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封建经济结构

作 者:
宁可 

作者简介:
宁可(1928-),男,湖南省浏阳市人,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北京 100037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中国封建社会虽说是一种农业经济、自然经济,但商品经济却是它不可或缺的润滑剂、催化剂和动力。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力的基础和主干是个体小生产农业,它要求土地与劳动力的紧密结合,自耕农便成为这种结合的最好形式,能够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而地主土地所有制是以经济的手段与劳动者结合,也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农业基础之上的是手工业和商业。城市和货币是中国经济结构涉及的两个特点,而凌驾于这一切之上的,是封建国家对经济的强大的控制与干预。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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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06)11-0128-10

      人们常说封建经济是一种农业经济(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和采集业),是一种自然经济。这话不错,但不完整。因为从前者来说,人们很早就有了分工。而体现在经济上,主要的是农业和手工业的分工,这是封建经济的两大部门。这两大部门的产品要交换,这种交换终归会发展到以商品交换为其重要的形式,这就有了第三个部门——商业,而且越来越重要。当然,交换不仅在农业与手工业之间,也在农产品、手工业产品之间交互进行,劳力的出卖、土地的买卖也很重要,但农业与手工业产品的交换是最突出的。从后者来说,虽然封建经济是一种以生产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经济,但因为交换是必需的,仅仅是产品交换还不够,还需要商品的交换。封建经济并非是一个绝对封闭静止的系统,它靠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因素运转,具有相当的开放性和活动性。商品经济就是这种开放性活动性因素。所以,如果没有商品经济,整个封建经济很难运转,也很难发展。

      农业和手工业所形成的生产力,经过商品交换能趋向于较好的资源配置,能较好地发挥作用。商品经济的发展,能够刺激和推动封建生产力的进步。商品经济的发展大体上反映了同时期封建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有时出现滞后现象,但迟早会赶上来(如两晋南北朝);有时出现的超前现象或畸形繁荣(如战国、秦和西汉,又如唐、宋、明的末世),对封建经济或者起着衰减作用或者起着促进作用,视具体历史条件而定,但更重要更值得注意的是它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到了后期。新的超越封建的经济因素总是在工商业和城市中率先产生,而不是在封建经济的基础和主干——农业经济中产生,商品经济是整个封建经济的润滑剂、催化剂和驱动力。

      一、个体小生产农业

      中国封建生产力的基础和主干是个体小生产农业(这同人们常说的小农经济不一样,小农经济应当包括了生产关系方面)。封建农业生产的特点就是个体的、细小的,但是中国更为突出。这种个体小生产农业具有如下特点:一是集约化,在小块土地上投入较多劳力,精耕细作,以期获得较高的单产。二是以一家一户为经营单位,独立从事生产的全过程。三是主要生产资料——土地是小块的,最适合的形式是劳动者自己占有(自耕农),或者劳动者个人长久使用(佃农、依附农);而其他的生产资料多是细小的、专门化的、多样的(农具等),必须由劳动者占有 (包括耕畜)。

      这种个体小生产农业虽然单产高,但由于土地小块,投入劳力多,高投入高产出,其劳动生产率实际上并不很高。剩余产品率在正常情况下一般占全部产品三分之一左右,这其中可能只有8%~15%能投入再生产,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就更少了,这种农业发展的速度是很缓慢的。

      个体小生产农业(包括家庭手工业)产品中,能用于商品交换的份额是很小的,但品种并不少,主要是粮食、布帛、副业产品。所交换的则是农民生产与生活必需品,主要是盐、铁、陶瓷,此外还有粮食、布帛等的调剂。前两者多需要长途转输,历史上成为最影响国计民生的产业。

      虽然每个农民能用来从事商品交换的商品是很有限的、很小量的,“氓之蚩蚩,抱布贸丝”①,“二月卖新丝,五月粜新谷。医得眼前疮,剜却心头肉”②,但农民数量极大。涓涓细流汇总起来,整个社会总的流通的商品数量是不小的。总交易量大,具体一件一件的交易额很小。这也许是商品经济整体中最重要的、决定性的部分。它决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货币经济的许多不同于西方的特点。

      (一)农民

      在个体小生产农业的生产力基础上形成的生产关系——阶级关系是地主和农民。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来说,农民可以分成:(1)小自耕农——完全占有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2)佃农——租种地主土地,有一些农具和耕牛这类的生产资料,收获部分归己,部分作为地租交给地主。地租率一般占产品总量50%左右。他们跟地主的关系主要是经济上的租佃关系。有些更签订了正式的书面契约。 (3)依附农——类同佃农,但对地主有更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像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世家豪族拥有的部曲、佃客等即属此。他们同地主除了经济关系外,还有不同程度上的政治上、人身上的隶属关系。 (4)雇农——没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出卖劳力为地主劳动,即所谓的“庸耕”。在中国封建社会数量是少数。

      这只是大致的区分,还有一些农民介乎各类农民之间,如自有部分土地、租种若干土地的半自耕、半佃农等。到了封建社会后期,转租、包佃、典贴等等形式出现,农民的类型就更加复杂了。此外,各类农民与地主并非全然没有超经济的人身依附关系,只是程度轻重不一罢了。

      对于个体小生产农业来说,“土地所有权是这种生产方式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而自耕农的自由所有权,“显然是土地所有权的最正常形式”③。在封建社会里,自耕农的土地所有权仍要受到封建关系的不同程度的束缚,但比起其他各类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来,它是比较接近于自由的土地所有权的。因此,在封建社会里,凡是自耕农的比重大,或有利于从农奴、依附农、佃农等对土地的实际所有向自耕农对土地自由所有权前进的每一步变化(如地租形态和赋税制度的变化、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和削弱、封建剥削和压迫的消除和减轻),都有助于个体小生产农业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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