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欧佩克在1973年大幅度提高了石油价格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欧佩克是卡特尔组织。但通过对欧佩克的价格和产出决定、配额制度、监督制度、惩罚机制、所占市场份额、缓冲存货机制以及自身的局限性进行分析,欧佩克行为与卡特尔模型存在较大的差别,欧佩克不是卡特尔,其职能受到诸多限制,并不具备操纵和控制国际石油价格的能力。
图1 行业的均衡价格和产量 组成卡特尔可以使厂商获得超额利润,但是一个成功的卡特尔的形成必须具备几个最基本的特征:必须按照整体利益来确定卡特尔最优的价格和生产水平;产出要在成员国之间进行分配;建立监督机制来监督各成员国配额执行情况,及时发现欺骗行为;建立惩罚机制,有效惩罚欺骗者;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等等。 三、欧佩克行为与卡特尔模型的差别 我们按照卡特尔模型仔细研究欧佩克的这几个主要特征: 1.欧佩克的价格和产出水平决定 卡特尔必须依照它的需求曲线(欧佩克不包括全部的原油生产者,它面临的需求曲线是除去非欧佩克生产者供应带来的市场需求后的“剩余需求”)来选择最优的价格和生产水平,再把这个产出量在他的成员间分配。而欧佩克在1973年以前从没有讨论过统一油价问题,各国有自由定价的空间,虽然欧佩克从1974年开始就“合理油价”体制进行研究,但一直没有达成一致,对于欧佩克来说,这个最优的价格非常难于确定,主要是由于欧佩克组织内各国的石油储备、石油生产能力、投资政策、外汇需求等方面存在着极大的差异,进而导致各国贴现率的不同:以沙特为代表的“鸽派”(还包括科威特、阿联酋)由于拥有巨大的石油储备并且本国吸收能力有限,更关心未来国际石油市场的发展,并不希望石油的现价很高而很快被其他形式的能源所替代,因此他们主张增加石油供应保持石油价格稳定;以伊朗为代表的“鹰派”(还包括阿尔及利亚、利比亚),由于石油储备相对较少,而国内财政需求较多,他们希望在较短的时期内把油价维持在较高的水平,因此坚持限制产量以提高油价[2]。这种状况导致欧佩克价格和产出决定一直摇摆不定,难以达成一致。直到1982年欧佩克才制定价格,并把由市场需求确定的总体产出在各成员国之间分配。现在欧佩克仍然确定一个“价格走廊”,力争使石油价格在这个“价格走廊”内波动。但这个合理价格只是作为参考,并没有强制要求各成员国必须遵守,而1986年和1998年石油价格的暴跌、2000年以后的石油价格持续上涨表明欧佩克没有能力维持这个价格。 2.欧佩克的配额制度 卡特尔理论认为,按照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利润最大化原则确定的卡特尔价格P[1,]高于竞争价格P[,2],产出Q[,1]低于竞争水平的产出Q[,2]。卡特尔为了能保持住这个垄断的价格和产出,就必须实行配额制度,使Q[,1]在各个成员国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但由于欧佩克各成员国具体状况不同,能够决定每个国家应该生产多少,或谁应该承担减产的负担以维持市场高价的简明原则并不存在,各国往往根据本国的特殊利益和需求,提出对本国最有力的分配标准,如委内瑞拉认为应当以历史生产水平作为标准来配给,伊朗认为应当以人口为标准,沙特和科威特认为应当以石油储量作为确定配额的基础,因此欧佩克的配额制度一直难于确定,直到1982年才在各成员国之间分配产出,也就是说在1973年到 1982年人们认为欧佩克最为成功的10年时间里并没有对产出进行分配[3]。欧佩克在1982年制定的配额制度也十分松散,首先表现在并没有给沙特和伊拉克制定明确的配额,沙特一直扮演着协调性生产者的角色,担负着维持欧佩克石油价格的责任,伊拉克的配额可以随着它生产能力的增加而增加。另外,欧佩克给其他成员国家分配的产出也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超额生产的情况十分严重,这导致 1986年石油价格的崩溃,1998年石油价格的下跌也与欧佩克一些成员国不能严格遵守减产协议有关,因此可以说欧佩克的配额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名存实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