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歇家牙行”经营模式的形成与演变

作 者:

作者简介:
胡铁球,讲师。宁夏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 750021

原文出处:
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在明清商贸民营和赋役货币化的变革过程中,作为客店之别称的歇家,开始与“牙行”相互转化结合,并形成一种新的“歇家牙行”经营模式,即集客店、经纪人、仓储、贸易,甚至运输、借贷于一体的新的商业运营模式。“歇家牙行”在内地,上承“邸店”、“塌房”,下接“字号”、“坐庄”及其他商业经营模式;在藏边地区,取代“茶马司”的职能,成为明中叶至民国主导该地区的贸易模式之一。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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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歇家一词见诸文献,据笔者所知,最早出现在明朝的成化年间,为客店之别称。①但随着明至清初密集的商贸民营化和赋役货币化变革,歇家开始与“牙行”相互转化结合,形成一种集客店、经纪人、仓储、贸易甚至运输、借贷于一体的新的“歇家牙行”商业运营模式,并约在明弘治年间成为中国商业运行的主要模式之一。②

      “歇家牙行”经营模式,在内地和“藏边”地区的发展进程与表现形式不同,前者主要来自以“官牙制”为核心的商贸民营化变革,以及官营商业体系崩溃和赋役货币化变革;而后者主要来自“招商中茶制”、“官茶引贩制度”等一系列“沿边”贸易不断民营化变革;而且兴衰时段不一,前者兴盛期是自明中叶到乾隆中期为止,后者则是自明中后期到民国为止。因此,本文分为内地和藏边地区两部分,对该模式发展演变进行概述。

      一 内地“歇家牙行”经营模式的形成和演变

      内地“歇家牙行”经营模式产生的社会条件,是“官牙制”的确立和以“塌房”商业经营模式为主体的官营贸易体系的衰落。“官牙制”的推行,实际上暗含了对官营贸易体系构架效果的否定。相对明朝初期,则掀开了商业民营化的序幕。其中“有抵业人户”(其人有家业可以抵客货)充当“牙行”的规定,为歇家转化为“牙行”提供了便利;而“邸店”、“塌房”商业经营模式的衰落,促使“牙行”要为客商提供食宿及货物运输、储存等服务,则是“牙行”转化为歇家的现实需要。加上歇家和“牙商”在协助政府管理职能的某些方面的一致性,推动了“歇家牙行”经营模式的形成。与此同时,赋役货币化运动极大地促进了明至清初的商品经济发展,增加了客商的流量,为“歇家牙行”经营模式发展和扩大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坚实的社会基础。于是,“歇家牙行”模式逐渐发展成明中叶至清乾隆中叶的主要商业经营模式之一。

      (一)内地“歇家牙行”经营模式形成的社会条件

      明朝鼎立之初,政府想以“塌房”经营模式为主的官店贸易形式一统天下商业,希图建立以官营贸易体系为主体的商业网络。为此,明政府曾推行“革罢官、私牙行”的措施。③自宋元以来,民间贸易几乎都要经“牙行”这一中间组织才能进行,宋时“市肆交易,必为牙保”,④元时“凡买卖人口、头匹、房屋、一切物货,须要牙保人等与卖主买主明白书写籍贯,往来去处。”⑤明政府禁止“牙行”贸易,实际上限制了民间的商业行为,为官营店铺主导商业贸易提供支持。《明会典》载:“洪武初,京城置塌房及六畜场,停积客商货物及猪羊等畜厅,听其两平交易,革罢官私牙行,但收免牙钱一分。”⑥《明史》卷81《食货志五》亦载:“初,京师军民居室皆官所给,比舍无隙地,商货至,或止于舟或贮于城外,驵侩上下其价,商人病之。帝乃命于三山诸门外,濒水为屋,名塌房,以贮商货。”⑦当时在“塌房”交易被要求“货物听客商自卖”,⑧不许“牙商”参与其中。在这种政策下,以“塌房”为主体的明代官店发展迅速。据郑克晟、韩大成两先生研究,明代政府于两京及商业比较发达与交通便利的地区广设“官店”,如宣府,运河沿岸之通州、张家湾、天津,山海关外之八里铺,以及山西的蒲州、江西的东乡等地,都设有“官店”,且规模宏大,仅大宁都司,新旧店房多达数千间。⑨

      明政府通过禁止“牙行”贸易,在全国主要商贸中心逐步建立起官营贸易体系,尤其对京城“塌房”尤为重视:“于京城内外置仓厫,以贮天下粮储,建塌房以蓄四方客货,富实京师,以开万世太平之基。”⑩可见当时“塌房”与“仓厫”地位相同,显然具有以“塌房”官营贸易形式一统京城商业的意图。但是,禁止“牙行”贸易形式,在当时社会条件下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商人们认为:“买货无牙,称轻物假;卖货无牙,银伪价盲。”(11)面对现实,明初统治者不得不改变对“牙行”的策略,从过去一律禁止转变到既要设立以便民通商,又要把这些“牙行”置于政府控制之下,于是“官牙制”应运而生。洪武三十年(1397),《大明律》“颁示天下”,(12)将“私充牙行埠头”条纳为全国性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为:“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埠头,并选有抵业人户充应,官给印信文簿,附写客商船户,住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钱入官,官牙埠头容隐者,笞五十,革去。”(13)《大明律直引》对“私充牙行埠头”的字义解释是:“牙行,主城市乡村买卖者;埠头,主船舶客商货物者。”(14)清楚表明明代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通行全国的“官牙”制度。

      “官牙制”确立之后,“牙商”不仅成为官营贸易体系之外的中间贸易唯一合法商人,而且官营贸易体系之内亦少不了“牙商”参与。如塌房,史载:“照例每店佥大户二名看管,按季更替,该抽货物各官亲属斟酌抽取,不许容留亲戚诈称家人,在店搅扰,仍行巡视塌房御史访察禁革,但有更易姓名营求看店及私充牙行者,军发边卫充军,民发口外为民。”(15)可见各“塌房”都有“官牙”居中贸易,甚至还有众多的“私牙”参与其中。“塌房”贸易从禁止“牙商”到广设“官牙”,暗示着在当时条件下,不管其是私营还是官营,“牙行”贸易形式是不可或缺的。于是,明代“货物交易全凭牙行,船车装卸悉依埠头”,“牙行”逐渐成为市场经济结构中的中枢,以至于“市中贸易必经牙行”。(16)“官牙制”的有力推行,使明代初期纯粹的官营“塌房”走向官民共营,也就是说“塌房”成为官设的储存货物和交易场所,而在其中周旋贸易的则是“牙商”。因此“官牙制”的推行实际上暗含了对官营贸易体系构架效果的否定,相对明朝初期而言,则是掀开了商业大规模民营化的序幕。

      在这种政策之下,“塌房”开始演变为一种税种的称谓,史称“塌房税”,并逐步可民营。“塌房”在演化为一税种并可民营的过程中,常常伴随着商税繁重,权贵把持,勒索过重,导致经营不善而不断衰落。史载:“自宣德年间,以钞法不通,取勘民间置卖铺面及住居房屋作塌房名色纳钞,今多烧毁倒坏。”(17)又载:“宣德六年二月,侍郎曹宏奏有司令里老开报塌房,凡街市人户俱作停货店舍,每月纳钞五百贯而实无货停蓄,民贫无钞,有鬻子女产业输官者。”(18)景泰年间,“两京塌房……有将铺面关闭不敢买卖者……或计利多寡而开闭之不常。”(19)景泰年间,“(内官)奏求塌房邀接商旅,倚势赊买,恃强不偿,行贾坐敝,莫敢谁何?”(20)从“塌房”多“烧毁倒坏”、“不敢买卖”、“开闭之不常”,甚至经营“塌房”者“鬻子女产业输官”,可管窥其凋敝之惨状。加上主管“塌房”者往往依仗权势,或强行邀截客商,或低价卖出客货,贻害商民,“塌房”经营模式已走到了历史的尽头。景泰以后,“塌房”之名,逐渐消失于史书记载之中,这说明以“塌房”经营模式为主体官营贸易体系已严重衰落。于是“歇家牙行”经营模式开始兴起,“歇家牙行”替代“邸店”、“塌房”商业经营模式的过程,与“官牙制”的确立完善和“邸店”、“塌房”商业经营模式衰落息息相关。其中以下三个方面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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