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育与政府责任

——德国政府在教师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及启示

作 者:

作者简介:
乐先莲,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师范大学比较教育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所博士生。(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全球教育展望

内容提要:

本文重点论述德国政府把教师教育放到优先发展的地位,从教师教育政策立法、教师教育组织管理和教师教育投入等方面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充分体现了教师教育是国家的事业、政府的责任,并提出对我国教师教育发展的启示。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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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是世界上开展教师教育较早的国家,也是当今世界上教师教育制度比较完善与发达的国家。德国教师教育的稳步发展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德国政府对教师教育的高度重视,严把教师质量关。德国政府主要通过政策立法、组织管理和经费资助等手段大力推进教师教育发展,充分发挥政府在教师教育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一、积极完备的教师教育政策——教师教育法制化

      德国教师教育的政策、法规具体完备,教师教育工作的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规的操作性很强,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权限非常明确,能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教。

      1.教师教育的总体要求 德国宪法规定,联邦各州对教育事业有充分的自治与自主权,有关学校教育和教学活动的安排均依照各州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因此,各州颁布专门的法令规定教师的培养和培训,联邦政府则成立了一个由各州文教部长组成的联席会议进行统一协调,以促进各州的教师教育制度趋向统一,并对中小学教师教育提出总体要求。首先,每一个教师必须全面、系统、深入地掌握执教学科的内容,具有与执教学科相关的学科方面的丰富知识,通晓执教学科与相关学科之间的联系,了解执教学科对生活的意义,并认识执教学科的发展前景;其次,能够正确分析学生的学习条件和环境,并在这一基础上运用现代教学论思想组织教学;第三,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在教学过程中善于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主动性,使学生透彻地掌握知识,培养他们良好的学习态度和较强的学习能力,能够激发学生努力学习的意愿,鼓励学生出色地完成学习任务和努力达到各项教学要求、遵守纪律、具有良好的品行;第四,认识学校教育的可能性和界限,灵活处理好学生在教育和教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第五,乐于与同事合作,积极参与学校各项工作,共同为办好学校而努力;第六,能够批判地思考自己的教育和教学效果以及学校各项工作,对学校教育工作提出建设性建议,具有自我批评和高度责任感及觉悟;第七,能够积极参与教改,并独立进行教改实验,进行教育与教学研究。这些法规要求指导着德国中小学教师的培养和培训。[1]

      2.教师职前培养 目前,德国所有教师的培养皆由综合性学院和大学培养,其中综合大学占绝对主导地位。1995年,德国各州文化教育部长会议通过中小学决议草案,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评价与咨询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政府要求高等学校根据规定参与培养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德国教师的职前教育分为大学的职前教育阶段与职业准备教育阶段,这两个阶段都由政府负责。首先,政府有针对性地区分教师职前培养标准。根据中小学教育不同阶段、不同类型学校对教师水平的需求,将师范生分为小学和中等教育阶段Ⅰ(初中)的基础课教师、中等教育阶段Ⅱ(高中)的教师、职业学校的高年级文化课教师、特殊学校教师四大类,进行有针对性的职前培养。师范生必须根据各州教师法中对各类型学校教师不同的标准规定,来制订自己的修业计划。其次,针对教师培养的具体过程,1990年德国制定的《关于相互承认教师职务考试与任职资格》决议规定,中小学教师必须在大学或高等师范学校接受过一定课时的教育科学和学科科学教育,并有过一定年限的执教经历才能取得任职资格。[2] 在此基础上,2001年德国联邦政府颁布了《教师论坛建议书》,强调师资专业素质的提升是教育改革成功的关键,建议应该强化教育学科、专门学科以及教育理论和实践经验,强化专业发展机制,以适应时代的需求。[3] 2004年,德国文化教育部颁发了德国教师教育新标准的决议,教师教育新标准详细规定了教师职业学习阶段、职业准备阶段和教师职业后教育阶段应达到的关键要求,并对教师的职能进行分类。德国文化教育部把该标准与已有的制定联邦教育和教养目标的学校法规联系起来,作为全德国师范生实习阶段和职业准备阶段专业要求的基本标准。

      3.教师继续教育 从20世纪70年代起,德国把教师继续教育的地位与作用提高到历史上从未有的高度。1970年德国联邦政府教育政策报告(《1970年教育报告》)基于对教师继续教育必要性的充分认识,指出必须在此后的十年里逐步加强教师的继续教育,使教师的继续教育向着计划化、组织化、体系化、科学化方向发展。1985年,联邦教育科学部发表《继续教育论纲》,强调“正在发生的科学、技术和社会的结构转化,只有通过公民不断提高科学文化水平才能实现,而人们原来所完成的学业已不足以适应科技发展的要求,因此继续教育为每个人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成为终生的任务。”[4] 由此,教师的在职进修便被纳入法制化轨道。根据各州的法律规定,中小学教师到退休为止必须参加定期的教师进修活动,包括在职进修提高和留职带薪深造两种,并且教师每年有5个工作日可以带薪脱产进修。教师进修由各州负责进行,州教育文化厅等政府机构是管辖和推进州内教师进修活动的主要部门。各州为促进教师在职进修的顺利开展,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纷纷制定了各种相应的政策法规。如巴伐利亚州通过了《教师超产奖励法》,以确保在职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施。

      二、严格规范的教师教育管理——两次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在教师教育管理领域,德国联邦政府负责制定教师培训和工资的框架性规定,各州政府负责教师的录用、安置、工资和督导,掌管教师的培养和进修。教师一般都是各州的国家公务员,政府对教师的选拔和录用采用国家考试的方式进行。所谓“国家考试”是由州政府主管的教育机关派代表、高等学校教授及当地教育部门官员共同组成的考试委员会实施的。公民获得教师资格的过程一般是:取得完全中学毕业证书、进入大学学习、参加并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预备期间实习、参加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授予教师资格申请教师岗位作为公务员的试用期(一般为两年)、取得终身教师身份。

      具体而言,学生取得完全中学毕业证书后进入师范教育阶段Ⅰ,所有师范生必须接受统一规定的6~8个学期的大学科学教育(相当于硕士水平),课程包括一门主科和一门或多门副科,以及相应的教学法和教育实习,修完课程后进行第一次“国家考试”,“国家考试”资格和命题人资格需经州文化教育部专门批准,考试内容包括毕业论文、书面考试、试讲和教育实习。第一次考试通过后,由本人向州文教部提交大学毕业文凭以及第一次国家考试的全部材料,申请到有教师培训中心的学校(一般是中学)担任实习教师。实习教师属于见习公务员。实习期为一年半到两年,实习教师在实习期间,按州文教部的规定要上一定数量的示范课,还要学习教师职业道德、教学技能和教学方法等与教师职业有关的内容。实习教师在各方面的表现由实习学校的教师培训中心做出评价。这次评价可谓第二次教师资格考试,此次考试要求十分严格。据德国近年来的统计,只有约80%的实习教师能够通过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取得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5] 通过第二次教师资格考试后,政府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由于德国文化教育各州自治,各州在教师教育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教师资格名称不尽相同,州文化教育部长会议通过协定,基本上统一教师资格考试,为州际间相互承认教师资格创造了条件。国家考试对整个国家的教师教育起到了标准化作用,使得全国的教师教育基本水平大致相同。德国的教师资格证书在欧盟国家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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