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1309(2007)09—0110—09 2000年以后,家族企业研究成为中国学术界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苏启林和欧晓明、储小平分别对国内外的家族企业研究文献进行了梳理和评述① ②,各自提炼了若干个方面的研究主题,结果表明,国内外家族企业研究兴趣呈现出高度的一致性,这些主题包括家族企业的定义、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家族企业上市问题、家族企业的继任问题、家族企业的组织行为、家族企业研究的国际比较等等。略有不同的是,国外学者关注最多的是家族企业的组织行为研究,而国内学者探讨最多的则是家族企业治理结构问题。但是令人奇怪的是,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几乎没有人明确地给出过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定义,也少有学者详细讨论过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在不同约束条件下的具体特征。克林·盖尔西克等人曾对家族企业动态的演进特点做过经典的研究③,但他们采取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按照企业生命周期的演进来论述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变化,没有考虑家族企业在特定的环境约束下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将会与以前的结构安排有何不同。 一、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定义 对家族企业治理结构下定义的困难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学者们对家族企业的定义分歧太大,二是公司治理理论迄今也没有一个得到一致认可的治理结构的概念。根据储小平的统计,可以从7个角度来定义家族企业,这样总共就有20个左右的家族企业定义。此外,家族企业往往与私营企业、民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等概念纠缠在一起,区分起来则更加艰难。不幸的是,国外的家族企业研究同样也存在莫衷一是的尴尬局面。据Chua,Chrisman & Sharma在1999年的统计,国外有关家族企业的定义就达到了27种之多④,现在则可能会超过30个。正因为如此,有人提出家族企业研究最好能够回避家族企业概念界定中的困境,将家族企业的多维度测量转变为价值——行为的单维度测量。⑤ 但这种回避态度似乎对解决家族企业研究中的关键问题意义不大。公司治理的概念则更为复杂,国内外学者给出的定义加起来恐怕要超过50个。而且,在经典的企业理论家看来,家族企业这样的古典企业中是不存在治理问题的⑥ ⑦,或者更准确地说,公司治理问题只存在于公开上市的公众公司中。 从某种意义上讲,理论不过是概念的逻辑展开。对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理解,基本的切入点就是要清晰地界定家族、企业和家族在治理企业时的权力结构安排。和其他性质的企业相比,家族企业的特殊性正在于企业内部的权力配置结构体现了合约治理与身份治理的共生性。按照经典企业理论的看法,古典式企业之所以没有治理问题存在,是因为古典企业没有实现所谓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不存在企业主与经理人员之间的代理问题。很显然,经典的企业理论对企业权力和代理问题的理解过于狭窄了。本质上讲,无论是古典企业还是已经实现所谓的两权分离的公众公司,其经济学意义上的本质都是资本所有者之间、资本经营者之间以及资本所有者与资本经营者之间所签订的一系列合约而已,代理问题在组织中任何一个层面都会存在。⑧ 两类企业内部的权力本身及权力配置结构本身同样也没有本质上的不同,不同的只是权力配置的空间距离和实际距离(名义权力和实际权力的差别程度)。公众公司一般规模较大,分支机构众多且分散在全国甚至世界各地,权力的委托代理链条拉得很长,因此各部门经理与总经理乃至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之间的权力空间距离非常远。同时,由于公众公司管理规范,科层制度成熟,经理们掌握的名义权力和实际权力之间差异不大,因而权力的实际距离非常小。而古典企业中,由于多数是自然人或家族掌握着企业的所有权,家族成员参与到企业的治理活动和日常的管理活动中。因此,对于不同身份的经理人,按照职位要求掌握的名义权力与企业主实际赋予的权力之间差异比较大:家族经理由于其特殊的身份,掌握的实际权力与名义权力距离不大;而非家族企业经理人则可能难以真正掌握职位要求的权力,名义权力和实际权力之间的距离比较远。 经典的公司治理理论认为,最优的公司治理结构设计要求企业的所有权结构能实现对经理人的“激励相容”⑨,即一个有效率的治理结构安排必须满足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对称分布。显然,这一效率标准是根据已经实现所谓两权分离的公众公司的经理人激励要求制订的,而且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配置不考虑经理人的身份特征。从这个角度讲,家族企业内部的权力配置的特殊性正在于经理人的身份特征被作为一个内生性变量考虑进机制设计中。在特定的制度环境约束下,当法律机制和市场机制不能对合约双方产生足够的威慑力时,合约治理的有效性将被限定在一个非常狭窄的范围内。同样的权力配置结构,不同身份特征的经理人面对的违约临界点是不同的:非家族成员违约的积极性要高于家族成员,非家族经理可以只考虑法律惩罚成本和声誉损失成本,而家族成员还必须考虑伦理机制的约束。这就能够解释,在中国这样的文化背景和社会信用约束条件下,为何非家族的经理人更容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因此,简单地套用最优公司治理结构设计来调整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是不合适的,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必须考虑经理人的身份特征对控制权配置有效性的影响。 至此,本文尝试给出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一般定义:家族企业治理结构是指家族企业如何将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在企业主、家族成员、非家族成员之间进行有效配置的一整套的合约安排。在这套合约化的权力体系结构中,作为企业所有权和拥有最终控制权的企业主,与作为股东、董事和经理人的其他员工之间形成了三级委托代理关系:第一级委托代理关系是存在于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第二级委托代理存在于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第三级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于总经事与各级经理人员之间。换句话说,这套合约安排的核心内容包括了家族企业的股权结构、董事会结构以及经理层结构。与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相比,身份治理在家族企业权力配置的合约结构中被凸现出来:每一层级委托代理关系中,只要有不同身份特征的企业成员存在,企业实际控制权配置的空间距离和实际距离就会表现出差异性。 二、家族企业上市之前的治理结构特征 家族企业的治理问题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但是,本文界定的动态发展并非指家族企业按照企业生命周期的历史逻辑所进行的演变,即家族、非家族成员按照时间顺序进入企业后治理结构和企业形态的变化,这里所说的动态发展是指家族企业在公开上市后所发生的、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的要求而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的调整和改变。在某种意义上,家族企业这种治理结构改变的实质并非规范意义上的治理结构动态优化,而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是家族企业为筹措发展资金而不得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自我改造。本文关注的是,家族企业上市前后治理结构到底发生了哪些改变,以及探讨这些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可能给家族企业带来的绩效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