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型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研究

——基于农民工二重性的视角

作 者:

作者简介:
于桂兰,袁宁,吉林大学商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于桂兰(1964-),女,吉林集安人,教授,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本理论、劳动关系理论。   袁宁(1976-),女,辽宁沈阳人,博士,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本理论、劳动关系理论。

原文出处: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农民工二重性的实质是农村和农民贫困的变相表现形式,是由“前市场差异”等制度性和结构性原因造成的。农村和农民的贫困,放大了工资收入对家庭的边际效应,降低了农民工对低工资的敏感度,提高了农民工对超时工作和恶劣劳动条件的忍耐力;当前直接经济收入和未来预期收入的替代效应,为雇主的低工资和低福利状态在农民工心里预留了空间;打工收入和农业收入之间的替代互补效应缓解了农民工与雇主的直接冲突;无长期定居城市的预期降低了农民工参与建立长期稳定和谐劳资关系制度的激励;“勤俭持家”的行为准则使农民工更关注提高自己的生产性努力和减少消费性支出,而不是争取分配性收入的增加;“安分守己”、“自私自利”、“等级观念”等降低了农民工通过正式制度和集体行动维护自己权益的意愿。农民工的二重性从总体上缓解了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浅层矛盾,掩盖了深层矛盾。农民工的二重性是制度性和结构性原因造成的,短期内难以依靠农民工个人和集体的力量获得实质的改善。农民工的二重性为我们建立和谐劳资关系预留了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但这种时间和空间是有限的。政府的直接干预,是保证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和谐运行的前提条件。建立政府主导型的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在中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民营经济与中小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7 年 09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F27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734(2007)04-0066-05

      一、农民工的二重性

      1.农民工二重性的表现

      农民工是指户籍身份还是农民,有承包的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农民工在本文中指跨地区外出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是一个边缘性和过渡性的群体,在很多方面具有明显的二重性(杨思远,2005)。

      (1)农民工打工动机的二重性。农民工到城市工作,既追求直接经济收入的增加,又希望自己的人力资本与社会资本增值。打工过程,也是自己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增值的过程。李强(2002)的研究显示,在影响农民工外出的因素中,排在第一、三、四位的与经济收入有关,分别是“城市收入高”、“农村收入水平低,没有挣钱机会”和“农村太穷,生活太苦”,各有54.8%、48.5%和43.9%的人分别做了肯定回答;排在第二、五、十一和十三位的因素,与人力资本增值有关,分别是“外出见世面”、“农村缺乏更好的发展机会”、“家乡学习条件差,受教育机会少”和“家乡封闭保守,思想不解放”,各有52.1%、38.7%、24.6%的人分别做了肯定回答。

      (2)农民工收入的二重性。农民工的收入要结合“户”这个基本经济单位进行考察。农村对农民的生产资源分配、收入计算和分配、各种税费和劳役的负担等,都以“户”为单位进行。虽然农户的家庭经营农业收入已从1983年的68.38%下降到2001年的47.6%,但这笔收入一直居于第一位;打工收入虽然处于稳定增长趋势,由1983年的15.6%增长到2001年的32.6%,但在农户收入中一直处于第二位(杨思远,2005)。

      (3)农民工意识的二重性。作为雇佣工人,农民工在怎么找工作、工资多少、能否及时领到工资、能否足额获得工资、工作日长短等与经济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上,已经形成了工人阶层的群体意识。但是,小农意识仍然深深地影响着他们的心理与行为。小农意识包括:勤俭持家、安分守己、自私自利和等级观念,等等。

      (4)农民工定居目标的二重性。由于收入低、找工作难、被歧视和限制等(万斌,2002;李强,2004),农民工的居住地点、居住面积、生活设施、与当地人融合等都存在问题。据北京、湖南、深圳等省市抽样调查显示,湖南省64%的务工人员居住在城乡结合部,7%居住在郊区;北京有61.9%的务工人员居住在近郊区,28.8%居住在远郊区;深圳有300万务工人员居住在城中村及其他违章建筑中。这种居住状况使他们的定居目标处于城市与农村的“两栖”徘徊状态。

      2.农民工二重性的实质与根源

      农民工二重性的实质是农村和农民贫困的变相表现形式。从社会学角度看,除小农意识根源于传统农业社会外,农民工二重性更多来自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形成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三元社会结构中。三元社会结构是指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出现了一个巨大的流动于城乡之间的农民工社会群体,在就业行业和所有制、职业、收入来源、社会保障、住房等很多方面,处于城市和农村的边缘状态(甘满堂,2001;李强,2004)。从劳动经济学角度看,农民工的二重性主要根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城乡二元劳动力市场,形成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的三元劳动力市场。在二元劳动力市场结构下,农村剩余劳动力被户籍制度等禁锢在农村。在三元劳动力市场结构下,农村劳动力虽然可以向城市劳动力市场流动,但又形成了城市内的高级和初级劳动力市场。在高级劳动力市场中,工作所对应的往往是相对较高的工资、较为稳定的就业、良好的工作环境以及未来的职业发展机会;初级劳动力市场中的工作则往往对应着较低的工资收入、不稳定的就业岗位、较差的工作条件、较低的技术水平和很少的职业发展机会。初级劳动力市场的人很难在高级劳动力市场找到工作。

      农民工一开始就被界定在了初级劳动力市场上。这种状况是“前市场差别”(刘尔铎,2003)造成的。而对我国农民工来说,“前市场差别”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和城乡二元劳动力市场结构造成的,是结构性的差异,是国家制度安排的结果。

      二、农民工二重性对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影响

      1.被贫困放大了的收入边际效应降低了农民工对低工资和恶劣劳动条件的敏感度

      农村的贫困使农民工的打工收入对家庭收入具有明显改善作用,使农民工及其家庭对工资收入给予更积极的评价。李强在北京市朝阳区进行的调查(流动人口有效问卷307份)结果显示,外出农民工的年收入平均比进城前多8738元。71.4%的人高出3000元及以上,52.4%的人高出5000元及以上,近20%的人高出10000元及以上。“廉价工资”在城里人眼里很低,但这点可怜的工资,却能在家乡给农民工迎来羡慕的眼光,找回失落在城里的尊严(杨思远,2005)。

      2.当前直接经济收入和未来预期收入的替代效应在农民工心里为低工资和低福利状态预留了空间

      二重打工动机表明,虽然增加近期经济收入是农民工最直接的打工目的,但当近期经济收入不能达到理想程度时,如果他们的人力资本与社会资本获得了增值,也可以相对减缓农民工的失落感,提高他们对低工资和低福利的心理承受能力。农民工是一个处于过渡期的阶层,对未来充满希望,上升的机会和通道,对他们很有吸引力。而增值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他们对未来经济收益的预期。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当前直接经济收益和未来预期收益之间,在农民工心里存在某种程度的替代效应,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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