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226 (2007)01—0146—03 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中小企业的发展已经日益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条件和促进技术创新等方面的重要力量,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和普遍经验。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小企业的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随之而来的中小企业信用不足、资金短缺问题也日益成为困扰其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我国政府采用了世界通行的做法,从1998年开始推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迅速,到2003年底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成员已达507个,共筹集担保资本金155.3亿元人民币,累计担保的企业共1.789万户,笔数达3.5312万笔,担保的总额达393亿元,507家担保机构共实现收入7.2亿元,其中保费收入3.3亿元,实现利润2.1亿元,纳税5000多万元。受保企业新增销售收入238亿元,新增利税27亿元,新增就业14.6万人。数据显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组建工作已经初步完成,信用担保机构基本发挥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第三方作用”。但信用担保机构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亟须解决的问题。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由政府和企业法人、社团法人、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自然人以独资或合资的形式,根据“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设立,旨在实现一定的政府职能,专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专业机构。其自身的特点表现为:1.优惠和安全是担保机构在运作上坚持的两个基本原则,同时又以商业银行的贷款安全为基础,实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又保证金融资产安全的双赢模式。2.担保机构遵循的标准是非营利性或微利。其宗旨在于发挥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通过专业化运作,产生放大倍数,成为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的桥梁和纽带。3.担保机构的担保对象一般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广阔、有利于技术进步、扩大就业和促进出口等各类中小企业。4.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一般以政府出资为主要渠道。5.担保机构必须确保其独立自主的法人地位,实行专业化运作模式。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尚处于萌芽时期,在其发展中出现许多问题: 一、担保机构自身存在的问题 1.担保机构自身普遍存在市场定位不明晰问题。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主要是其信用不足造成的,由于中小企业普遍的信用不足以及信息不对称,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只能采取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等以企业资产信用为前提的贷款方式,这就使那些有市场、有效益,但资产规模小而无法满足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求其有效抵押品的那部分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的困境。而这些中小企业正是担保机构应积极寻找的客户群体。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大多数担保机构出于自身利益和发展考虑,都把盈利放在了重要位置,在选择被担保企业时往往倾向那些可提供较多资产抵押的企业,造成最需要担保的部分企业并不能获得担保的局面。 2.担保机构资金规模小、担保能力先天不足。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应该是多元化的,但在目前我国的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几乎完全来自政府财政拨款,我国大多数地方财政比较困难,根本无法满足其所在地区中小企业对担保基金的需求,造成担保机构资金规模小,担保能力不足、抗风险能力差、融资成本高、业务种类单一等一系列问题。 3.担保机构普遍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我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普遍缺乏规范的运作机制、风险内控机制以及风险预警机制和补偿转移机制,行政指令担保现象时有发生,对受保企业的资信调查往往借助于简单的财务报表和走马灯似的询问,缺乏真实准确的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担保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不健全,有些担保机构尚未提取足够的风险准备金。担保机构的审核、监测制度不规范,更有担保机构成立至今尚未经过审计的现象。各级政府的担保基金补偿制度和再担保机制也未得到有效建立。 4.担保机构专业化水平较低。我国担保机构普遍小而且散,组织化程度低,缺乏专业化人才,担保业务操作流程不规范、不透明、缺乏制度化,许多担保机构尚未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内部治理结构。 二、制约担保机构发挥作用的因素 1.政府与担保机构职责、权利及义务不明晰,政府对担保体系建立缺乏战略性思考。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担保机构的领导人员大多由政府任命,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就会导致双方在职责、权利义务上的混淆,从而导致不同程度的行政干预,侵害担保机构的利益,或者担保机构将由自己独立承担的损失转嫁给政府,最终造成政企不分,政府本来应该管的没有管,不该管的却管得太多。政府对担保体系的建立缺乏总体规划,缺乏相关配套措施,至今还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 2.法律法规不健全,使担保业发展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持。目前我国对担保行业的政策法规体系尚未形成,法律建设严重滞后于行业的发展,对于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和运行机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虽然实行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但其中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规定只有四个条文,操作性不强,还需要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现有的《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是规范担保行为而不是担保机构的法律。尽管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陆续发布了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但主要是针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不能够适应国内担保机构已形成的多种类型和模式的局面。 3.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关系尚未理顺,无法实现“双赢”模式。目前,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在担保关系上存在不对等现象。商业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要求担保机构对贷款提供全额担保,在资本金放大倍数和风险责任承担上双方也存在分歧。银行不愿承担任何风险,把风险全部压在担保机构身上,从而造成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降低贷款标准、放松申贷和贷后跟踪管理,使担保机构经营风险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