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民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新途径

作 者:

作者简介:
曹婧逸,《中华工商时报》见习记者。

原文出处:
中华工商时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民营经济与中小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7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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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营企业是企业家与劳动者的共同投资”

      ——刘海藩(原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总量中已经占有半壁江山,民营企业对国家税收总量的贡献将近占到40%,非公有制经济总的趋势是发展快、数量大,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形势下,民营企业的劳动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并且也是新问题。

      民营经济劳动关系中,首先要解决民营经济劳动关系的理论定位。它首先区别于资本主义的劳动关系。在资本主义私有经济的条件下,劳动关系是资本家拥有劳动力,劳动力为资本服务。但在我们国家,民营企业家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他们为发展社会主义国民经济服务,企业家和员工是合作关系。民营企业是企业家投入资本,劳动者投入劳动力的共同投资。民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应该是平等的、协商的、人性化的。体现为保障生产安全,激发、引导、调动和激励劳动者主动性和创造性的生产环境。劳动者还要有充分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关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我认为劳动报酬不仅要满足养家糊口,还要满足劳动力的再生产,这就包含了对劳动者的培训费用。分配公平是和谐的根本性问题,要有具体政策和科学的计算方法。不仅要按劳动力、资本投入计算,还要考虑到科学技术要素、投资风险等因素。

      “民营企业要成为劳动保障和就业的主体”

      ——张健明(国务院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办公室副主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副司长)

      民营企业要成为劳动保障和就业的主体,并且地位要逐步加强。狠抓民营经济的同时解决了就业问题,在国有企业职工大批下岗的背景下,我国的就业总量在不断扩大,这主要是民营企业的贡献,现在民营企业已经成为解决就业、扩大就业空间的主渠道。

      在“十一五”期间,养老保险一年要增长1000万元,要扩大覆盖面,这主要也得依靠民营企业,劳动关系协调问题的主体也是民营企业,所以民企在国家经济发展、社会安定方面的位置越来越突出,劳动保障部门的精力也在向民企倾斜,服务平台不断向社区延伸。

      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的现状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用工不规范,不能依法签订合同,而且中小企业的签订率不到20%。第二,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第三,群体性事件发生呈上升趋势。2006年全国有516起百人以上的事件,民营经济发展大省广东发生了248起,占到了48%。第四,4276万人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第五,需要加强企业工资支付的管理。第六,建立企业工资的增长机制。

      “公平、正义、和谐是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的原则”

      ——田小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研究员)

      新型的企业劳动关系呈现出“合情、合理、合法”的特点。我国的民营企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工业化的背景下,其劳动关系要符合中国的国情,总的来说,要本着公平、正义、和谐的原则。

      要符合这一原则,民营企业的劳动关系问题就不能只用一个模式解决,要使国家的法律、行业的规范、契约等共同构成新型劳动关系的约束力。这种新型劳动关系首先是伙伴关系,体现为对立统一,所以必须保障利益主体平衡。

      怎样建立新型劳动关系?首先,政府要引导。劳动关系问题不可能依靠自发解决,只有通过政府引导。这种引导不是替代、不是强制,要充分尊重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意愿。第二,采取社会协商的办法。这在实践中非常有效,主要作用是缓解矛盾,但关键是工会力量如何发挥。第三,依靠法律规范。虽然有了《劳动法》,但法律是最低标准,不能只达到法律的标准,还要有规范,要比法律要求的做得更好。

      “民企老板要学会处理劳动关系”

      ——常凯(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的性质是法律化、雇主导向型,以个别劳动为基本构成的劳动,其共性是资本和劳动力有共同的目标追求,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我们可以借鉴。

      现实的状况是我国劳动关系极不平衡,民营企业是在政府扶持、改革开放政策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加之地方政府对老板和工人的支持相当不平衡,所以中国的民营企业家根本就没遇到过对手,劳动关系方面没有经验。民营企业的工人力量分散,存在着较大的潜在危险,像拖欠工资等问题在中小企业中比较严重。不过,工人的维权、组织意识正在发生改变。

      现在经济的高速发展主要是依靠廉价的劳动力,但劳动红利能吃多长?雇主阶层怎样发展?剩余利润如何再分配?这些问题都要考虑。

      企业的发展必须提高企业和谐、创新的能力,劳动关系不能光靠市场调节,在工人没有力量之前,需要靠政府干涉。工商联在这方面,可以让雇主加强自律,提高人力资源的素质。民营企业老板要学会与工会对话;根据地区差异和发展情况,适当增加工人的工资收入,虽然这与劳动力市场供求有密切联系,但还是要建立工资增长机制。

      “结构和制度应该根据诉求的改变而相应的调整”

      ——莫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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