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田两主”

作 者:
赵冈 

作者简介:
赵冈,美国威斯康辛大学。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一田二主”的起源是农户以土地为抵押进行贷款,基本性质是借贷关系。典卖后原主尽量保留土地的使用权,终于使田骨田面彻底分离为两个独立的产权。由其他起源发展出来的永佃制,最后也采取了同一模式,殊途同归。发展的结果,这种借贷关系越来越明显,田骨变成了农村的金融工具。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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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2007)01-0003-03

      我最近花了一些时间研究明清时期的永佃制,发现一件很有趣的现象,那就是:人们的生活经验会深刻地影响人们的思维路线。学者们都注意到在盛行永佃制的地区中,土地市场中田骨与田面的交易行为颇为不同。到过国外的学者从田骨的交易中立即联想到金融市场。费孝通认为田骨是“金融工具”①;黄宗智觉得田骨像是股票与债券②;我则觉得像是西方国家中房产土地买卖中的mortgage。国内的学者因为没有这种生活经验,不容易联想到金融市场的交易,他们往往是从中国历史上旧有的村社组织去动脑筋,寻求解释,甚至有人认为一田二主是指村社地公产。

      细想起来,这种思维方向上的歧异有其历史渊源。首先我们要指出中西双方对于产权定义的巨大差异。在西方产权的客体可以是实体物业,也可以是一种不以实体为基础的抽象权利,只要它们可以滋生财富或收益,它们就是财产。产权就是可以占有、享用,并可以处分它们的权利。越到近代,抽象的权利比实体产权越显重要,如年金、证券、智慧财产权等。在中国古代,财产则只限于实体物,并不包括任何抽象的权利。实体财产又分为两大类:动产称之为“物”,其所有者称之为“物主”;不动产称之为“业”,其所有者称之为“业主”。抽象的权利,如智慧财产权则不被公认为产权,充其量也只是被视为公产,大家均可据以图利。如果智慧财产的创造者不欲使之变为公产,则只能自我保护,也就是技术保密。如果智慧财产被公布出来,大家便可公然抄袭,没有“翻印必究”的版权。有人有了著作,他不但不要求版权,甚至冒名是前人所著,把版权送给他人。

      因为产权的定义狭窄,我国历史上的金融工具与金融活动也受了限制,我们没有债券的发行与证券交易市场。历史上主要的金融机构是当铺,以实物抵押的借贷活动,信用贷款则很少。历史上的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也未曾发行过公债作为流动工具。唯一的一个小例外,是明代在生产及运销食盐的过程中实行的开中法,政府和商人颁发了“引票”,形式上近似政府的 I owe you,可以流通周转。

      永佃制之产生与演变,为中国的传统产权观念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明清的永佃制可以追溯到三个不同的来源,即(一)押租制的演变而成;(二)开荒加工取得的永佃权;(三)典卖田地演变而成。三种来源,殊途同归,最后都发展出田骨与田面两个独立的土地市场,田骨与田面成为两种独立的产权,各有其业主,而业主可以自由独立地处分、转让、遗赠与出售其产权。

      在永佃制的三种不同来源中,最有趣的是第(三)种来源,也就是由典卖田地演变而成的永佃制,也是“一田两主”名词的来源。田地典卖活动是沿着中国旧的传统发展出来的,也就是当铺式的抵押贷款活动由动产的“物”延伸到不动产的“业”——田地或房屋的抵押借贷关系。

      典卖田地之风,从南宋时开始盛行。此时北方外族入侵,许多汉族人口被迫南迁,南方各省顿时感受到人多地少的压力。农民越来越珍惜他们的土地,在家中经济情况恶化的时候,不情愿立即卖掉他们名下的田产,换取金钱来济急。他们往往是以田产的所有权为抵押,借贷金银。在典卖田地时,出典之农户在签立的契约中都写明回赎条款,声明一旦家中经济状况好转,便要偿还贷款,赎回土地。出典田地之农户不但保留回赎权,而且往往要求保留土地的使用权,也就是在原地以佃户身份继续耕种,称为“就行佃赁”。最初,典卖的回赎权与保留的使用权都没有明定的期限,也就是可以无限期的延长下去,直到田地被赎回或变成“绝卖”时为止。直到清乾隆十八年,政府才以法令形式把典卖田地的回赎期限定为三十年,超过此限,回赎权便自动失效,典卖变成绝卖。

      其实,典卖田地的农户所保留的“使用权”范围很广,不仅限于耕作权。虽说是“就行佃贷”,但出典田地之农户并不情愿接受佃户的身份,仍以业主自居,变为“一田二主”中之一主。正德《江阴县志》风俗篇就说:

      “耕稼其田而输之租,谓之佃户。其佃人之田,视同己业,或筑场圃,或构以屋庐,或作之坟墓其上,皆自专之,业主不得与问焉。老则以之分子,贫则以之卖于人。”

      这差不多是把对土地的全部处分权都包括在内了。后来由其他途径发展出来永佃制,便都追随这个模式,这就是永佃制发展成熟后田面权的全部内容,成为各地农村遵守的“乡俗”。田面本身变成了独立的财产,业主可以自由处分、买卖、遗赠。业主可以不靠田骨而独立行使这些处分权,田面与田骨彻底分离。

      当田面业主掌控的“使用权”包括如此广泛的范围,田骨业主所剩下的权力则只有收租权一项了。每年向田面所有人收取地租,这是一项收益。只要收租权一日有效,田骨就一日有其价值。必要时田骨业主可以把这项收租权转让给他人,这就是土地市场上的田骨交易。田骨业主收取地租就相当于债权人收取利息。事实上,当初土地典卖制度之出现,其基本内容正是如此,以土地出典农产是以土地为抵押品,向典入土地之农户借贷。典卖土地之人不是真正要割让田产,而是要借钱来应急。几百年来,从事田骨田皮交易的农户都是抱执这个传统的想法。所以当费孝通教授到开弦弓村去访问调查时,农户们就如此表示,田骨业主就是债权人,田面业主支付地租,就是向债权人支付利息,两者之间只是债务关系,与地权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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