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中苏农业科学技术合作初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宋超(1965-),男,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04级科学技术史专业博士生,研究方向:科技史。江苏 南京 210095 惠富平(1963- ),男,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导,研究方向:农业科技史、农史文献学。江苏 南京 210095

原文出处:
中国农史

内容提要:

从1949年8月到1960年8月,中国和苏联两国政府在特定历史背景下进行了农业科学技术全面合作。早期合作主要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中后期合作则主要通过非外交途径进行,在此期间,成立了中苏科学技术委员会,签署了“122项协定”并建立了两国农业科学院之间的直接合作关系。中苏农业科学技术的合作方式及内容主要包括:聘请苏联顾问、专家,互派留学生,专家互访与交流,交换种子苗木、书刊资料、信息情报,引进畜牧、作物良种及农机具等。建国初期中苏农业科学技术合作对中国农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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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S-09;K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459(2006)04-0038-10

      建国初期中苏两国政府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行了农业科学技术广泛合作,方式及内容包括聘请专家,互派留学生,专家互访与交流,合作科研,交换研究成果与信息资料,以及相互引进农业良种等,范围涉及生产、科研和教学领域的农业、畜牧、植保和农机等各个方面。这段合作历程是现代中国农业科技发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国际农业科技合作史的典型研究个案,对中国农业恢复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相关问题还没有引起学术界重视,更缺乏系统总结和深层次探讨。

      本文以档案资料为依据,阐述中苏农业科技合作的时代背景、主要途径、方式及内容,期望能全面、客观地展示这段合作历史的真实面貌。至于合作的成效与缺憾,笔者将另文论述。

      一、中苏农业科学技术合作的时代背景

      意识形态认同是中苏结盟的基础,谋求国家利益是两国合作的动力。在中苏友好同盟和经济、技术全面合作的特定历史环境中,两国农业科技合作既是社会主义政治“大家庭”内部的互助互惠,又使国家利益通过一定条件在不同层次上最终得以平衡和体现。

      (一)中苏结盟与两国科技合作关系的缔结

      在冷战时期,世界分裂为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和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两大阵营。中苏结盟首先在于两国对意识形态的认同。①苏联在落后的经济基础上迅速建设社会主义,为中国树立了榜样,坚定了中共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中苏结盟还在于两国在战略利益上取得高度一致。在战略安全上,当时受到美国极大威胁的中国需要得到苏联支持,苏联对抗美国及在国际上采取外交活动需要与中国结盟。中国选择和苏联结盟也是因为中国对美国的对华政策感到极度失望。新中国成立后,美国对华实行封锁禁运政策,企图以此来扼杀新生的人民政府。建国前夕美国是中国主要贸易伙伴,1946至1948年间在中国进出口总额中,美国所占份额平均27%和51%,1949年锐减到13.7%和24%,到1951年中美贸易完全瘫痪。②正如巴扎诺夫指出的“不是因为中苏联合而造成了中美对抗,恰恰是中美对抗导致了中苏结盟”。③1949年12月毛泽东访问莫斯科,1950年2月两国政府签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双方建立起政治和军事同盟关系。这符合中国的切实利益,更符合苏联的战略利益。

      中美对抗、中苏同盟格局的形成,国家经济贸易恢复发展的迫切需要,以及地缘战略、国际安全等因素,促使中国采取向苏联“一边倒”的外交政策,即主要和苏联进行经济、科技合作和贸易往来。《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签订后,两国又缔结一系列经济贸易协定,在经济、科技和教育等领域展开全面合作,并扩大各种方式的合作规模,如增聘专家、增派留学生和互访专家等。1954年9月29日Н.Ч.赫鲁晓夫访华,10月11日两国政府签订《中苏科学技术合作协定》,推动了中苏有规模、有计划的科学技术合作。④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在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方面的合作,1958年1月18日两国政府在莫斯科签订了《中苏共同进行和苏联帮助中国进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的议定书》,即“122项协定”。同日,根据双方协同发展农业科学和解决问题的愿望,促进中苏农业科学发展,中国农科院院长丁颖与全苏列宁农科院院长洛巴诺夫分别代表两院在莫斯科签订了《中国农业科学院与全苏列宁农业科学院科学合作议定书》。该议定书在《中苏科技合作协定》和“122项协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两国农科院在科学研究方面合作的具体方式和内容,包括互派专家和科学工作者,合作科学研究,以及交换研究成果、科研信息和图书情报等。⑤

      (二)中苏农业科技合作的经济因素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新中国进行经济建设必须发展农业以保障供给粮棉油等基本生活物资和工业原料,并通过农产品出口换取外汇和急需物资。旧中国农业科技水平比较落后,加之战祸连绵、自然灾害频发,农业生产力非常低下,新中国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迫切需要科技人才和科学技术。20世纪50年代,苏联经过十月革命胜利后近40年发展,科学技术已站在世界前列,在基础研究各学科几乎都有世界水平科技成果。在农业方面,科技实力雄厚,基本实现了机械化。在当时,通过中苏合作为恢复发展农业提供科技支持,提高农业科技水平,是中方的必然选择。

      中苏两国农业科技合作条件得天独厚。在总体上,两国幅员辽阔、自然条件差异较大,资源丰富,农业科技各具优势,互补性强。苏联重视利用中国传统农业技术和农业种质资源,中国需要引进苏联先进农业科技和机械,双方各有所需,优势互补,互利双赢。在区域合作方面,两国毗邻而居,边界线长达7600多公里,接壤省区气候、地理条件相近,加上特殊的地缘和人文优势,农业科技互通性强、易于移植推广。中苏农业科技合作由来已久。从20世纪30年代盛世才主新之后,在畜牧、作物、桑蚕和农机等方面进行了有计划、有规模的科技合作。例如,1934年新疆从苏联引进蚕种,在苏联专家指导下实施了以植桑养蚕为主的三期三年计划。⑥我国第一个细毛羊品种的育成,从1935年制订育种方案、引入第一批苏联种羊到1953年进行品种鉴定,是在苏联专家指导和帮助下有计划进行的。[1](P120-121)⑦⑧总之,解放初期中苏农业科技合作具有独特优势和条件。

      (三)中苏农业科技合作的时代特点

      中苏农业科技合作与通常的国际科技合作有明显区别。在“同盟互助”战略利益关系背景下,双方重视社会主义阵营政治“大家庭”内部利益关系、价值观和规则。通过双边确立有偿合作的法律文件,两国政府在国家利益层次上确定合作的主要原则、条件(含报酬)、途径、内容和程序等,执行单位的义务、利益完全服从并纳入国家层次上的合作关系,即被更大的条约、协定所决定。[1](P403)

      除在国家层次上进行讨价还价、平衡权利与义务之外,两国农业科研、教育机构间合作不涉及具体经济利益约定和违约限制,不一定具有“等价有偿”的贸易性质特点。这起到营造互助同盟友好氛围的作用,合作环境宽松,执行协议比较灵活。中苏结盟为两国农业科技合作营造了良好氛围。正如斯大林在谈社会主义国家间合作时所说:“问题不仅在于这种帮助是极度便宜的,技术上是头等的。问题首先在于这种合作的基础,是互相帮助和求得共同经济高涨的真诚愿望。”[2](P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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