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股市监管的兴起与演变:1873-1949年

作 者:

作者简介:
成九雁,朱武祥,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100084

原文出处:
经济研究

内容提要:

直观可以推测近代股市监管能力和效果都比较差,但是当时的真实情形究竟是怎样的呢?本文从监管机构的出现、股市监管立法、实际执法、政府对交易所的控制,以及市场危机处理这五个方面考察了这一阶段股市监管的特征与变迁。我们发现:在这70多年间,(1)各个时期的政府都能比较及时地移植外国的法律,纸面上的法律还是非常丰富、全面的,但是实际执法效果非常差;(2)专门的、中央集权的监管机构很快诞生,行政管理的力量在多层次监管体系中处于最重要的地位;(3)政府从来没有建立起完整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政府的有限力量被投放到了如何控制股市上,而不是提供公平的游戏规则。这种监管结构的成因或许可从一个“以毒攻毒”的制度三角形进行解释:随时可以剥夺企业财产的强势政府促成了企业在上市时藏匿各种重要信息的后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足又严重制约了监管执法的有效性;有效法治的缺失反过来又强化了政府的权力和对企业的任意掠夺。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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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EL Classification:G180,K220,N450,O160

      一、引言

      中国近代股票市场从19世纪70年代清朝的一些“官督商办”企业开始公开发行股票算起,历经70多年,一直到194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最后一个证券市场训令为止。纵观这段历史,一个值得注意的特征就是政府对股市的介入和干预。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了《证券交易所法》,此时我国还没有股票交易所;自1926年起北洋政府和随后的国民政府开始设置专门的市场监管机构——交易所监理官,而这距离我国发行第一只股票的1873年仅50余年。这一特征和我国1980年以后的股市监管很相似,在1978年改革开放后,中国自发的股市发展不到15年,1992年国务院证券委和证监会即告成立,6年后《证券法》颁布。更进一步,这一特征和美英等国“市场主导型”的传统有很大不同,比如美国1790年就成立了第一家股票交易所——费城股票交易所,但是直到一个半世纪后的1930年代才开始制定《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同时这一特征却与日韩等国“政府主导型”的传统极为相似,比如日本于明治11年(1878年)在股票交易还远没有兴盛之时即颁布了证券交易所法,并组建了交易所。总体而言,深入研究我国近代股市的监管史,一方面能部分刻画出我国股市监管的特色与历史传统,另一方面也可发掘出对今天的一些启示。

      目前专门考察近代股市监管的文献较少。这既可能是因为资料难以搜集,也可能是近代股市由于战乱频仍、市场规模有限等原因从未对实业产生重大影响,从而不受重视。尽管这样,相关文献依然指出了近代股市的一些特征,比如政府对股市放任自流、疏于管理 (杨文,1999;王志华,2005),或者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差而对投资者的保护弱(Goetzmann和Ukhov,2001),或者缺乏独立的司法制度和有效的信息披露(Chen Zhiwu,2006)。这些研究都指出了近代股市监管能力较差的事实;但是关于近代股市监管制度的具体结构和演变轨迹仍然是不清楚的。更重要的是,在70多年的时间内这种较差的监管能力为何没有获得提升?作为对这些文献的继承,本文将较为详细地描述中国近代股市监管制度的特征及其演变,并试图对“监管不力”的问题给出一个初步解释。

      具体而言,我们着重从以下五个维度进行分析:监管机构设置、法律制定、实际执法、对交易所的控制,以及几次股市大崩溃的应对。同时,我们也指出:尽管我国近代股市监管体系很大程度上是直接移植日本、欧美等国的制度,但是我国股市监管中的“强势政府”促成了一个“以毒攻毒”的不良均衡,而正是这一均衡解释了为何中国股市信息披露一直没有形成、为何股市立法得不到有效执行等具有近代特色的现象。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使用的“监管”概念①,既包括政府出于“公益性目的”对市场的公平管理,也包括出于“私利性目的”对市场和交易所的控制。不管是晚清政府、北洋政府,还是南京政府,都会利用自己的权力,加强对股票交易所的控制乃至国有化,在这方面可以说政府是很有力度的。但是,在真正为市场提供公平游戏规则方面,近代不良的政治结构使得政府往往以权压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另一个需要说明的事项是,在分析近代股市监管特征时一定要区分两点:一个是纸面上的规章制度,另一个是实际的执法力度和效果。近代股市监管在搭建监管框架方面,确实是做了较多的工作,比如纸面的法律制定、名义上的专门监管机构建设、与欧美等国进行监管方面的交流学习等,从这个角度说,监管体系在当时来说是比较完整的;但是这些名义上的监管框架,如果没有辅以相配套的能力建设和人员配置,则是虚有其表。在本文中,我们也强调了实际上的“有监督无管理,执法能力极差”的现象。近代股市实际执法状况可概括为:“上市门槛极低,上市后监管不力,退市时没有纪律”。

      本文余下部分的结构安排是:第二节从多个维度描述近代股市监管的特征及演变,第三节尝试通过一种“以毒攻毒”的制度均衡来解释近代股市信息披露差和法律执行效果差的现象,第四节是本文的结论以及对今天股市监管的启示。

      二、中国近代股市监管:兴起、结构与演变

      (一)近代股市概貌

      1872年李鸿章组织设立轮船招商局,第二年改为官督商办,开始模仿西方公司公开募股。随后上海机器织布局(1878年)、上海电报局(1882年)等企业也纷纷发行股票开始兴办,可以说近代股市有一个蓬勃的开端②。但是随后的三次大崩溃(1883年的矿局倒帐风潮、1910年橡胶股票风潮和1921年信交风潮),以及期间“年年皆有的小风潮”使得近代股市始终未能大规模发展起来,到1947年底上市的股票仅有32只,这仅比1883年股市交易火暴时的29只多了3只而已。表1具体统计了近代在上海交易的股票数目,可以看出近代上市交易的股票数目从来没有超过200只,而且波动很大。事实上,1920年代以后,近代金融市场其实完全变成了“公债市场”,债券的交易量占98%,而股票仅占2%;而只有在投机高潮时市场交易的股票数才较多(叶世昌、潘连贵,2001,第250-252页;洪葭管,2004,第 389-393页)。

      我国近代股票市场的总体特征③是发展断断续续,投机性极强,对产业支持能力有限(表2)。总体而言,近代股市对实业的影响还是较小,只有极少数的企业采用了公司组织的形式,由于股市不发达,使得这些公司很难依赖股市向社会公众募股,不得不“托亲告友,多方联络”,其吸收的社会储蓄和借款一般都占流动资本的一半左右(张忠民,2001;李玉,2002;洪葭管,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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