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我国的改革开放采取了渐进式的改革模式。早在20世纪80年代,国内外经济理论界就开始对在我国经济增长中扮演重要角色的非国有经济,其中主要是乡镇企业予以关注,焦点大体集中在乡镇企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乡镇企业的产权界定和政府作用等问题上。 基于对我国现实经验上的观察可以发现,处于转型经济条件下的民营企业很难获得主流经济学中企业所处的制度环境。例如在20世纪90年代乡镇企业繁荣发展的时期,政府往往作为股东直接参与乡镇企业的管理。但是,在市场化进一步加深时,政府对我国民营企业的作用机制可能会发生变化,这时仅仅依靠现有的理论框架并不能解释这里要讨论的问题,即在20世纪90年代末乡镇企业开始衰退后,以及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城市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国民营经济在一个市场机制仍不完善的环境中遵循了一条怎样的发展路径?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又是通过怎样的方式对民营企业的发展产生影响的?此时可能需要引入其他社会学科,如社会学、政治学等的概念和理论才能对这些问题作出比较全面的回答。当前,纯粹的经济因素之外的诸如政府、社会资本和社会文化结构等因素对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市场规则逐渐趋于完善的过程中,这些因素的作用会逐渐减弱。 一、我国民营企业研究的起点:乡镇企业 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在一开始没有采取大规模私有化,非国有经济是在原计划体制中逐步发展起来的,甚至有时我国的非国有制经济在发展初期还要借助国有制的外表来保护自己,即戴上所谓的“红帽子”——这就是在我国经济成长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并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倍受中外学者关注的乡镇企业。乡镇企业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所起的作用是如此之大,以至于有“我国奇迹在农村,农村奇迹在乡企”之称[1]。1994年,纯民营企业仅占我国非国有部门数量的13%,而合作制企业,其中主要是乡镇企业,占的比例约为74%[2]。 除了总量上占有较大比例外,乡镇企业在当时对我国经济所起的作用是巨大的。如魏茨曼和许成钢计算并比较了乡镇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全要素生产力(TFP),发现乡镇企业的全要素生产力比国有企业高将近三倍[3]。张军和陈诗一在这一方面进行了扩展,他们直接针对我国经济增长中的具有重要作用的乡镇企业进行了分析,通过对乡镇企业TFP变动趋势、资本形成与技术选择路径以及地区性差异的分析,探讨了乡镇企业增长的实际效率水平[4]。 这里之所以选择乡镇企业作为研究我国民营企业发展路径的起点,并不只是因为乡镇企业在我国经济增长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乡镇企业尽管不是纯粹意义上的民营企业,但其本身包含有一些接近民营企业的特征。钱颖一和罗兰的研究表明,由于规模较小且受地方政府管辖,乡镇企业比国有企业更可能具有硬的预算约束[5]。而且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将面临与乡镇企业成长相同的制度环境。我国乡镇企业的发展以政府分权为背景,它既摆脱了中央政府的控制又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地方政府,因此其成长路径既不同于计划体制下的国有企业,也与纯粹的民营企业的发展有所不同,即乡镇企业的发展一方面不再具有受到计划指标控制和国家是单一出资人等特征;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仍持有企业股份,且地方政府在企业管理者任命和利润分配等方面仍然拥有决策权,从而也不完全等同于民营经济的发展。尽管乡镇企业存在产权不明晰、管理者接受地方政府任命等非民营企业特点,但是由于乡镇企业的上述特征,且对乡镇企业的研究是国内外经济学界第一次尝试在符合我国转型条件下运用规范的经济学方法对非国有经济发展进行探索,因此将此作为研究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起点是适宜的。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乡镇企业大规模转为民营企业的事实,似乎也说明了乡镇企业是我国转型经济中最接近民营企业,从而也最有可能被私有化的经济体。 二、乡镇企业研究带来的启示 这一部分将回顾有关乡镇企业发展路径的主要文献,希望通过梳理这些文献刻画出我国民营企业发展所面临的制度环境,为后面提出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研究思路提供一个理论上的准备。 (一)乡镇企业的产权特征与企业治理 计划体制下的国有企业“所需的投资和其他生产要素由政府无偿拨付,所生产的产品及其规格、数量和产品的调拨或销售由政府计划决定,在财务上实行统收统支,利润全部上缴,亏损全部核销……”[6]与之相比较,乡镇企业尽管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民营企业,但是已具备了与民营企业相接近的一些重要特征。 标准产权理论认为,界定清晰的产权是市场经济中实现经济效率的基本条件(德姆塞茨,1967;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1972;阿尔奇安,1974),并须辅之以“完善的法律制度、商业规则、合同法、破产法等”[7]。因此,当乡镇企业为我国经济增长作出重大贡献后,标准产权理论受到了挑战。国内外不少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试图为乡镇企业的成功找到一个合理的解释,这些研究一开始便集中于乡镇企业的产权安排上。 魏茨曼和许成钢是较早运用现代经济学研究方法分析我国乡镇企业发展的学者。在一篇富含探索性和思想性的文章中,他们从产权观点出发,考察了乡镇企业的产权特点。我国的改革从一开始没有被设计成转型,而是以一种渐进的方式进行体制内改革,其核心是通过以乡镇企业为主要代表形式的新型非国有企业来与国有企业竞争并超越国有企业,最终取而代之①。对于一些学者提出的,乡镇企业的出现是由于政治的原因使其不能采用完全意义下的产权形式,他们认为这种观点不能解释乡镇企业的成功,进而提出了一个悖论:我国实践的巨大成功和与标准模型相背离的界定含糊的产权[8]。将乡镇企业产权正式从理论上定义为界定含糊的产权,这是魏茨曼和许成钢所作出的贡献。但是,在给出这个悖论的可能解时,他们将乡镇企业的成功归结于我国合作性的文化传统,并使用重复博弈的思想对之进行论述。对于这一点笔者提出的问题是:是由于这十数年中我国文化传统发生了重大变化,最终导致了乡镇企业的没落吗?又是什么原因限制了这种文化传统没有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民营企业大量快速发展中发挥有效作用呢? 张春和王一江沿用格罗斯曼和哈特的分析框架对乡镇企业进行分析,没有简单地否认政治上的原因,而是将这一原因赋予真实的含义,即通过乡镇政府参与乡镇企业的管理和收入分配,乡镇企业能够得到发展所需的关键性资源,而且地方代理人也因中央政府承诺可以从经营乡镇企业中获益得到激励。他们得到的结论是:第一,由于乡镇企业的经理是由乡镇政府任命的,因此乡镇企业的控制权更加接近于国有企业中的情形,要比市场经济下的企业更集中。第二,乡镇企业的收益在上缴中央政府后的剩余部分是在乡镇政府与当地居民之间进行分配的。其中大部分归地方政府所有,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持乡镇企业运行;小部分分配给当地居民。他们还讨论了为什么是乡镇政府掌握着控制权,而居民只是名义上的所有者。他们认为,乡镇政府所能起到的作用较之于居民更具关键性且不可替代,因此获得了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从职能上看,中央政府也能起到与地方政府相同的作用,但是会面临更高的代理成本,所以只能将控制权让给乡镇政府。那么,为什么要让居民成为名义上的所有者呢?他们给出了一个被他们称之为“经济学尚不能企及”的原因,即中央政府为了加强其对地方政府和居民能够参与剩余分配的承诺以维护其声誉而采取的办法。对于乡镇企业的前途,他们认为乡镇企业可能衰落,并将乡镇企业衰落的原因归结为经济的市场化和同时的政治制度变革[9]。而事实是,并没有出现他们所说的原因和乡镇企业的衰落同时显现的局面。另外,与魏茨曼和许成钢 (1994)相类似地,他们将乡镇企业成功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归于经济学分析范围以外的原因,从而妨碍了将这一问题模型化,这一点在其他学者的后续研究中得到了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