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汉宋时期农村“计赀定课”的制度性缺陷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明光(1948-),男,福建德化人,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福建 厦门 361005

原文出处:
文史哲

内容提要:

从汉代到宋代,“计赀定课”是农村越来越重要的赋役征派方式。迄今论者通常认为,就制度变迁而言,农村的赋税由人头税向资产税转化是一种进步。这是正确的见解,不过尚不全面。事实上,农村的“计赀定课”在制度层面上一直存在着若干严重缺陷,主要是资产评估的法定对象的界定长期不明晰,没有设定免征基数,资产评估方法不完善等,由此不可避免地要造成实施的诸多弊端,并对农村经济发展产生不小的阻碍作用。究其原因,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不平衡,农村商品货币经济的普遍不发达,是当时的统治集团无法克服上述“计赀定课”的制度性缺陷的客观经济原因。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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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11-4721(2007)02-0061-08

      一、汉宋时期农村“计赀定课”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演变

      汉宋时期的“计赀定课”①,指国家根据纳税人拥有田地及家庭资产的多少(在很多场合表现为户等高低),具体确定其应交纳的赋税量或者应承担的力役。汉宋时期,“计赀定课”在农村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赋役征派方式。限于篇幅,本文集中论述“计赀定课”中的课税,但对其制度性缺陷的探讨,同样适用于课役,故间或引证有关课役的资料。

      “计赀定课”在汉宋时期成为农村越来越重要的税收计征方式,主要表现如下:

      1.田赋的“计赀定课”

      春秋时期井田制逐渐瓦解,自鲁宣公十五年(前594)改行“履亩而税”以来,以纳税人拥有的田地多少为依据的田赋征收,历代延绵不断。这无疑是汉宋时期最重要的一种“计赀定课”形式。唐朝后期实行两税法之后,更是“据地出税,天下皆同”[1](卷八四《租税下》“大中六年”条),此可不赘。

      2.征收人头税时的“计赀定课”

      人头税曾经是汉宋时期农村主要的或者重要的税制,不过,在唐朝两税法改革之前,人头税在实际征收中也采取不少“计赀定课”的形式。例如,汉代的口钱、算赋是人头税,但起码在东汉时,政府在实际配税中实行了“计赀定课”的办法。如东汉在小乡设置一名啬夫,其职在于“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2](《百官志》)。《后汉书》卷三十九《刘平传》载:刘平任“全椒长。政有恩惠,百姓怀感,人或增赀就赋,或减年从役”。可知东汉各户交纳的赋钱实际上与其家赀多少(贫富)相关。再如,汉魏的“调”制规定是以户为单位计征统一税额的纺织品,不过,正如唐长孺先生在《魏晋户调制及其演变》一文中所指出的:“调查户赀乃是汉代成法,汉魏间新行税目户调是据户赀决定差等的,以后自晋至南北朝都沿袭此制。”[3](P72)确实,两晋南北朝的“九品混通”,或者称“九品相通”,主要就是针对户调征收而采取的一种“计赀定课”方式。唐朝前期的租庸调是按丁男计征定额税,通常与纳税人的家庭资产即评定的户等无关,不过,在江南折租纳布、减免田租、岭南税米等三种情况下,还是与户等高低有所关联[4](P12-14)。

      3.按家庭总资产或者主要资产价值征税的“计赀定课”

      就目前的资料来看,汉景帝时的“訾算”,当是最早明确规定按家庭总资产价值计征的税项,家庭总资产价值达1万钱,要征税127钱②。此后,这种税制不时可见。如北凉的“赀马”是按户赀多少配养马匹[5](P25-30)。北魏世祖拓跋焘曾“隐括贫富,以为三级,其富者租赋如常,中者复二年,下穷者复三年”[6](《世祖纪上》)。南朝萧齐有“围桑品屋,以准赀课”[7](《萧子良传》)之制。北齐文宣帝“始立九等之户,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8](《食货志》)。唐朝前期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分配的,正如武则天仪凤三年(678年)的诏文所说的,户税“既依户次,贫富有殊”[1](卷九一《内外官料钱上》)。

      4.唐朝两税法以来“计赀定课”的演变

      上述三类农村“计赀定课”的不同情形,到唐朝建中元年(780年)推行两税法时归于一途。两税法实行“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9](《杨炎传》)的原则,各州的田赋总额即“两税斛斗”是以现垦田为依据摊征,各州的“两税钱”总额则按户等高低摊征。这就是唐德宗要求中央使者与地方官员共同完成的“计百姓及客户,约丁产,定等第,均率作年支两税”[10](卷四八七《赋税一》)的任务。至此,农村的赋税全部是“计赀定课”。不过,两税法的计赀依据仍然分为两类,一类是计亩,一类是计家庭资产价值多少 (最终形式表现为户等高低)。

      从五代到宋朝,“推排”民户“物力”即评估家庭资产仍然是征派赋役(包括赋税化的“和买”、“和籴”等)的主要依据。据研究,宋朝在乡村摊派各种赋役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按田地的多寡肥瘠;二是按人丁的多少;三是按五等主户的户等;四是按家业钱、夏税钱等。这几种方式经常交错重迭。两税虽然是土地税,却与户等即家资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11](P117-144)。宋朝对“推排”物力有明确的制度规定[12](《食货志六》)。

      总之,汉宋时期,“计赀定课”一直是农村重要乃至主要的赋役计征方式,对国家财政、农村经济都有重大影响。

      二、汉宋时期农村“计赀定课”的制度性缺陷及其消极经济影响

      宋人曾经针对两税法之前人头税性质的田赋计征方式(如北朝按一夫一妇或一床计征的租调、唐代按丁男计征的租庸调),批评说:“历代田赋,皆视丁中,以为厚薄。然人之贫富不齐,由来久矣。今有幼未成丁,而承袭世资,家累千金者,乃薄赋之;又有年齿已壮,而身居穷约,家无置锥者,乃厚赋之,岂不背谬!”[13](卷三《历代田赋之制》)所以,从税负公平来看,“计赀定课”无疑要远比人头税合理。这当是汉宋时期王朝选择上述农村税制改革方向的基本考虑。迄今论者通常认为,就制度变迁而言,汉宋时期农村的赋税由人头税向资产税转化是一种进步,它有利于调节农村的贫富不均,减轻贫穷人口的赋税负担,有利于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同时,论者也揭示当时“计赀定课”实际上存在着严重的“放富役贫”的不公平现象,并且往往归咎于吏治腐败。这些都是正确的见解,不过尚不全面。事实上,汉宋时期农村“计赀定课”还在制度层面上存在着若干严重缺陷,由此不可避免地要在实践中造成诸多弊端,并对农村经济发展产生不小的消极影响。下面就其三个方面的主要缺陷试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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