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与田赋征收

作 者:
陈锋 

作者简介:
陈锋,武汉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教授(武汉 430072)。

原文出处:
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制度经历了数次变化,其中一个总的趋势是从国有到私有。土地的私有化并不意味着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消失,而是以另外不同的方式存在。秦汉以至明清,国有土地大致有公田、屯田、学田、皇庄、官庄等名目。土地的私有化只是导致了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半自耕农土地所有制的出现。秦汉以后的土地制度,大致有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半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不同的土地制度,“田赋”征收亦不相同,“田赋”征收经历了几次大的变化。在田赋征收的过程中,涉及诸如田赋的征纳物品、田赋征收中的考成、田赋征收中的私饱以及田赋的预征和蠲免等问题。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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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制度与田赋征收有着密切的关系,不同的土地制度,“田赋”征收亦不相同。就土地制度的变化而言,经历了从国有到私有的过程,土地的私有化导致了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半自耕农土地所有制的出现。在不同的土地所有制下,“田赋”征收也经历了几次大的变化。本文旨在概述土地制度与田赋征收的历史演变。

      从总体上说,自从国家建立以来,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经历了从国有到私有的过程。夏代没有文字,其土地制度无从知晓。商代虽有文字,但土地制度也没有明确的记载,甲骨文中的“田”字有不同的写法,但都有一个共同的象形特点,就是将土地划分为一个一个的小方块。后人推论,商代的土地国有制类似于西周、春秋时期的井田制。① 西周、春秋时期的井田制按照《孟子·滕文公上》的说法:“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意即把900亩土地化成“井”字形的九个方块,每块100亩,中间一块为公田,其余八块为私田,分由八户耕种,公田则有八户共耕。公田、私田的分布不一定像孟子说的那么理想化,但井田制的核心问题是:不管是共同耕作的“公田”还是各个家庭耕种的“私田”,都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诗·小雅·北山》所谓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可以看成是对当时土地国有属性的概括。作为国家最高统治者的“王”或“天子”,对土地享有最高的所有权。当然,正如学者已经指出的,研究西周的土地所有制,应当联系西周的宗法分封制来考察。周天子作为集中的土地国有制的总代表,其权利是通过分封制来体现的。周王将大部分土地封赐给诸侯和臣属,诸侯和臣属又将其领地的一部分以采邑形式分封给卿大夫,卿大夫再将一部分土地转赐给自己的家臣,形成等级土地占有关系。② 各等级的土地占有权通过宗法制度逐代继承,如《礼记·礼运》所云:“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邑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这也导致了名义上的“王有”、“国有”与实质上各级贵族的分割占有。说到底,这一制度的实质是天子与下级贵族共同享有土地的所有权。

      自春秋以降,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各诸侯国不断的改革,土地产权结构发生了剧烈变动,多级贵族所有制向其两极——国家与个体家庭集中。铁制农具的使用使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农业生产成为可能,一方面,各诸侯国间的兼并战争、大型水利设施的修筑等要求强化国家权力,增加国家可以直接调配的人财物力,而贵族的世袭繁衍使上缴给上级贵族的贡赋越来越少,农奴的负担越来越重。以劳役地租为主要剥削形态的井田制难以维持,于是各国相继取消了“公田”与“私田”的差别,改进原来定期分配土地的制度,允许耕者长期占有固定的土地,使土地成为他们的“恒产”。春秋时期齐国的“案田而税”、晋国的“作爰田”、鲁国的“初税亩”等等,都是强化劳动者土地占有权、促进村社土地私有化的措施。另一方面,在西周幽王被杀和周平王被迫东迁之后,王室衰微,周天子失去了天下共主的地位,在兼并战争中强大起来的少数诸侯国,都不同程度地削弱贵族特权,加强中央集权,扩大实行地域统治的郡县制,限制血缘与地域结合的封邑制,使国家不经过中间层次直接统治民户,土地多级所有制向单级所有制过渡。③ 西周初年,未见土地买卖的记载,从西周中期起,一些贵族便将其长期占有的土地转化为私有土地,并开始出现土地的交换活动,诸侯之间、诸侯与卿大夫之间、大夫与大夫之间的争田夺地已屡见不鲜,史籍中多有夺田、争田、取田的记载。④ 春秋战国时期,卿大夫贵族的土地实际上已经逐步私有化,井田制的破坏,也正是从贵族土地的私有化开始。

      战国中叶,商鞅先后于公元前361年和前356年两次变法,变法的内容包括推行县制、重农抑商、奖励军功等诸多方面。其中一条变法的内容,就是“开阡陌封疆”,“阡陌”是不同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分界,“开阡陌封疆”从字面理解即打破旧有的田界。如果按董仲舒的解释,则是废除井田制,从法律层面上允许土地买卖,《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云:“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对此,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但不管怎样,战国时期,土地的买卖与私有化倾向是非常明显的。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于公元前216年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让老百姓向政府呈报、登记实际占有田地的数额。颁布这项法令的意旨,主要是国家为了掌握各民户的土地数量,以便据田定税。这项法令的颁布,同时也标志着在全国范围内承认了私有土地的合法性。⑤

      土地的私有化,当然并不意味着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消失,而是以另外不同的方式存在。秦汉以至明清,国有土地大致有公田、屯田、学田、皇庄、官庄等名目。土地的私有化,只是导致了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半自耕农土地所有制的出现。秦汉以后的土地制度,大致有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半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

      不同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有时以单一的方式存在,有时又互相交织。如:曹魏的屯田制,屯田区不隶属于郡县,直属中央的大司农,由典农中郎将或典农校尉、屯田都尉管理,屯田分民屯和军屯两种,屯田区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是比较典型的国家土地所有制形态。由于汉魏之际社会动乱不已,赖以屯田的土地,有的原本是国有荒芜土地,有的则是因战乱逃亡而抛荒的无主土地,土地所有权因之变动。西晋的占田制,规定官僚、士族及一般民众按照各自的占田标准去占有土地。一方面,规定占田的数额,不可多占,具有限田的意义;另一方面,公开承认世族、官僚占田占客和宗法统治的特权,使世族、官僚的大土地私有制法典化。与此同时,也承认小农土地私有的合法性,把农民占耕的屯田私有化。从产权特征上讲,占田制是土地国有制和私有制的统一和协调。北魏隋唐的均田制,依旧是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的混合,或者说具有国有和私有两重性质。北魏太和九年(485年)颁布的均田令把所授之田分为露田、桑田、公田等名目,露田不准买卖,身死及年满70岁时,归还官府,“老免及身没则还田”。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可以买定额20亩的不足部分或卖有余部分,“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官吏给公田,从刺史到县令,按官职高低分别授田十五顷到六顷,作为俸田,离任时移交下任,不得买卖,“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魏书·食货志》)。唐代的均田令与前代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就土地的买卖而言,《通典·田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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