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矿业投资政策演变分析

作 者:
梁华 

作者简介:
梁华(1974-),女,河北唐山人,经济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杂志社副编审,从事近现代经济研究 。北京 100720

原文出处:
西北师大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清代矿业政策缘何会发生变动?通过梳理分析,我们发现,清代的煤炭需求,不论是数量还是构成,都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矿业政策的演变正是以此为基础的。就清代而言,矿业政策约束的主要是煤炭的供给,需求发生变化,供给机制亦随之改变,从这一点来讲,我们认为,清代的矿业政策变动本身在一定程度上不自觉地遵循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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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62(2006)06-0088-05

      清代的矿业政策几经变动,归纳起来,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840年以前为第一阶段(土法开采时期),该阶段矿业开采的主要政策是招商承办;1840-1894年为第二阶段(机器开采的开始时期),该阶段矿业开采的主要政策是官办、官督商办;1894年以后为第三阶段(机器开采的发展时期),该阶段矿业开采的主要政策是利用外国资本。

      一、民间需求与招商承办制度

      (一)民间需求的增加

      煤炭的用途很多。在我国,煤炭最初是作为一种饰物出现的,此后到了西周,煤雕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完整的工艺,煤雕制品成为奴隶主的殉葬品。战国时期,煤雕不再仅仅限于装饰用途,而是扩展到了生活用品,比如发簪等。

      我国使用煤炭作为取暖燃料最早始于汉代。三国时期,煤炭曾作为重要的军事储备,曹魏三台之一的冰井台就是储煤之所。隋文帝初期,煤炭成为宫中的重要燃料。唐代,煤炭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所需的重要燃料。北宋,政府还专门设立官吏掌管煤炭。元代,政府曾经计划扩大京城西山地区的煤炭开采,并重开金口河,引芦沟水东济,把西山的煤炭运进京城,以解大都燃煤之急,后因工程浩大没有成功,但这已经足以显示煤炭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明代,不仅宫廷用煤量已经很大,居民日常生活所用煤炭紧缺的问题也日渐突出,以至“路塞未通,兵民惶惶”。①清代,煤炭在生活燃料中所占的比重更大,仅就皇宫中的用煤量而言,从以下记载中就可以窥见一斑,“乾隆五十年(公元1785年)十二月初一日起至三十日,宫中共用煤二万八千四百二十斤”,“五十一年(公元1786年)正月初一日起至二十九日,用煤一万九千七百十斤”。②

      除去日常生活用煤以外,民间手工业生产对煤炭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其中尤以冶铁、煮盐等行业所需最大。古代冶铁最初使用木炭,但耗量惊人,据估计,每炼一吨生铁,耗用木炭即达约7.85吨左右。③自汉代起煤炭开始在冶铁行业中运用,到宋代冶铁已基本用煤作燃料,明代时期就更为普遍,据宋应星记载,“凡炉中冶铁用炭,煤炭居十(之)七,木炭居十(之)三”。④四川地区的煮盐业,明代时期就已开始用煤作燃料,清代就更为普遍,据《犍为县志》载,“盐之待煤而煮也如待薪,然前明惟铁山有之,产亦不广。迩犍为(县)五通桥盐泉大旺,日需煤数十万斤,而三圣站下逮炭坝口,袤延百里,愈掘愈旺,水运陆负,日活数万人,为利甚溥”。⑤

      民间煤炭需求增加,封建统治集团内部早有察觉,并因此展开了禁矿与开矿的争论。禁矿的理由,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就是所谓的“风水”、“龙脉”之说,即龙脉是一邑兴旺之所系,开煤窑就是掘重泉、伤地脉之所为。第二,开矿“聚集多人”,“良莠混乱”,“滋事生非”之说。

      我们不拟对这种争论作深入地考证研究,但是,我们从中可以确认的一点就是,民间煤炭需求的增加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开放煤禁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招商承办政策以及相应的采煤执照制度的出现,就是这种必然的最好表现。

      (二)招商承办与采煤执照制度

      明嘉靖九年(公元1530年),奏准“凡山泽之利,除禁例并民业外,其空闲处,听民采取,及入官备振”,⑥规定矿业一般由民间自采,政府只负责收税。万历年间,神宗皇帝继续推行此制,认为“煤乃民间日用之需,若官督开取,必致价值倍增,京城家家户户何以安生?”⑦清乾隆时期,乾隆帝力克重重阻碍,谕旨批准“各省产煤之处,无关城池龙脉、古昔陵墓、堤岸通衢者,悉驰其禁,该督抚酌量情形开采”,⑧沿袭鼓励民间开矿政策,并组织了我国古代史上所独有的一次全国规模的煤炭资源勘查活动,促进了煤炭事业的发展,出现了我国古代煤炭开发史上的高潮时期。

      民间采煤政策的具体实施就是招商承办制度和相应的采煤执照制度。所谓招商承办,顾名思义,就是矿业主要由矿商承办开采,矿商不仅包括商人,还有一小部分是由地主、官僚和平民转化而来。采煤执照制度是招商承办制度的辅助措施,意在便利封建政府对煤窑的管理与控制。所谓采煤执照制度,就是开采煤窑者需要首先向政府申请报批,经政府同意后发给采煤执照方可采煤,而且不得超过采煤执照所限定的采煤地点和范围,否则视为违法,如果窑商更换,还要缴回旧照,缴换新照。

      招商承办政策可谓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对煤炭生产和社会进步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据统计,乾隆年间全国部分省份采煤矿的数量呈现较大幅度上升态势,详见图1。不仅如此,封建政府也从采煤业中得到了可观的煤税收入,并据此解决了不少问题。比如,雍正八年(公元1730年),广东韶州“修理城垣衙署等项一切公务之费”,大都出自煤税,雍正十三年(公元1735年),又请求留用二年的煤税银六千两,“以为修理城脚石堤衙署之用”。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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