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国际化:几个基础而现实的论题

作 者:
赵伟 

作者简介:
赵伟,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杭州 310027

原文出处:
学习与实践

内容提要:

中国民营企业的国际化探索已进行了多年,且获得了明显的突破。但目前尚有一些论题需要厘清,包括民营企业自身界定及民企国际化与国家“走出去”战略之间的关系等五个论题最为基础而现实。民营企业应是对非国有经济的宽泛界定,当包括国企及纯外企之外的所有企业。民营企业国际化经历了由自发探索到纳入“走出去”国家战略之下探索的阶段转换,近年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向,其中依托国际大买家切入国际化是个最值得关注的趋向。与此同时,而民营企业国际化探索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且面临着诸多障碍。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民营经济与中小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7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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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730(2007)03-0043-08

      中国民营企业国际化是近年经济界谈论的热门话题之一。关于这个企业群体及其国际化进程,有一些颇为现实的论题值得探讨。所有论题中,五个论题最为基础,也最值得首先予以厘清。五个论题分别为:(1)民营企业内涵的界定;(2)民营企业国际化与国家“走出去”战略之间的联系;(3)民营企业国际化历程及其现状;(4)民营企业国际化的近期趋向;(5)民营企业国际化探索中暴露出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国际化进程所面临的障碍。

      一、民营企业及其内涵界定

      西方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是财产的私人所有制,与私人财产所有制相一致的是私有企业制度,由此西方最新出版的经济学教科书对于“企业”做了如是解释:“私人拥有及经营并从事专业化生产的组织”(罗伯特·霍尔、马克·利伯曼,2004)。作为转型经济,中国的企业产权制度多样化,官方统计中一般分为四种,分别为“国有”、“集体”、“私营”及“其他”。“民营企业”也是个过渡性概念,字面上可以理解为与“官营”或“国营”相对应的经济组织。但现实应用中也存在一些争议。国内经济界对其内涵界定不尽相同。略微查阅一下国内有关文献,便可发现多个说法,具有代表性的说法当不少于五:

      第一种可以称之为民营、私营等同论。认为民营企业就是“所有制属于私人的企业”(亢世勇、刘海润,1998)。有地方政府部门甚至为此发文,建议禁用“民营企业”一词,以“私营企业”取而代之。

      第二种可以称之为“官营”之外经济成分论。认为民营企业是指“除以国家为代表的官营(国营)企业以外的其余各种经济成分企业的总称,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合作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民间持股的股份公司、个体企业、私营企业等等”(吴振坤,1999)。

      第三种可以称之为经营主体非国营论。这种界定撇开所有制,只从经营主体上区分,认为民营企业是“相对国营企业而言的企业,并按其实行的所有制形式不同,可分为国有民营和私有民营两种类型。实行国有民营的企业产权归国家所有,租赁者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并按期交纳租赁费和各种税费,安排企业原有职工就业。在民营企业中国有民营占的比例较小,民营企业的主体是私有民营,主要包括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杨千忠等,2001)。还有解释说,“民营企业是国营企业的对称。一些国有企业可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制改造成民营企业,从而打破了传统上国有国营的模式,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赵林如,2001)。

      第四种可以称之为非官经济组织综合论。有解释说,“所谓民营企业,是指由民间、社会团体、个人、家庭、家族及其他非政府所有者和经营者鼓励并独立承担市场风险和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何金泉,2001)。

      第五种可以称之为民间经济实体论。国家统计局专题研究提出,民营企业是指“民间私人投资、民间私人经营、民间私人享受投资收益、民间私人承担投资经营风险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统计局课题组,2004)。

      客观地来说,目前民营企业的含义尚没有一个一致的观点,多数争议围绕以下三个关系展开:其一,民营企业与私营企业的关系;其二,民营企业与集体企业的关系;其三,民营企业与“三资企业”的关系。将民营企业等同于私有企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很大的局限性,这一点在经济界得到越来越多的共识。从理论上说,私有企业原指私人独资公司或私人有限公司,完全以产权归属为界定,无法涵盖产权多样化条件下的非国有经济与非国有企业。从实践上来看,截至目前,我国的很多产业政策,包括资本市场准入政策,对私有企业仍存在有形与无形的歧视,因此,把民营企业等同于私有企业,不利于这个企业群体的充分发展。客观地来说,将私营企业视为民营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具有更大的操作空间。就产权上而言,民营完全可以是私有,也可以是公有——社会所有,也就是说,它应包含公有性质和社会所有性质的各种类型企业,私有企业只是民营企业的一种形式。在传统的按所有制划分的企业形态中,集体企业是公有性质的企业,这样就把集体企业排除在民营企业之外,但事实上,不少民营企业是戴集体企业“红帽子”的实实在在的民营企业。另外,因“三资企业”的投资者、收益者和风险承担者不是大陆国民,不具有民营企业的“民”所带有“国民”或大陆国内居民的涵义,因而自然不能被包括在民营企业的范畴内。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界定民营企业应把握以下关键界限:第一,民营企业不是个所有制层面上的概念,而是经营体制或组织形式的概念;第二,民营企业的含义比之私有企业更为宽泛;第三,民营企业的界定,虽应注意产权归属,但更应侧重“经营机制”特征。客观地来说,目前无论在地方政府实际经济管理中还是理论界研究中,所说的民营企业,主要包括了以下三种类型的企业:

      (1)城乡个体及私人所有的企业;

      (2)戴“红帽子”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3)除“三资企业”之外的国家未控股的股份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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