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国时期的免费师范生制度

作 者:
胡艳 

作者简介:
胡艳,北京师范大学教师教育研究中心。

原文出处:
中国教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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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费师范生制度是普及义务教育的产物。工业革命后,西方资产阶级为了获得教育统治权,培养资产阶级所需要的公民,遂提出了普及义务教育的目标。而普及义务教育需要有充足、合格的师资作保障。为此,专门培养师资的独立的师范教育体系产生。由于长期以来西方历史上教师待遇、地位低下,如何确保师范学校招收合格学生,并确保其毕业后服务于义务教育,师范生免费待遇和履行服务相结合的制度产生,此制度称为免费师范生制度。免费师范生制度遂成了独立的师范教育制度的典型特征之一。免费师范生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待遇吸引清寒学生免费接受师范教育,并履行教师职责以满足普及义务教育对师资的需求。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义务教育的普及归功于这种制度的实施。

      我国的师范教育制度是直接抄袭日本,间接学习德、法的师范教育制度而来的。本文就免费师范生制度在清末至民国建立和实施状况予以梳理,以期对今天的教师教育有所启发。

      一、免费师范生制度是作为西方独立师范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引进中国的

      晚清时期,面对西方列强的侵略,有识之士及后来的清统治者,不得不放下天朝大国的架子,“师夷之长技以制夷”。从洋务运动到戊戌变法运动,到后来清政府的“新政”无不带有学习西方,速使中国重新屹立于世界这样救亡图存的强烈愿望。而在学习西方的种种方面,学得较好,成效也最大的是教育制度。师范教育制度作为西方教育制度的一个内容自然在学习范围之内。

      在中国第一个学制——癸卯学制制定之前,就有不少志士仁人在小范围内引进西方的学校教育制度,开始新式学校的实验。中国最早的师范学校作为新教育的基础也首先在民间、在地方创办,如1897年创办的南洋公学师范院、1902年创办的湖北师范学堂、1903年创办的通州师范学堂和三江师范学堂等。在此期间,我国最早的高等师范学堂——京师大学堂师范馆也于1902年由清廷出资创办。

      这些仿照西方学校制度建立的新式师范学校在诞生之初就模仿西方的制度,实施师范生免费待遇。如南洋公学师范院给师范生的待遇相当优厚,食宿杂费均由公学供给,每月还发津贴。

      1902年正式开办的京师大学堂师范馆,在创立之初建立了免费制度。所有学生都享受免费待遇——不交学费,免交宿费、伙食费、杂费,除此之外,学校还按季给学生发放制服和运动服。据当时在学的学生回忆说,待遇很优厚。

      但师范生免费待遇制度化则是在我国第一个颁布实施的癸卯学制(1904年)中确立的。癸卯学制的《初级师范学堂章程》《优级师范学堂章程》明确规定,“初级师范学堂经费,当就各地筹款备用,师范学生无庸纳费。”优级师范学堂“公共科及分类科学生在学费用,均以官费支给;惟加习科学生,其由分类科毕业生选取者,仍由官给费用;其不由分类科毕业生选取者,应令本生自备学费。”也就是说,师范生分官费生和自费生,官费生不缴纳任何费用,当时的师范学堂基本照章执行。如上海龙门师范学校分正额生和附额生。正额生修膳费全免,附额生每学期缴纳膳费15元。北洋师范学堂学生食宿两项费用由学堂供给,但衣履书籍应归自备。

      当然,这优厚的待遇是和毕业效力服务联系在一起的。《优级师范学堂章程》明确规定:“优级师范学堂分类科毕业生,有效力本省及全国教育职事之义务。”具体年限为6年,前2年必须履行政府指派的服务,后4年则是自由选择的教育服务,否则“撤销教员凭照”,并“缴还在学时所给学费以示惩罚”。凡是“毕业生有不得已事故,实不能尽教育职事这义务者,可具禀声明实在情形,经本省督抚及学务大臣核准,得豁免其效力年限。”

      《初级师范学堂章程》规定,师范生分官费生和私费生。由于享受的待遇不同,完成教育服务的年限也不同:官费生完全科为6年,简易科为3年;私费生完全科(本科)3年,简易科2年。在此期限内不得私自应聘到其他行业任职。具体的服务地点由本省督抚派遣。如有不得已事故,实不能尽义务者,由州县官查明,得到省督抚允许,可豁免其效力年限。但毕业后不肯尽义务者,撤销其教员凭照,勒交所给学费。

      癸卯学制中免费师范生制度的确立,为当时的新式学堂培养了急需的新式教师,致使各地由于师资缺乏而难以支撑的新式学堂因有了这些难得的接受新教育的新式师资而得以维持、展开。

      然而,这种师范生享受免费待遇和完成义务服务相结合的制度,是抄袭西方师范教育制度而来的,并不如西方国家为了普及义务教育,解决师资匮乏问题而采取的吸引清寒子弟从教的措施。对建立在免费制度基础上的基本理念——教师职业是需要专业训练的职业并未得到认可,因此晚清的知识界并未得到广泛的认可,不少知识分子提出,“若要师范学堂教人当先生,何不开设父范学堂教人当爸爸呢?”① 也就是说,随着洋举人,洋秀才一天一天增多了,便不觉得需要什么师资训练了。这种思想实是民国时期否认独立师范学校存在根本原因。

      二、民国初年免费师范生制度的艰难延续

      民初教育制度延续晚清制度,免费师范生制度依然得以继续。如1912年9月公布的《师范教育令》规定,“师范学校、高等师范学校学生免纳学费,并由本学校酌给校内必要费用。”所谓必要的费用即为膳宿费及杂费。这与清末类似,并非所有师范生均享受免费待遇。此时的师范学校分公费生、半费生和自费生,高等师范学校学生也分公费生、专修科、选科生,只有公费生享受此待遇。但所有的师范生都必须履行教育服务,只是年限不同。师范学校“本科毕业生应在本省小学校服务。其期限自受毕业证书之日起算:第一部公费生7年,半费生5年,自费生3年;第二部生2年”;② 高师“本科公费生之服务期,自受毕业证书之日起6年为限;但经教育总长特别指定职务及服务于边远之地者,得减至3年”;“本科、专修科之自费生,其服务期限均视公费生减半”;“本科及专修科毕业生,遇有特别情事不能依规定期限服务者,教育总长得酌量展缓或免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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