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的中央关与地方关

作 者:

作者简介:
邓亦兵,北京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北京 100101   邓亦兵(1947- ),女,北京人,北京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副研究员。

原文出处: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本文根据现代财政学的分类标准,将清代前期的税关分为中央关与地方关,并从清人对商税的划分角度说明地方关的概念;对于不同时期、属于不同等级的特殊税关也进行了详细分析。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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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06)06-0007-07

      清代政府在水陆要冲和商品集散地设置收税关口,对过往货物和船只征收货物税和船料,所征税费称为关税。明代将征收关税的关口称为钞关,将征收竹木的关口称为抽分局厂;清代前期或称榷关,或称钞关,或称某某关;称谓各异,原无一定;本文统一将这些税口称为税关。清代前期是中央集中财政,没有中央税与地方税之分,也没有中央关税与地方关税的区别。但实际上,除中央政府设置的税关外,各省也都设立多个税口;这类税口与中央政府设置的税关相比,不仅税款数量少,而且管理制度也颇有不同。为研究关税制度方便,有必要将各关进行分类。

      对于中央关与地方关的划分,祁美琴已有研究①。祁文认为:“地方关与地方关税是两个概念,地方关是指其隶属关系与户关不同,而地方关税的来源,根据有关资料提供的信息,既有来自户关的税款,也有来自地方关的税款。”从财政税收的角度看,地方关征收的税款就是地方关税,与行政属性是两回事。本文将征收中央关税的关口简称为中央关,将征收地方关税的关口简称为地方关,并对两类关的划分及相关问题进行论述。

      一、中央关与地方关的划分

      根据现代财政学理论,以“某一种税收的征收权和收入支配权,由哪一级政府来行使”[1] (p.84)作为标准,可以把税收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税是指由一国中央政府征收管理,其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的税种。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其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的税种。”“税种划分的原则,一般是把需要由全国统一管理、税源集中、收入较大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而把一些与地方经济联系比较紧密、税源比较分散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2] (p.306)可见在现代经济学中,划分中央税与地方税的标准,一是征收管理权归哪级政府行使,二是收入支配权归哪级政府掌握。

      如果用以上两个标准来判断,应该说,在康熙、雍正《大清会典》、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嘉庆、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户部则例》、《工部则例》等官方原始文献中,所列税关绝大多数属于中央关。清代是专制体制,财政大权集中于中央,关税的征收与管理权由中央政府掌握,主要体现在任命税官方面。管理税关的官员,或由中央政府委派专任监督征管;或由中央政府令督抚兼理,也就是由督抚派知府或道员等官管理。由中央政府管理的税官职衔有三种,即监督、兼管、督理。一般来说,某一关在不同时期管理官员的职衔是不同的,但无论税官级别高低,都不会影响该关的属性。例如崇文门,康熙以前归中央派员管理;康熙4年“崇文门归治中”,即由顺天府兼理,但崇文门税关仍是中央关;康熙7年恢复中央派员管理[3] (卷34,户部18,课程3,《关税》);雍正元年上谕:“崇文门无地方官可交,仍差内务府官。”[4] (卷201,工部5,《抽分》)可见崇文门税关是中央关无疑。但从征管官员职衔看,有督理与监督并存的情况。雍正7年户部议复督理崇文门商税佛伦的题本称:“以上议定应增应减条款,行令该监督李延禧一并刊入则例,竖立木榜,晓谕商民。”② 这里的督理与监督不是同一人,督理的职衔显然比监督高,所以由督理题本。但督理与监督也不是长期并存。乾隆43年至51年,崇文门监督由步军统领和珅充任,乾隆51年和珅被授“文华殿大学士,诏以其管崇文门监督已阅八年,大学士不宜兼榷务。且锡宝劾其家人,未必不因此,遂罢其监督”[5] (p.10754)。但是无论监督还是督理,从管理形式上看,大权都是由中央政府掌握。由中央政府令督抚兼理的情况,在官方原始文献中称为地方官监收,或称兼管。“嗣后税务,交与地方官监收,则于钱粮地方,大有裨益。著议奏。遵旨议准,淮安等九关,俱交与巡抚委员兼理外,嗣后九江、浒墅、扬州、龙江、芜湖、太平、赣关、粤海、浙海九关,停遣官员,交与该抚令地方官兼管。”[4] (卷201,工部5,《抽分》)祁文专节论述地方政府全面接管税关,此提法似乎不妥。因为“交与地方官管理”与“地方政府全面接管”是不同的。其实,无论总督兼理还是巡抚兼管,都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地方政府管理权,他们是代替中央行使权力的。正如雍正帝所称,“督抚系封疆大吏,更当仰体朝廷归并之意,关政不得视为带理,漫不经心,误任属员,听其剥削”[6] (卷16,p.269);“将关差并归巡抚兼管,以巡抚为封疆大吏,必能仰承德意,加惠商旅也”;“尔等受朕委任之重……必期商民有益,方为称职”[6] (卷26,p.399)。

      再看税款支配权。沿袭明代的规定,税关征收的税款由税官每日交本处关库收存,季满再委官解交户部[7] (顺治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御史伊题本)。康熙55年改为“将交与巡抚监收之关税银两,俱令其岁底汇解”[4] (卷52,户部30,课程4,《关税》);一般“每十日一次传布政司库官,当堂拆兑,封贮藩库”[8] (p.1246),“照例按季解部”[4] (卷52,户部30,课程4,《关税》);“凡工关解饷,潘桃口、古北口、杀虎口岁入节慎库,余输户部”[9] (卷75,《工部·关税》)。雍正时规定,正额解交户部、工部,盈余银“解交内库”[10] (第2册,p.771)。督抚没有独立支配税款的权力,如果本地使用,需另折奏请截留。“岁额之外,所有羡余,该抚奏闻起解。应赏给者,再行赏给。尔等会同户部、工部议奏。”[6] (卷2,p.52)芜湖、凤阳两关,盈余银请“解贮安徽藩库,遇米贱之时,散于各州县买谷存贮,以备赈济之用”[10] (第8册,p.522)。荆关税银,除正额“按季交贮藩库,汇行解部外”,“请将所收盈余,年终交藩库,另奏听候拨用”[10] (第9册,p.278)。

      各省也有税关,或称税口。如四川省,“查川省各关口收税,如成都府、广元县、阆中县、雅州、永宁同知、夔州府、建昌通判、薄江县、富顺县、遵义府等十处”[10] (第9册,p.327);如贵州省,康熙21年湄潭知县杨玉柱称:“入黔以来,重重关税。”[11] (卷3,《革弊条议》)雍正10年“婺川县濯水地方,设立税口,征收盐税”[12] (卷195,《户部·杂赋·落地牛马猪羊等项杂税》);贵州永宁县与四川叙永厅同处一城,原各隶两省,“各设税口,征收盐杂等课”,以后改归四川,裁革县税,只征厅税[13] (卷67,食货志6,《榷政·杂税》);再如广东省,乾隆4年“广州等十四府州县,经征广埠商税,并佛山埠等二十三处税口,应征税课,均系历年相沿,按则按额征收完解”[14] (卷167,经政略10,《商税》);又如云南省,乾隆10年“开马白税口”[15] (卷27,征榷2,考5089)以后巡抚江兰又奏称“新设税口,试抽定额,并查办小钱等事,览奏俱悉”[16] (p.928);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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