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光礼,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教育学博士、法学博士后。

原文出处:
高等工程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教育中介组织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公权性和中介性的特点。西方的教育中介组织主要有半官方型、民间组织型和学术组织型三种类型。教育中介组织是世界各国社会参与教育管理的主要形式,它们是政府与学校之间沟通的桥梁。我国教育中介组织的主要功能是缓冲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之间的紧张。我国政府与教育中介组织应建构良性互动关系:政府对教育中介组织进行培育与管理,教育中介组织对政府实施监督与制约。教育中介组织与学校之间也应该构建一种良性互动关系。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1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一、引论

      教育中介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介入政府与社会个体之间为社会提供教育服务的非政府公益组织。它主要通过教育审议、咨询、评价和鉴定等手段参与政府与学校教育管理过程,包括教育审议会、咨询会、评议会、考试委员会、资格与证书鉴定委员会与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形式。中介组织参与教育管理是西方国家的传统。西方民间性的教育中介组织已有150年的历史。二战以后,由于民权运动与学生运动的影响,教育民主化浪潮不断高涨,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教育中介机构取得长足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诸国为了解决政府的财政赤字、管理的合法性危机及行政效率低下的问题,纷纷进行行政改革。改革的共同趋势是:“简政放权,把有限的政府资源用于最必需的方面,提高工作的效率与权威,同时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由它们负担某些原来由政府承担的责任”。① 在这种背景下,教育中介组织的角色产生了“革命性”的转换,由社会参与教育的重要形式转换为平衡政府与学校、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半自治非政府组织”。作为介入公共法人地位与私法法人地位之间的准政府组织,教育中介机构承担着越来越多的教育管理职能。

      20世纪80年代,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及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教育中介机构在我国也应运而生。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其中明确提出,“为了保证政府职能的转变,使重大决策经过科学的研究与论证,要建立健全社会中介组织,包括教育咨询决策研究机构,高等学校设置和学位评议与咨询机构,教育评估机构,教育考试机构,资格证书机构,发挥社会各界参与教育决策与管理的作用。”然而,尽管教育中介组织已成为世界各国社会参与教育管理的主要形式,但在我国教育管理的实践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政府与教育中介组织的关系尚未理顺,这既限制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发挥,也限制了教育中介组织的发展和管理效能的提高。政府与教育中介组织究竟应确立什么样的互动关系?本文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论述。

      二、教育中介组织在行政关系中的地位

      教育中介组织目前尚无明确的定义,但作为一个“类”概念,其特点有基本共识。概括如下:①非政府性,即教育中介组织既可以是事业单位,也可以是社会团体甚至企业单位,但不是国家行政机构的组成部分。②非营利性,又称公益性,即作为教育的服务机构,教育中介组织具有非营利性。③公权性,即教育中介组织享有对一定的教育公共事业进行管理的公共权力。④中介性,即教育中介组织是政府与社会、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之间的中介。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西方的教育中介组织相对完善。从政府与教育中介组织关系的角度划分,教育中介组织在西方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半官方型。特点是:由政府牵头创办或提议建立;部分人员由政府聘任,甚至政府官员直接参加,但政府以外的社会和教育界人士占绝大多数;政府一般提供维持费用和资助,委托中介组织开展咨询、审议、评估和监督等业务。但中介组织不属于政府机构,它是一个独立实体,有相对自主权。② 代表性的机构有英国的“大学拨款委员会”、法国的“国家评估委员会”以及美国的“州协调委员会”等等。第二种,民间组织型。特点是:完全独立于政府与学校之外;由社会各界(包括教育界)的专家、学者及其他社会名流组成,也可由社会团体举办,以财团法人的形式存在;它们是非官方的、自治的,人员由自己决定,经费也由自己筹措;但在多数情况下,这种民间联合型中介组织都得到政府的承认。如美国的“教育认证机构”、“卡内基高等教育委员会”等等。第三种,学术组织型。学校发起,由学校校长、行政官员与教师组成。其成员资格是单位,而不是个人,经费来自于成员单位,是一种自治性的校际联合体。这种机构倾向于维护学校群体的利益,履行政府与学校间以及校际间协调的职能。代表性组织有德国的“高等学校校长会议”、美国的“大学基准协会”、日本的“大学基准协会”等等。如果说,半官方中介组织是亲政府的,那么学术性中介组织是亲学校的。民间型教育中介组织则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中立性组织。

      在我国,传统上,政府与学校是行政隶属关系,不需要中介组织来协调。但随着社会转型,学校拥有了法人地位。为了维护学校的自主自律、减少政府与学校间的摩擦,需要在政府与学校之间起协调与中介作用的教育机构。一方面,它能代表政府执行和贯彻国家的教育目的与教育制度;另一方面,它具有利益表达功能,能代表学校和社会参与宏观教育决策。但由于我国的教育中介机构是舶来品,就发生而言不同于西方。西方教育中介机构是自发形成的,是自下而上产生的;而我国的教育中介机构是由政府刻意推动的,是自上而下生成的。可见,我国的教育中介组织主要属于半官方型。正是由于我国教育中介组织发生上的官方色彩,使其发展不尽如人意。主要问题是:法律地位不明,定位不准。结果造成政府与学校均不真正需要中介组织。政府只是把中介组织作为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渠道;高校更愿意接受政府的领导,担心中介组织成为一个新的官僚机构,事实也正是如此。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