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品替代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运用分析

作者简介:
汪红(1971-),女,黑龙江密山人,讲师,博士研究生,从事金融理论与金融发展研究。苏州大学商学院,江苏 苏州 215021 张咏梅 常巍 苏州大学商学院,江苏 苏州 215021

原文出处:
学术交流

内容提要:

抵押品替代是指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以其他工具或形式来代替抵押物。近年来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此类企业受其自身发展特点的限制,难以提供金融机构所需的抵押或担保。应采取关系型融资、信贷合约设计及信用担保这几种抵押品替代形式促进中小企业融资。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民营经济与中小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7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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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07)04-0094-04

      近两年,理论界开始探讨可否从多种多样的抵押品替代入手,为中小企业创造有利的融资条件,以有效解决其融资难问题。事实上,我国民间金融已经采取了诸如合约、关系贷款等多种形式来替代对抵押品的要求,充分发挥了其自身的优势,此类融资活动渐趋活跃。当然,这其中也确实存在很多问题。如何正视抵押品替代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运用,使之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同时也能有效地克服其潜在的风险,成为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抵押品替代的几种形式分析

      从国内外已有的抵押品替代形式看,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关系型融资

      所谓关系型融资是指债权人利用与债务人之间在地域、人缘等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发生的融资。这种融资方式实际上是利用借贷双方之间的密切关系及由此所获得的更多信息来取代抵押品的要求。这种融资方式在我国民间借贷中广泛存在。在我国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如浙江温州、台州等地,众多小型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这种融资方式。

      据伯格(Allen N.Berger)和尤德尔(Gregory F.Udell)对关系型融资的考察,企业的信息可以分为两类,其中大企业由规范财务报表所披露而易于量化和传递的信息称为“硬信息”,而未经规范报表披露的中小企业的模糊信息称为“软信息”。指出通过长期和多渠道的接触,贷款人可以获得关于企业的私人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来改进对借款企业提出的合约条款,这样与贷款人建立长期关系的借款者就可以支付较低的利率且提供较少担保。事实上,我国之所以在部分小范围地区内发生这种关系型融资,主要就是基于贷款人对借款人信息的掌握及借款人对其声誉的考虑而进行重复博弈的结果。在这些地区,由于银行为防范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理性地选择了贷款时的抵押品要求及向大企业贷款的倾向。而中小民营企业急需资金,当地发达的经济又为市场提供了闲置的资金来源,由此催生了这样一种自发的民间借贷市场。在该市场中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同样存在着如下表所示的博弈行为:

      表中a与b分别表示借款人与债权人的收益,-a与-b则表示各自的损失。这一类似于经典的“囚徒困境”博弈最终占优策略就是借款人不违约,而贷款人给予其贷款。尽管实际上在这些地区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会同样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但在小范围内基于人缘、地缘的借款者和贷款者之间容易相互熟悉而结成一个关系密切的社区,在这一社区内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会因长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甚至在这一社区内部贷款人与借款人会结成紧密联系的利益共同体,使贷款人获得信息的成本降低,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对象,由此抑制契约双方的道德风险。民间借贷中的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可如下图所示:

      

      在上图中如果小企业违约,该民间贷款人将不再信任他或与其合作,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威胁信号,但这种信号对小企业而言是可信的,主要原因在于民间贷款人与借款者都在同一个小范围区域内,借款人违约后声誉不佳的信息极易在地区内传递,这对日后从其他民间放款人那里获得资金极为不利,而小企业之所以选择民间借贷就是由于正规金融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可见,如果这些小企业一再违约,其由于声誉受损所受到的损失将更大。一个理性的选择就是尽可能不违约,树立起自身在地区内的良好信誉。令人关注的是民间借贷或小型金融机构利用关系型融资给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相对于大银行而言更为可行,这主要是因为关系型融资涉及的信息主要是难以量化和传递的软信息,对于内部结构复杂的大银行来说,其信息的搜集与传递成本过高,如果将决策权直接交给各地方分支机构,又会在银行内部产生委托——代理问题,甚至会因为银行在设立关系型融资中与之建立关系的是所谓“大客户”,最终因债务数量过多导致银行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这也就解释了为何关系型融资在我国民间非正规金融中占主导地位,而相反的,日本曾经实行过的主办银行制度虽然也类似于关系型融资,但由于日本这种关系型融资的建立是政府推动的,银行因执行政府的产业政策而获得隐含贷款担保,市场机制因扭曲而被冷落,银行对企业的约束力薄弱,最终这种关系型融资只会导致企业的违约与银行的大量坏账,这不能不令人深思。

      (二)制定恰当的信贷合约定价

      国内外的实践表明,一份良好的信贷合约,可以帮助贷款人与借款人实现“双赢”。对于缺乏抵押品的中小企业来说,如果贷款人能够通过合理设定信贷合约,制定恰当的合约价格,即使在抵押品不足情况下也有可能防止出现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由此银行也就不必苛求贷款时的抵押物要求。这实际上就是在信贷合约价格与抵押品要求中进行恰当配置与选择。

      一般来说,信贷合约的设定,应体现出激励与约束并重的信贷决策机制,即信贷合约应具有以下性质:

      一是个体合理性,借款人的期望收益必须大于等于零,即E(π[,i])≥0

      二是激励相容性:这意味着对企业而言,向贷款人报告真实的信息比谎报信息时的期望收益大,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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