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教育基本法的修改与教育基本理念的转变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晓茜,沈阳大学 师范学院,辽宁 沈阳 110044/张德伟,东北师范大学 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所,吉林 长春 130024 王晓茜(1963—),女,辽宁沈阳人,沈阳大学师范学院副教授/张德伟(1966—),男,河北衡水人,东北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学博士。

原文出处:
外国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2006年12月22日,日本颁布施行了新的《教育基本法》,这是对1947年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的全面修订。日本的教育基本法是规定教育理念和教育方针的一部教育宪法,此次修改使日本的教育基本理念发生了重大转变。与旧教育基本法倡导以自由、民主、平等、和平为核心的民主主义教育理念相比较,新教育基本法虽然保留了尊重“个人的尊严”、“完善人格”等理念,但更明确地提出了“尊重公共精神”、“热爱培育传统和文化的我国和乡土”的新理念,这是以“公共”、“传统”、热爱国家为核心的国家主义教育理念。教育基本理念的这种转变,将会影响今后日本教育的发展方向。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11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G53/57/3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69(2007)07—0006—08

      二战以后,日本为了铲除战前天皇制国家主义和军国主义教育的弊害,推行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教育,而于1947年3月31日颁布施行了《教育基本法》(1947年法律第25号)。这部法律是战后日本教育的根本大法,确定了“培养尊重个人尊严、追求真理和希望和平的人”[1] 的总目标,确立了以自由、民主、平等、和平为核心的民主主义的教育基本理念。战后近60年来,在教育基本法及其教育基本理念的引领下,日本的各级各类教育取得了空前的发展。

      然而,2000年以来,日本开始实质性地修改教育基本法。并于2006年12月22日颁布施行了经过全面修改的《教育基本法》(2006年法律第120号)。这部法律确定了“培养尊重个人尊严、追求真理和正义、尊重公共精神、具有丰富的人性和创造性的人”[2] 的总目标,确立了以“公共”、“传统”和“爱国心”为核心的国家主义的教育基本理念。

      旧教育基本法所确定的教育基本理念是以否定战前《教育敕语》体制下的皇国主义、极端国家主义和军国主义教育路线为前提的,是以开辟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教育道路为旨归的。可见,旧教育基本法所确定的教育基本理念是对《教育敕语》精神的彻底否定。新教育基本法就其精神实质而言,是试图修正旧教育基本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个人主义倾向,其根本旨归是在日益深化的全球化背景下,谋求重新确立日本教育的国家主义路线。可以说,新教育基本法所表明的教育基本理念是对旧教育基本法精神的扬弃乃至反动。

      一、旧教育基本法所表明的教育基本理念

      从1945年8月15日昭和天皇宣布接受《波茨坦宣言》、日本无条件投降到现在已经60多年了,在此期间,日本的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取得了巨大发展,日本已经成为令世界瞩目的经济大国,这些成就的取得离不开日本的教育所提供的巨大的人才和智力支持。而《教育基本法》则为战后日本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起到了无可替代的方针路线引领作用。《教育基本法》作为日本教育的根本大法,不仅对于战争结束后消除战前极端国家主义和军国主义教育的弊害起到了关键作用,更重要的是它为战后日本建立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教育体制确立了新的指导理念。

      (一)《教育基本法》的制定

      关于制定《教育基本法》的历史背景,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考察:首先,日本战败后,即根据《波茨坦宣言》的精神,推行社会民主化改革,教育民主化改革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时的教育民主化改革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而颁布《教育基本法》则是一项重大的成果。其次,《日本国宪法》为制定《教育基本法》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制定《日本国宪法》是日本政治民主化改革的首要举措。新宪法表明的“主权在民”、和平主义、自由平等、平等的教育权思想对《教育基本法》的理念有着根本的规约作用。《教育基本法》的前文表明了该法与新宪法的渊源关系。再次,制定《教育基本法》符合建设“民主的”、“文化的”、“和平”的新日本的时代潮流。二战结束后,日本文部省试图在“承昭必谨”、“维护国体”的思想指导下恢复学校的教育秩序。这既不符合广大日本国民渴求民主教育的愿望,也不符合占领军希望日本“实现教育的完全自由”的要求。推行民主化的教育改革迫切需要一部规定新教育的方针、原则和教育理念的法律。

      制定教育基本法的初衷最初是由文部大臣田中耕太郎提出的。1946年5月22日。在第90届帝国议会审议修改宪法问题时,大岛多藏议员提出了“在宪法中新设有关教育的一章,详细规定教育理念、教育的自主性和保障机会均等等事项”的质询。对此,田中文相表示难以在宪法中特意新设有关教育的一章,但是他提出了制定一部规定教育的理念、方针和学校教育制度、教育行政的可称为“教育根本法”的法律的设想。在此基础上,同年8月6日第90届帝国议会通过的《关于文教重建的决议》规定要制定教育基本法。这样,8月10日,日本政府成立了总理大臣的咨询机构教育刷新委员会(简称“教刷委”),负责审议战后教育改革的基本理念。“教刷委”为了研究制定教育基本法的纲要,专门设立了第一特别委员会。经过研究审议,“教刷委”于11月29日确定了由第一特别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纲要。经过进一步的审议,12月27日,“教刷委”向内阁提出了第一次建议,其中包括《关于教育理念及教育基本法》的建议。此后,文部省经过仔细研究“教刷委”的建议而制定了教育基本法草案,1947年3月4日内阁会议通过了这个草案。3月5日日本政府将该草案上奏昭和天皇,3月6日天皇就此草案向枢密院提出谘询,对草案的字句进行了若干订正。3月12日,枢密院会议通过了教育基本法草案。3月13日和19日,日本政府先后将教育基本法草案提交给第92届帝国议会的众议院和贵族院审议。3月17日和26日,众议院和贵族院先后通过了教育基本法。同年3月31日,《教育基本法》正式颁布施行。从这一过程来看,《教育基本法》是由日本政府自主地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制定的。当然,在制定教育基本法的过程中,占领军总司令部(GHQ)的民间情报教育局(CIE)也给予了必要的指导。

      (二)《教育基本法》所表明的教育基本理念[1]

      1947年3月31日公布施行的《教育基本法》由“前文”、11条和“附则”组成。其整个文本都体现出了战后新教育的根本精神和宗旨,即为了实现“建设民主的文化的国家,为世界和平和人类福祉做出贡献”的理想,要依靠“教育的力量”,教育要“培养尊重个人尊严、追求真理和希望和平的人”。可以说,“培养尊重个人尊严、追求真理和希望和平的人”是《教育基本法》所确定的日本新教育的总目标。

      对于这个总目标,《教育基本法》第1条“教育目的”又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即“教育必须以完善人格为目标”,培养“和平国家和社会的建设者”,培养“热爱真理和正义、尊重个人价值、重视劳动和责任、充满独立自主精神的身心健康的国民”。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教育基本法》第2条“教育方针”明确规定:“必须在一切机会和所有场合来实现教育目的”,“必须通过尊重学术自由,与实际生活相适应,培养主动精神,互相尊敬和合作,来努力为创造和发展文化做出贡献”。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