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法制化

——清道光三十年山西徐沟县王耀田契(私契、官契、契尾)的考释及其他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学文,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浙江 杭州 310025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土地买卖和地权转移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经常发生的经济、社会、法律的民间事务,到了明清时代,逐渐进入法制化的程序,政府介入地权的转移,并制订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现存的土地买卖契约文书样张,见证了明清时代土地买卖的程序。清道光三十年山西徐沟县王耀田契(私契、官契、契尾)最为完整地保存了历史真实面貌,为研究明清田契和地权转移的重要资料。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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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2006)04-0023-05

      中国封建社会里的土地自由买卖开始较早。迨至明清时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地权的转换、更替更为频繁,民间土地纠纷也随之日益增多。政府为了防止土地所有权转移中产权纠纷和赋税的流失,特别制订了有关的法律,统一印制了官契和契尾(契税单),完善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法律程序。其法律书面凭证就是田契(土地契约文书)。田契最为复杂,因为土地所有权转移时有各种形式,如死契、活契、典契、找契、批、再批等等。国人对此虽已注意,但研究尚未深入。日本仁井田陞《元明时代的村落的规约和小作证书等》(收入《中国法制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和傅衣凌、杨国桢《明清福建社会与乡村经济》(1987年),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1988年)都已注意到土地契约文书的搜集、整理、研究。其时,徽州大量土地契约文书的发现,编印成《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1988年、1990年)两册。该书重于土地契约文书的编辑。以前的学者对于土地契约文书及相关问题的研究尚未深入展开,而较多注重于佃仆制,一田二主制,租佃关系等方面的研究,对于田契本身的研究则相对薄弱。为此,很有必要对田契进行研究。笔者曾于2002年4月在日本《明代史研究》(第30号,特集号)上发表一篇专题研究田契论文,已涉及政府干预地权转移的机制。又在《史学月刊》2005年12期上发表了《土地契约文书与明清社会经济文化的研究》,论述了土地买卖中若干问题。

      道光三十年山西徐沟县张大启卖给王耀的田契是一份非常典型又非常难得的珍贵土地契约文书的实物。它是私契(白契)、官契(红契)、契尾(契税单)三联套完整的土地卖买契约文书,为我们认识和研究清代土地买卖和政府干预地权转移等方面提供了可靠的文书资料。

      契式如次:

      私契(白契)

      立卖契人张大启,因耕种不便,今将自己村东北花亭房基地壹塊,楼行东西阔贰拾壹迴壹出,南北长肆拾壹步,东边拨夥行路叁迴,计地叁亩叁分叁厘。东至卖主,西至郁处,南至道心,北至王时泰,四至开明,情愿出卖与王耀永远承种,同中言明卖价钱捌拾叁仟贰佰伍拾文,当日钱契两交不欠。恐口无凭,立约为证。

      随到地内民粮壹斗伍升柒合伍勺贰抄。

      又叁合玫勺肆抄壹乍陆圭陆粒。道光三十年三月二十七 立

      中见人

      王时亮+李官宁+张庆和+

      张登昌+李斗成+郁世元+

      连锡龄+武佑庭书

      官契(红契)

      立卖契人张大启因耕种不便,今将自己村东北花亭地房基地壹塊,楼行东西阔贰拾壹迴壹出,南北长四拾壹步,东边拨夥行路叁迴,计地叁亩叁分叁厘。东至卖主,西至郁处,南至道心,北至王时泰,四至开明,情愿出卖与王耀永远承种,同中言明卖价钱捌拾叁仟贰佰五拾文,当日钱契两交不欠。恐口无凭,立约为证。

      随到地内民粮壹斗五升柒合五勺贰抄。

      又叁合玖勺肆抄壹乍陆圭陆粒。

      中见人

      王时亮+ 李官宁+ 张庆和+

      张登昌+ 李斗成+ 郁世元+

      连锡龄+ 武佑廷书

      契尾(契税单)

      山西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为谕旨议奏事,案蒙前领侍卫两大臣兵部右侍郎巡抚山西太原等处地方提督雁门等关军务监理云镇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兼管提督印务记录十次阿,案验准户部咨河南司案呈,本部议复河南布政使,察明条奏,民间置买田产将契尾粘连用印存贮,申报送上司查验一摺。奉旨该部议奏臣等查裕课固在,缘吏而别弊要归官民,如民间置买田产,例用司颁契尾粘连民契,令民收执,其来已久。前於乾隆十二年五月,内经安庆巡抚潘思渠奏,称民间置买田产自用契尾以来,民则贪藏税银,甘印白契,官则巧图侵隐,不粘契尾,致启刁民捏造假契,争估讦讼,或以大改小等弊,奏请立法稽查一摺。经臣部议准除布政司预颁契尾,印发各州县存贮,粘连民契给发业户,仍照旧例外,请嗣后令布政司多颁连环契尾,编列字号于骑缝处,所钤盖印信,仍发各州县。俟民间投税之时,填注业户姓名契价税银数目。一存州县备案,一同季册申送布政司查核。倘有不肖官吏仍蹈前辙,希图侵隐,一经发觉,即将该州县严参照例议处。至于小民无知,贪藏税银,甘印白契,致启刁民伪契争估讦讼之端,应令布政司通行出示晓谕。如有不请粘契尾者,经人首报,即照漏税例治罪等因奉旨依议,钦此,通行饬遵在案。今该布政司审明奏请自部议多颁契尾以后,一给业户收执,一存州县备案,一同季册送司查考稽覈之法,不为不周,而巧取庶民犹未能尽除者,缘业户契尾例不与契根同申上司查验不由(出),有司固得舞弊欺朦。如业户契价千两,税银三十两,其于给民契尾,则按数填而于存官契根,或将价银千两而改为百两十两,任意侵隐,奏请设法清厘以杜积弊。臣等酌议,嗣后布政司颁发给民契尾格式,编列号数,前半幅照常细书业户等姓名,买卖田房数目,价银税银若干,后半幅于空白处预钤司印以备投税时将契价税银数目大字填写钤印之处,业户看明当面骑字截开。前幅给业户收执,后半幅同季册汇送布政司查核,此系一行笔迹,平分为二,大小数目,委难改换等因。于乾隆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奏,本日奉旨依议,钦此,相应抄录原奏并颁口口行文山西巡抚钦遵施行,准此拟合就行,为此仰司官吏查照咨案奉及粘单内事理,钦遵即转行所属遵照办理毋违等因。蒙所遵即颁发给民契尾格式编列字号于空白处钤印饬发,为此仰官吏凡遇民间置卖田产于投税之时,即将契尾前半幅照常总书业户姓名,买卖田房契价税银数目,后半幅空白钤印处大字填写某人置买某人田房价税数目,令业户看明,当面骑字截开,前半幅给业户收执,后半幅同季册送司查核,务须实力奉行。倘有不肖官吏,仍蹈前辙,滥印白契,希图侵隐,本司查出即行详揭参处。至于小民无知,该州县不时晓谕。如有卖买田房不遵粘契尾者,即照漏税例治罪,各宜凛遵毋违,须至(契)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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