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农民协会兴起与隐退原因探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范立(1972-),男,安徽五河人,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党总支书记,讲师;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2206; 张举(1972-),男,山东聊城人,聊城大学管理学院讲师。聊城大学管理学院,山东 聊城 252100

原文出处: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建国初期,由于当时农村土地改革、巩固农村新生政权、调整农村阶级和社会关系的需要,农民协会作为中国共产党在农村所依靠的基本群众组织又再度迅速兴起。但是,它并不是建立在利益共同体基础上的现代意义上的农民社团,由于近代以来国家政权强度进入农村导致出现国家和社会一体化的趋势,这时兴起的农民协会则仅具有着策略性、战术性和暂时性。随着农村在支持国家工业化优先发展战略方面的价值的突显,农村土地制度由农民所有制向集体化进一步的发展和农民互助合作运动的兴起,农民协会便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而悄然隐退。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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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03(2007)02-0078-04

      早在大革命时期和土地革命时期,农民协会就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所依靠的基本群众组织。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高潮到来时,农民协会再度兴起,活跃于新老解放区的每一个村落。但在很短的时间内,又悄然隐退。本文试图对建国后农会的忽生忽灭、忽有忽无的兴衰演变原因作一历史的考察。

      一

      1950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公布的《农民协会组织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提出了建立除中央以外的各级农民协会,规定了农民协会的性质是“农民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要求建立从乡(或相当于乡的行政村)、县、专区一直到省的农民协会,大行政区视情况需要,由各省农民协会会同商定,召开大行政区农民代表大会,成立大行政区农民协会[1]。其实,在《通则》公布之前,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在新老解放区的很多农村已经建立农民协会。在1950年之前,“仅华东和中南两区,农民协会已经有二千四百万会员”[2]。《通则》实施之后,在新解放区的农村更是普遍建立了农会,这段时期是国民革命以来农会发展最兴旺的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建政初期之所以如此重视这一群众组织,主要基于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农村土地改革的需要。旧中国的土地制度极不合理,建国前夕,占乡村户数5%左右的地主约占40%~50%的土地;占乡村3%~5%的富农占有土地的15%~20%;而占90%的中农、贫农、雇农总共仅占20%~40%[3]。这种不合理性不仅表现在数量上,而且表现在质量上,根据张永泉等人的研究成果表明,在华北,地主富农占上等地的60%~70%,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中农贫农仅占上等地的30%~40%[4]。在中国共产党人看来,这就是我们民族被侵略、被压迫、穷苦、落后的根源,是我们国家民主化、工业化、统一及富强的根本障碍。所以,在农村必须实行消灭封建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1950年6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以下简称《土改法》)明确说明了土地改革的目的是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5]。但是由于建国初党政干部极为缺乏,即使将450多万名党员完全分布在农村地区,而要想深入到广大分散的村落人口之中,这些干部仍是杯水车薪[6],另外,解放区来的党员干部对当地情况也不熟悉。所以,完全依靠党员干部进行土地改革工作既不现实也不经济。中国共产党借鉴民主革命时期的经验,发动群众,组织群众,成立新的农民协会,发挥农民协会的主体作用,不仅由于农民的革命性高涨因而是可能的,而且从巩固工农联盟的角度也是完全必要的。刘少奇在《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农民协会应该成为土地改革队伍的主要组织形式和执行机关[7]。在《土改法》中第29条规定: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区、县、省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8]。《通则》规定的农民协会的第3条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在国家力量的推动下大规模的改革封建的土地制度,在这一运动中以农民为主体的群众组织——农民协会,担当了这一伟大运动的主角。

      其次,是建立和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的需要。广大的农村解放后,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农村政权的控制网络被摧毁,必须重新构建农村控制网络。但是,由于在彻底摧毁旧的政权的同时,农村的政治经济秩序和文化权力结构也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在农村不可能立即构造出全新的正式的权力体系。需要一种既能执行政权职能又便于动员农民的群众性过渡组织。而中国共产党在组织农民协会方面有着成熟的经验。早在1921年9月21日,早期共产党员沈玄庐就组织了浙江萧山衙前农民协会;1922年7月29日,“农运大王”彭湃又组织了海丰赤山农民协会。国共合作时期,共产党员林伯渠担任广东国民政府的农运部长,聚合了有农运专长的彭湃、沈玄庐、毛泽东等一大批共产党人,领导和发动广东、湖南等省份掀起了建立农会、发展农运的高潮,提出了“一切权力归农会”的口号,农会实际上成为具有基层政权职能的乡村行政机关,极大地冲击了农村的旧有秩序。这个时期的农民协会既能担当起当时农村政治斗争的任务,又能履行农村基层政权的职能。建国初,中国共产党借鉴大革命时期的农会工作经验,在农村普遍建立农民协会,一方面完成土地改革的任务,另一方面又能作为建立农村村落政权、构建农村控制体系的过渡性组织。当然,农民协会事实上已经被行政化,暂时成为新生的政权体系的一部分。《通则》中第2条规定农会的任务是:实行反封建的社会改革,保护农民利益;组织农业生产,举办农业生产合作社;保障农民的政治利益,参加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工作。在这里还可以看到农会既有政府的职能性质,也有群众的合作性质。但同时规定农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人民政府提供,所需要的房屋、设备也由人民政府拨给,在利用邮政、电话、电报、铁路、公路等方面,与同级人民政府享受同等待遇[9]。这就进一步大大淡化了其群众性质。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农村工作部的决定》中规定省以上设立农村工作部,县区委一般不设农村工作机构,但老区可保持5个县农协的指标编制,协助县委处理农村工作;新区也得保持区农协的组织,每区2人,从区级编制中调剂[10],在此,农会已经被当作政府的一部分。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村级的农会执行政权的职能,村以上各级农会则已经被融入正式的政权体系。所以建国初期的农民协会发挥着农村基层政权的作用,适应了当时国家基层政权建设的需要。

      再者,是调整农村阶级关系、社会关系的需要。建国前后,中国共产党为了巩固政权,集中力量,孤立最危险的敌人,为了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好转,十分注意调整解放战争以来形成的社会政策和土地政策。毛泽东在1950年6月6日七届三中全会上作了《为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和《不要四面出击》的报告。指出因为战争已经在大陆基本结束,和以前与国民党进行生死斗争、胜负未分的情况不同,对待富农的政策应有改变,由征收其多余财产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以利于发展生产、孤立地主[11]。还进一步提出了把人民中间不满意我们的人变成拥护我们的人[12]。在这之前,毛泽东还给几个大行政区的领导人邓子恢、林彪、饶漱石、叶剑英、彭德怀、邓小平发出了《关于征询对待富农策略的意见》,指出“不但不动资本主义富农,而且不动半封建富农,待到几年后再去解决问题”[13]。而在这之前,十分突出的强调贫雇农而不注意保护中农、中立富农,在东北解放区建立的贫农团,有以贫雇农的要求代替党的土地路线的偏向。建国后制定的《土改法》制定了新的土地改革总路线: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的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这和1947年7月中国共产党制定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最重要的区别是改变了对富农的政策,由原来的“限制富农”改为“中立富农”,而且在其第2章第6条提出“保护富农所有耕地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财产,不得侵犯”,改变了原来“征收富农多余财产”的政策[14]。在这种调整社会关系和土地关系的背景下,建立能包容中农和富农的农民群众组织,代替解放战争中在许多地区尤其是在东北解放区成立的贫农团已经非常必要。在土地改革中只建立农民协会,不再组织贫农团、雇农工会,规定农民代表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才是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机关[15]。《通则》中规定土改完成后,富农要求入会者,经农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亦得成为农民协会会员。可见,建国初期农民协会的兴起也有适应中国共产党战术上调整阶级政策和社会政策需要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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