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推行公民教育有待解决的若干问题探讨

作 者:
高峰 

作者简介:
高峰,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 100089; 高峰(1959—),山西偏关人,首都师范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中外比较及其西方公民教育的教学与研究。

原文出处:
教学与研究

内容提要:

随着新时期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逐步加快,公民教育问题日益凸显。目前,我国推行公民教育还存在若干有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对公民教育进行马克思主义的解读,使之进入社会主义的话语体系;需要处理好现代公民教育与传统道德教育的关系,使之更具时代特征;需要加强对公民教育理念的宣传推广力度,使之获得社会的广泛理解与认同。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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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06)11—0070—05

      随着新时期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逐步加快,公民教育问题日益凸显。目前我国推行公民教育的外部环境不断改善,公民教育的社会氛围逐渐形成,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内在地规定了实施公民教育的必要性;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公民教育提供了重要的法理依据;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为公民教育的推行创设了良好的社会条件.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目前推行公民教育仍然存在着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需要将公民教育置于马克思主义的话语体系之中

      公民教育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的确立和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公民与公民教育虽然字面意义很简单,但却涉及民主、人权、自由、宪法、宪政、体制、制度等与现代国家密切相关的一系列重大社会政治问题。过去,社会主义国家之所以对公民教育持有戒备心理和排拒态度,原因就在于把公民教育与资本主义直接画上了等号。

      因此,要想在真正意义上实施公民教育,就必须首先给公民教育以马克思主义的解读,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为公民教育提供充足的理论根据。只有释解了公民教育在人们心目中的种种疑虑,才有可能使公民教育得到社会的广泛支持与积极倡导。

      目前,学术界对于公民教育的许多问题都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但是,关于公民教育与马克思主义之间的关系问题,却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应该指出的是,由于时代主题、时代背景的不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未曾对公民教育问题作过直接的论述,不过,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与公民和公民教育相关的论述,关于公民教育所涉及的核心理念的表述,却是相当丰富的,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挖掘和研究。

      比如,与公民教育密切相关的信仰自由问题,马克思当年就曾对普鲁士宪法中的逻辑矛盾进行过尖锐的批评。中国共产党人也曾为争取思想信仰的自由进行过不懈的斗争。毛泽东在《向国民党的十点要求》中提出:“信仰为人人之自由,而思想乃绝非武力所能压制者。”[1](P723) 他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也明确指出:“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不能强制人们放弃唯心主义,也不能强制人们相信马克思主义。”[2](P209)

      公民的平等地位问题是公民教育所要讨论的重要方面。针对这一问题,恩格斯曾指出:“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3](P444) 列宁也指出:“政治自由就是人民处理自己全民的、国家的事务的自由。”[4](P114)

      人权问题是公民教育的核心理念之一。对于这一长期被视为禁区的论题,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就指出,在刚刚推翻资本主义建立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仍“不可避免”地要按照“资产阶级权利”的原则来规范社会。[3](P305、304) 列宁也曾经指出:“如果不愿陷入空想主义,那就不能认为,在推翻资本主义之后,人们立即就能学会不要任何权利准则而为社会劳动”。[5](P196) 这就是说,社会主义社会还需要用人权原则来规范社会。可见,简单地将“人权”概念作为资产阶级的东西予以排斥的做法并不可取。

      早在1843年3月,马克思就指出,“一个最寻常的荷兰人也比一个最伟大的德国人强,因为不管怎样他总算是一个公民”,而德国人却还活在“极其可恶的专制制度”之下,马克思感到一种“民族耻辱”,“羞愧得无地自容”。[6](P407) 可见,在马克思看来,人应该是民主制度下的人、是追求现实幸福的人、是自由自觉地活动的人、是全面发展的人。这正是现代公民教育所要追求的目标。

      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提出的许多新的思想和观点,成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中的宝贵财富,同时也为公民教育的推行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支撑。1982年中共十二大报告正式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和公民权利、公民义务、公民道德的教育”。十二届六中全会把“公民”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主体,确立了“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的目标。会议还对人类历史上新兴资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所形成的民主、自由、平等、博爱的观念给予了肯定,认为这是人类精神的一次大解放。这对公民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也为公民教育的提出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十四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对公民道德建设的任务、方法、内容、措施等作了精辟的阐述。公民、社会主义公民、公民素质、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等问题被提到了十分突出的地位。除了论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般原则外,全会决议还反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建设和法制时代”道德建设的新问题和新趋向,即公民由道德建设次主体到显主体的日渐显露,现代“公民”主体与传统“人民”主体获得同样的关注。从突出阶级道德到凸显公民道德,显示了不同时代道德建设主题的扩展与变化。2001年9月,中共中央颁布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理论的系统提出,是当代马克思主义对公民道德建设及公民教育问题作出的新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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