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田面田”与浙江的“二五减租”

作 者:

作者简介:
曹树基,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210030

原文出处:
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土地产权中不同性质的永佃权问题需要做具体研究。从1927年后浙江省推行二五减租实践过程看,尽管浙江各地区大都存在土地所有权被分为“田底”与“田面”的情况,即所谓的“一田二主”现象,但是,由于土地来源不同,“田面田”的性质亦有不同,既有欠租撤佃的“相对的田面田”,也有欠租也不可撤佃的“公认的田面田”。由于两种“田面田”的地租率不同,所以,在政府推动的减租过程中,拥有“相对的田面田”的田主积极推动“二五减租”,而“公认的田面田”主则反对“二五减租”。后者成为浙江“二五减租”的最大障碍。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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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问题的提出

      1926年10月召开的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二五减租”作为土地纲领的核心内容。 1927年,广东、湖南、湖北、江苏、浙江五省随即颁布减租法令。但是,随着国共两党政治上的决裂,是年年底,广东、湖南和湖北三省的减租改革被正式取消;江苏省的减租一直停留在租额标准的制定上,实际上亦未实行。只有浙江,从1927年11月份开始,发布了一系列减租条例,使二五减租进入了实施阶段。

      浙江省二五减租的内涵,最初是对所有地租减征25%,后来改为将地租的最高租额设定为主要作物平均产量的50%,尔后再减轻25%。在1929年修订的浙江省《土地法》中,最后的地租上限定为主要作物或正造作物产量的37.5%,故又称“三七五减租”。

      白凯(Kathnyn Bennhandt)在研究中指出,国民党在浙江的改革计划,各县执行的差异甚大,“没有一个县能够声称自己不折不扣地执行了减租计划(某些县连尝试都未曾有过),但是浙江北部到处都有真正实行减租的小块地盘”。作为例证,根据1935年的调查,在嘉兴县的第二、第三两区,当地征收的最高地租,在1920年代后期从每亩1.2石降至0.7石以下。调查员将原因归结为当地普遍存在的一田二主现象,而非地主的慷慨大方。①

      1950年代由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写的一份题名为《浙江省农村调查》的报告中,关于1940年代嘉兴县的地租额与二五减租,有更具体的说法。兹引如下:

      活(花)租:这种租制采用最多,每年由国民党反动政府根据该地该年度正产物的平均收获量,订定缴租标准,农民再按标准缴租。例如1948年塘汇乡正产物平均每亩收获量为2石米,计租时收获量按平均每亩1.2石计算,则其缴租标准为0.45石(为正产物 37.5%),因此塘汇乡的所有活租佃户,均依照这个标准缴租。

      据鸣羊村的农民反映,活租制并不是任何农民都可以得到的,一般是比较大的佃富农、有永佃权的或多年耕种的老佃户才能得到。以鸣羊村来说,活租制并不像南阳村那么普遍。②

      所谓“活(花)租制”,是按照年成丰歉由佃业双方确定租额的一种租制。1948年嘉兴县塘汇乡正产物的平均亩产为2石米,然计租时只算作1.2石米。按照37.5%的租率计算,每亩租米只有0.45石,实际只占正造作物产量的22.5%。不过,依鸣羊村人的说法,这种只占正产量 22.5%的活租制,并不是一种普遍的租制,只有拥有“永佃权”的大佃户或老佃户才能享受得到。

      鸣羊村人关于“永佃权”的说法,其实是调查员的观点。此外,还有“田面权”的说法。在华东军政委员会和学者冯和法的表述中,③只有“永佃权”而无“田面权”。而在江南的乡土社会中,并无“永佃权”的说法,只有“田面权”的说法。依1929年《民法》,永佃权“谓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牧畜之地”。④与此相关的“一田两主”,将田地分为“田底”和“田面”。在江南地区,拥有“田底权”的业主,有继承、出租、出卖、典当和抵押“田底”的权利,承担田赋;拥有“田面田”的“佃农”,也有继承、出租、出卖、典当和抵押“田面”的权利,但须向“田底权”人交租。很显然,田面权具有所有权的性质,和仅仅有使用权意义的永佃权是不同的。

      吴滔指出:“民国时期乃至当代一些学者在乡村调查和相关的研究中,之所以将田面权混同于永佃权,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以民国时期《民法》有关永佃权的法理逻辑来理解田面权惯行。”⑤此言固然不错,但他在论述中完全不理会永佃权的存在,即不理会西方法理学意义上的永佃权的存在,也并不妥当。杨国桢指出,一田两主中的田皮权(即田面权)主要从永佃权转化而来,而佃耕的土地能否由佃户自由转让,是区分一田两主和永佃权的根本标志。⑥黄宗智指出,从永佃权至田面权,“永佃可以演化为双层土地所有权,也可与双层土地所有权混合或共存。两者的界限常常模糊不清”;他们之间是“一个没有明确界限的连续统一体”。⑦由此联想到鸣羊村人所“说”的“永佃权”,有可能是“田面权”。

      根据上引资料,南阳村的“大佃农”和“佃富农”共有16户,共租入1015亩土地,共租出 20亩土地。平均每户租入土地多达63.4亩,规模不能算不大。在鸣羊村,“佃富农”和“佃中农”共有47户,共租入土地1480亩,无出租土地。平均每户租入土地31.5亩,虽然规模不及南阳村同类的一半,但也不能算是“小的佃富农”,尤其是其中24户“佃富农”共租入土地 1078亩,平均每户租入44.9亩,规模还要大些。鸣羊村这些颇具实力的佃富农或佃中农,应当也是多年耕种业主土地的“老佃户”。因为,按常理,只有小佃农的土地租种权,才是不稳定的。这使我们感到,同一个乡两个相距不远的村庄,各自通行的租佃制度还是有差别的。本文关于浙江省二五减租的讨论,就从地租制度的差异谈起。

      二 两种“永佃权”

      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根据嘉兴、嘉善、平湖、金华、衢州、绍兴、宁波七地的调查,将浙江境内永佃权的形成归纳为以下几个原因:其一,太平天国时,地主逃亡在外,土地荒芜,后由农民将荒田开垦耕种。地主归来后,即发生地权纠纷,结果所有权仍归地主,农民取得使用权(永佃权),但农民仍须向地主交租。平常年代也有农民替地主垦荒而获得永佃权的。其二,农民出卖土地应急,只出卖所有权,使用权仍归自己所有,按年缴纳一定数量的地租。反之,则是地主出卖土地使用权给农民,农民出价购得永佃权。其三,由于长期使用,习惯形成永佃权。如在嘉兴、嘉善、平湖等县的一些客帮佃户经过长期使用租田而取得永佃权。其四,以预交一部分押金的方式,取得一种相对的永佃权。地主不得随意抽佃,在衢州地区称为押揽租。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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