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市场分割:表现、影响及趋向

作者简介:
贾云鹏,西华师范大学田家炳教育书院,四川 南充 637002   刘青秀,杜学元,西华师范大学四川省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四川 南充 637002   贾云鹏(1976—),男,河南商水人,西华师范大学田家炳教育书院讲师,从事教育经济学研究;   刘青秀(1971—),女,四川仁寿人,西华师范大学四川省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从事高等教育研究;   杜学元(1964—),男,四川仁寿人,西华师范大学四川省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教授,从事教育史和高等教育研究。

原文出处:
高等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市场是一种把买卖双方联系起来并相互作用的机制。我国不仅存在教育市场还存在教育市场分割。中国教育市场分割的标准是行政区划,分割的特点是“内紧外松”,分割的手段是限制供求双方的相互作用和商品的自由流通。教育市场分割造成了教育活动效率低下、扩大了教育不公平,不利于教育的良性发展,为此,必须打破教育市场分割。打破教育市场分割是可能的,但其间也存在艰难的价值选择问题。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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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06)09-0043-05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市场分割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但目前人们对市场分割的理解多集中在经济领域,较少涉及教育领域。本文关注的就是我国的教育市场分割问题。

      一、市场及教育市场

      对于什么是市场,国内外学者的看法并不一致。国内学者在理解市场时是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来进行的。一般认为狭义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而对于什么是广义市场,则产生了一定的分歧:有人认为市场是商品交换的一切领域和场所[1];有人认为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2],有人认为市场是商品买方和卖方之间的相互作用[3],还有人认为市场是把买卖双方带到一起并便利交换的制度安排[4]。国外学者在理解市场时并未作广义和狭义之分,而是概而言之,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分歧:有些人认为市场是商品的买者和卖者[5],还有一些人则认为市场是一种把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并相互作用的机制或安排[6]。我们更倾向于市场是一种把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并相互作用的机制。因为仅有买者和卖者还未必能形成市场交易,产生市场经济行为。如双方尽管想达成交易,但由于某种原因无法相互作用,就不能形成市场,即买卖双方的存在只是为市场行为的进行提供了可能性,因此我们不能把买方和卖方理解为市场。同样,我们也不能把商品交换的场所和领域理解为市场的全部,因为这种场所的出现只是为实现市场的本质功能——优化资源配置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它无法解释为什么在这种空间下能促成买卖双方交易的实现和在这种空间之外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也就是说,这种空间的出现只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市场机制活动的结果,而不是一种起因。同样,把市场看作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也是不够准确的,因为市场行为不仅衍生了商品买卖双方的交换关系,还包括资源配置效率的变化等方面。正因为如此,我们把市场理解为一种买卖双方相互作用的机制。

      因此,教育市场就是实现教育商品供求双方相互作用的机制。目前,对于教育市场是否存在,学术界的看法是一致的,但有关教育市场的影响及其类型划分却有较大的分歧。所有关于教育市场的争论均是以承认教育市场的存在为逻辑前提的。对于教育市场产生的影响,有学者认为是积极的,有的认为是消极的,还有的持辩证分析的态度。[7]

      对于教育市场的结构类型,人们看法各异。杨明认为高等教育市场可分为内部市场(学校市场)和外部市场(社会市场),内部市场分为学校市场、教师市场和学生市场,外部市场分为消费者市场、劳动力市场、资金市场和知识市场等[8];冒荣认为高等教育市场可以分为教育(教学)市场、劳动力市场、科技服务市场和办学要素市场[9];美国的伯顿·克拉克把高等教育市场分为消费者市场、劳动力市场和院校市场三部分[10]。但我们认为教育市场的核心应该是直接联系教育供求双方的教学市场(包括招生和教学两方面),其中的商品呈现形式是教学服务,因为学校教育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教学行为展开的。由此衍生的教师市场、资金市场、产品市场等尽管是在教育领域中进行的,但在更大程度上具备了其他市场的特征,应归入相应的市场大类,如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教育设备市场等。因此,教育市场是客观存在的,教育市场活动的主体是教育的供应方学校和需求方学生,教育市场中的客体(商品)就是教学服务。

      二、教育市场分割

      市场分割是对市场内部诸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的限制或分离。[11] 分割的手段可以是通过对市场客体的分割——限制商品的自由流通,使商品的买卖双方不能自由相互作用;也可以是对市场主体(商品买卖双方)进行直接限制,使特定个体从事某些活动。有些市场分割是可以避免的,有些则是不可避免的,如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天然分割,尽管人们可以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来减少这种分割的影响,但其效果总是有限的(尤其是在考虑到为改善这种分割而付出的成本时),而有些人为的分割则是可以通过人们的努力来消除的。但无论是人为分割还是自然分割,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对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尽管对一些区域性市场在一定时期内是有益的)[12],为人们交易活动的实现增加额外成本。

      教育市场分割的实质是对教育资源优化机制内部诸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的限制或分离。它既可能是人为活动的结果,也可能是在自然因素作用下形成的,但本文仅讨论人为的教育市场分割行为。就目前状况来看,教育市场分割的标准主要是行政区域的划分,所以,这种市场分割的性质是一种区域性市场分割,分割的结果自然是区域性教育市场的存在。这些分割可以体现在初等教育市场,也可以体现在中等教育市场,但最明显的还是在高等教育市场。下面以高等教育市场为例,来论述教育市场的行政性区域分割。

      (1)教育市场分割的表现。首先,教育市场分割表现在对市场主体活动自由度的限制上。如在目前的招生过程中,把供求双方的活动范围限制在一定的区域(一般是省或市)内,而省内教育单位如欲与省外教育单位进行相互作用就会在活动方式、交换名额等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典型的表现就是在高校跨省招生时,省与省之间在招生指标上要维持等额交换。这样,原本买卖双方之间的自由相互作用就变成了一定条件下特定买方和卖方之间的相互作用,这种条件的设置无疑限制供求双方自由相互作用的范围,不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其次,教育市场分割还表现在对教育服务商品流通的限制上。如在课程服务方面,学生要在某一高校获得一定的学位,必须在该校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或拿满规定的学分,对于校外所修的课程是很少予以承认的,有些课程即使在校外修过也要重修。

      (2)教育市场分割的过程。教育市场分割与我国高等学校的招生和学校管理政策有着很大的关系。我国目前的招生方式是由教育部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拟订年度招生总额,然后下发到各省(或省级单位),各省对本地区的高校进行名额配置。高校则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拟订招生计划以及生源的区域分布,然后上报省教育厅批准。省教育厅对报来的各高校跨省招生名额进行汇总,并与生源所在地的教育厅进行协商,双方就某一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备案,并上报教育部,然后把各高校跨省招生计划(可能已修改)返还给各高校,由各高校以招生简章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正式施行。[13] 新生入学后要想转校也必须经过省级教育管理部门批准。教育市场的分割由此产生。也就是说,各个学校的招生名额以及名额的地域分布,在考试之前就已确定,招生时的教育市场已经处于被分割的状态。各个学校的招生份额与市场主体的参与能力,如学校的教学质量、招生能力、学生的考试成绩等,不存在严格的正相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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