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23.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469(2006)07-0031-05 一、20世纪八九十年代英美两国课程政策回顾 为提高学生的学术标准和公共教育体制的质量,促进美国经济的复兴,保持美国在世界的领先地位,近20年来美国在标准本位的体制化教育改革框架下,进行了大量教育改革。与美国相似,英国有许多报告批评学校质量差和标准下降,许多人还把二战后英国比其他相对抗国家差的经济成效部分地归因于培训和劳动力技能问题,令人不满的学术标准和低下的学生成绩引发了英国的教育改革。 (一)美国“标准本位”课程政策 1983年的国家报告《国家处在危机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把美国经济下滑与相对较差的教育成绩联系起来,制造了危机气氛,建议提高教育质量引导经济复兴。“高质量”是这次教育改革的目标,从具体目标的把握上,我们还可以看到中学高质量的具体目标。报告称:“我们建议,应加强州和地方中学的毕业要求:起码应规定所有要得到文凭的学生在中学的4年中要修下列课程,以给‘五种新的基础训练’打下基础:1)英语(4年);2)数学(3年);3)自然科学(3年);4)社会科学(3年);5)计算机科学(半年)。对肯定要上大学的学生,强烈建议他们除以前学过的学程外,在中学再学两年外语。”[1] 回应这一报告,20世纪80年代许多州在标准本位教育改革方面变得更加积极,州层面上提高了毕业生的学分要求,提高了教育预备标准,命令进行教师证考试,发展州课程框架与建立州范围内的学生评估[2]。1989年9月,老布什在竞选连任后不久即召集50个州的州长召开两党教育高峰会议。会议提出了六项“国家教育目标”并制定了实现这些目标的时间表。在这次会议的基础上,布什总统于1993年4月签发了题为《美国2000:教育战略》的教育改革纲领性文件,并在1994年以法律的形式进入《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根据《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的要求,各州课程标准都对学生提出了比以前更高的学习要求。 美国中小学课程管理方面,主要是由各州通过其教育局进行管理,但由于美国分权的传统,各州的情况并不一样。如伊利诺依州只规定中小学应该教的学科、学习年限、学习目的和高中毕业生课程的最低要求;加利福尼亚州除上述规定外,还为各门主要学科编制教学大纲,内容较为具体和详细,但不是硬性规定,只是供学校和教师参考;德克萨斯州对中小学课程的规定要求不但具体详细,而且全州课程与教材都是统一规定的。在这三种情况中,前两种比较多,后一种是少数的[3]。 在考试与课程评价方面,在美国建国以来的政治上地方分权和教育管理上“分散行政权”传统的影响下,高等教育方面促成了大学的多元化、多样化、多层次、优质化的特点;而在基础教育方面却失之于散漫和混乱[4]。因此,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公众就对学校教育能力产生了怀疑,许多州通过教育责任制法令,要求以考试成绩为依据评判学校的好坏。《国家处在危机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发表之后,美国州立法机关和州教育局越来越多地为地方教育局和学校机构设置自上而下的成绩标准。 (二)英国“国家课程”政策 英国政府一直没有对课程做出统一的规定,到20世纪80年代,英国成为欧洲惟一没有国家统一课程的国家。这一情况早在20世纪70就引起了英国政府和相关教育部门的重视,经过他们努力,终于促成了《1988年教育改革法》出现,将国家课程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比如,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国家课程”,共有10个学科,核心学科有3个,分别是英语、数学和科学,基础科目有7个,分别为技术(含设计)、历史、地理、音乐、艺术、体育和现代外语,现代外语在中学阶段开设。这些学科涵盖了知识、技能和理解三个方面的内容。这些明显体现集中统一、严格要求、重视基础的规定,与原来课程多样且在许多情况下走向自由放任的状况有着明显的不同。 在课程管理方面,“国家课程”的规定并不是全国范围统一执行。由于历史传统,“国家课程”主要适应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当然,独立学校和特殊学校也不受“国家课程”的制约。 在考试与课程评价方面,英国政府认为,成绩评定工作是全国统一课程的一个组成部分。《1988年教育改革法》颁布后,根据当时教育与科学部制定的时间表,英国课程委员会和学校考试及评定委员会分别开始制定各学科的各主要阶段的成绩目标及相应的评定安排。成绩目标分为总目标和各科目标,总目标规定学生必须达到的水准,各科目的目标规定得更加具体。每个学科的成绩目标有10个层次水平,一般学生在7岁时达到第二个层次,以后逐步上升,覆盖5-16岁儿童。教师对照成绩目标的10个成绩层次将学生成绩记在等级表中,并将这些结果告诉家长。如此,教师、学生和家长都可以知道学生相对于目标和其他学生而言做得怎么样。这与检查学生是否达到目标的国家考试是联系在一起的。教学大纲具体规定各科的教学内容,列出各个教育阶段需要掌握的知识、技能和应该取得的进步。校外统考也是一种重要评价形式,在学生16岁义务教育结束时,进行中等教育普通证书考试,考试标准与前面提到的成绩目标、教学大纲和学业评定安排标准吻合。1989~1993年间,政府评价政策的关注点是开发和实施KS1和KS3的标准评价。此间国家课程和评价体系暴露出了许多不足,之后,政府对国家课程和评价体系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具体变化有:1)减小关键阶段末期评价的范围,把KS1、KS2和KS3的全国统一考试缩减至英语、数学和科学,同时简化考试方法,缩短考试时间;2)突出教师在评价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3)对考试排名适当限制,同时增加增值指标;4)不对教师成绩记录的形式、具体成绩表述的记录、取得成绩的证据形式作规定;5)改进对KS4的评价,GCSE考试与前三个阶段分离,评分等级与10个等级脱钩。保留GCSE原评分标准与体系,在A到G7个等级的基础上,增加最高等级A[*][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