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133.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099(2007)02-0056-05 纵观世界各国对中小企业划分的标准,总体上可分为两种情形,即定量界定标准和定性界定标准。定量界定标准一般以职工人员数、资本金额、资产总额、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指标作为划分标准。定性界定标准一般以企业所有权集中程度、自主经营程度、管理方式和在本行业所处地位为标准①。 与定量标准相比,定性标准的优点是明显的。首先,该标准反映了企业内部具有生命力的特征,更具稳定性,有助于从长远角度把握中小企业这一范畴。其次,就本质而言,由于中小企业在竞争中先天的弱势地位,政府扶持中小企业正是为了弥补市场缺陷、保护公平竞争,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定性标准以是否在行业中占垄断地位作为一条分界线,为政府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一 日美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及其特点 1.日本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及其特点 日本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1963年修订的《中小企业基本法》首次确定的。1999年日本对《中小企业基本法》进行修改后,将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范围加以扩大。日本针对不同行业采用资本金和职工人数两项指标来确认中小企业,其中制造业等行业的资本金为3亿日元以下,批发业的资本金为1亿日元以下,零售业的资本金为5000万日元以下,上述三类行业的职工人数分别为300人、100人、50人。服务业的资本金为5000万日元以下,职工人数为100人。旅馆业的资本金为5000万日元以下,职工人数为200人②。 日本当前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具有两个特征,即分行业制定划分标准和复合划分标准。不同行业的资本有机构成不同,技术特征各异,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也不尽相同。例如职工人数指标按行业分别为300人以下、100人以下、50人以下,这样就考虑了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较为合理。日本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另一个特征是采用了复合划分标准,即职工人数和资本金的复合,而且符合任一个条件的企业便可视为中小企业,这样就增加了政府制定政策时的伸缩余地。 2.美国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及其特点 美国的中小企业标准是根据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SBA)的规定来划分的(如表1所示)。制造业的职工人数500人以下为中小企业。但是,它考虑了产业的特殊性,汽车制造业是1000人以下,飞机制造业是1500人以下等多重标准。另外,美国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批发业是职工人数100人以下,零售业和服务业是销售额650万美元以下,农业企业的销售额在75万美元以下。但是,也有一些行业不采用这个标准,而是把年平均收入在75万至2850万美元之间,雇用工人人数在100人到1500人之间的企业统称为小企业。由此可见,美国中小企业分布的行业比较广泛,除了零售这类靠规模经济发展并已高度集中的行业外,其他行业都活跃着为数不少的中小企业。
美国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根据行业本身的差异来划分(如表1所示),即考虑到产业特点,在制造业中设定多种划分标准。第二,附加了中小企业必须是自主经营(非子公司),并在某一行业领域不占支配地位的质的规定。这一质的规定被认为在实施中小企业统计和补助金政策时,可以防止出现行政上的混乱。 二 日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比较与分析 1.定量界定与定性界定的比较 日本中小企业政策的目的是保护和扶持比大企业弱小的中小企业,其主要手段是通过补助金制度来实行资金援助,因而企业间容易发生经济利益冲突,加上在实施中小企业的政策时,容易与政治利益有牵连。因此,明确中小企业范围是必要的。此外,日本在实施中小企业的政策时,除了按《中小企业基本法》的标准以外,还参照了其他标准。例如,《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的政策对象中,对IT行业的中小企业资本金额和职工人数标准分别规定为3亿日元以下和300人以下③。这个标准使中小企业范围在法律上得到扩大。笔者认为,这使得日本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只从定量界定而忽视定性界定的矛盾得到某种程度的抵补,从而在更多的行业里使中小企业得到保护和扶持。 美国的《中小企业条例》指出:中小企业是一个独立拥有和经营并且在其经营的行业中,不是处于主导地位的企业。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进一步对中小企业提出四项限制性条件:(1)企业的所有者同时也是企业的经营者;(2)企业的资本是由一个或少数几个个人提供;(3)企业产品的销售范围主要限于企业的立地区域;(4)与同行中的大企业相比,这个企业属于中小企业④。这些可以说是对中小企业的定性界定标准,定量划分标准则如表1所示。此外,美国中小企业定量划分标准还结合北美洲产业分类系统,对其1200多个亚类,规定了具体的指标,该规定由2006年7月31日生效⑤。 综上所述,可以说明日本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定量界定标准,美国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定量界定与定性界定的结合。在定量界定标准上,美国比日本更为细分化。 2.界定标准的形成过程及原因分析 日本政府早在1940年就对中小企业进行了简单明确的规定,即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平均职工人数增加,于是1946年日本将职工人数标准提高到200人以下。由于单一界定标准限制了政府政策的活动空间,1950年,日本开始采用职工人数和资本金额复合标准,并且将职工人数提高到300人以下。尽管1950年的界定标准比以前界定标准有所进步,但仍没有考虑不同行业的不同特征,于是1963年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开始分行业制定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对行业划分采用了“制造业、批发业、零售业、服务业”的四分法。与1950年界定标准相比,1963年标准是一个质的飞跃,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1963年的标准仍需进一步调整。1999年调整后的标准对各行业中小企业的资本金额标准都有较大提高,职工人数标准基本不变,只是服务业由50人以下调高到100人以下。这是因为日本企业平均资本金额大大增加,而平均职工人数变动不大所致⑥。由此可见,日本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每一次变动,都是尽可能地在提高中小企业的上限,以不断降低因中小企业界定范围过小而导致的政策实施的僵硬化,并且随着中小企业政策的不断变化而变化。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日本中小企业政策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