对文体不做限制,其中第四条强调自主写作,“力求有个性、有创意的表达,根据个人特长和兴趣自主写作。在生活和学习中多方面地积累材料,多想多写,做到有感而发。”在“选修课程”中表述为“尝试诗歌、散文的创作”“尝试创作小说、剧本”“尝试人物传记的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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