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市场产权的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鲁贵宝,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0 鲁贵宝(1967—),男,安徽芜湖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产权理论研究。

原文出处: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小企业进行国际化经营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如何规避劣势,发挥优势,选择可行的国际化路径,提高其国际竞争力,是中小企业目前面对的重大课题。笔者通过对市场产权的内涵分析,指出国家或中央政府是市场产权的唯一主体;探讨了市场产权与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关系;加强市场产权制度建设可促进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发展有利于维护我国市场产权制度;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中小企业依据市场产权进行国际化经营的最佳路径——走内向型国际化经营之路。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民营经济与中小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7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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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5744(2007)01—0143—04

      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是世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在我国,中小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既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小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选择。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在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挑战的同时,更给中小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国际化发展的机遇。笔者从市场产权角度出发,分析了市场产权在促进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中的作用;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发展有利于维护我国市场产权制度以及我国中小企业依据市场产权有效选择最佳的国际化经营路径:走内向型国际化经营之路,提高其国际市场竞争力。

      一 市场产权的内涵

      什么是市场产权?所谓市场产权是指一国中央政府对其所构建、所有、运作及管理的市场本身所拥有的排他性产权规则与制度安排。市场产权包括四个方面:市场所有权、市场经营权(使用权)、市场占有权(控制权)及市场收益权。狭义的市场所有权,首先是指一个国家对于其建立在领土主权基础上的市场本身所具有的排他性权利,其目的主要是解决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市场产权契约关系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市场产权制度安排问题,笔者在一些场合将“所有权”与“产权”视为同一语。市场使用权的界定主要解决市场上资源配置问题;市场占有权主要解决市场运行的结果——商品和劳务产出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控制力问题;市场收益权主要解决国家市场产权在经济上的收益和企业资源配置过程中的收益等问题。

      目前,虽然国内外对产权理论与实践问题的文献很多,但就我国经济学界来说,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第一,把产权制度的内容看得过于狭窄,“把产权制度仅仅局限于企业制度上,似乎产权制度只是指企业产权制度”[1];第二,注重了对有形产权的研究,轻视了对各种无形产权的研究;第三,近年来开始重视对无形资产的研究,但在产权问题日益泛化的条件下,没有进一步拓宽对产权理论与实践研究的视野,特别是只注重对微观产权问题的研究,而忽视了对微观产权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实现条件即宏观产权、“大产权”或“基础产权”——“市场产权”问题的研究。实际上,市场本身也存在一个所有权即产权界定的问题。由于构建市场需要投入大量有形资本(如基础设施等);培育公平且具有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体系),需要投入大量制度成本;运作及管理市场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资本;相对于市场中分散的主体来说,政府无论是在信息量的获取,还是在改变信息不对称状态方面都有着更大的优势,可以发挥信息的规模效益。但在现实经济中,信息不可能免费提供,获取、改变、传输及发布必须付出成本,所以,市场存在产权属性。市场产权是一种稀缺物品,具有资本属性和排他性,且市场所有权收益具有可计量性和市场经营权具有可交换性特点,故市场存在产权制度与产权安排问题。

      国家或中央政府是市场产权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市场所有权具有国家排他性,实行市场国家所有制[2]。第一,在一国市场组织内部,任何个人和法人组织都无资格代替国家或中央政府履行市场所有权主体功能。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所有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支配权、占有权和收益权等;二是拥有与自身劳动能力相适应的个人财产权。个人市场力量的有限性和市场交换的等价性决定了“市场所有权”不可能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第二,“市场所有权”也不可能归市场内部具有竞争性行为的法人主体——企业所有。市场作为一种超越市场内部任何经济主体的经济组织,其本质是交易。市场既是一种集合各种经济主体的组织形式,同时,又是一种凌驾于其内部各种经济主体之上的组织形式。在市场组织内部,社会生产与社会需求之间,商品可供量与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之间、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买方之间、卖方之间以及买卖双方之间等充满着各种经济利益矛盾和冲突,各个经济行为主体为了通过市场交换过程获取最大经济效益,常常利用各种竞争手段,削弱竞争对手或击败竞争对手,往往不可能形成统一的“市场所有权”。

      另一方面,国家组织本身具有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市场所有权主体是国家或中央政府。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国家是一种在某个特定地区内对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它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道格拉斯·C·诺斯把国家定义为:国家可视为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在扩大地理范围时,国家的界限需要受其对选民征税权力的限制[3]。由于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国家作为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地位。他还指出:国家具有“暴力潜能”,这个“暴力潜能”范畴内涵丰富,它既包括军队、警察、监狱等暴力工具,也包括权威、特权、垄断权等“无形资产”。国家的“暴力潜能”内似于企业拥有资金、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后所具备的“生产能力”。契约论者认为:国家本身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目的是为公民提供服务,使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化。市场经济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一种契约经济,国家的存在有利于制度的建立和契约(合约)的实施。如果没有国家、企业之间的契约,交易费用相当高,过高的交易费用将使任何契约都失去意义。因此,国家所拥有“暴力潜能”以及为契约的实施提供法律、有效制度的特殊地位,赋予任何其他经济社会主体不可替代的国家本身这一组织机构至高无上的权威、特权、垄断权等特殊资源。而且,国家或中央政府是市场制度建设和市场环境建设最大的投资主体,地方政府包括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虽然在有关市场体系与市场制度建设中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其作用最终依然取决于中央政府的产权安排及其制度约束。正是由于国家拥有这一特殊资源,并且是市场制度建设、市场环境建设最大投资主体,所以才能使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拥有市场所有权,并成为拥有市场产权的唯一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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