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金融体系自身缺陷的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障碍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满四,中山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流动站,广州 510275;   王满四,邵国良,广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广州 510006   王满四(1969- ),男,湖南邵阳人,博士,广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副教授,中山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邵国良(1961- ),男,湖南长沙人,博士,广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广州市教育局科研处处长。

原文出处:
经济经纬(河南财经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个世界性的问题,但我国中小民营企业是有其特殊性的,主要在于现有的金融体系所存在的缺陷阻碍了中小民营企业从正规渠道融得资金,这又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信贷机构对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机制存在许多缺陷;中小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出现多样化趋势,但蕴涵较大的金融风险;直接融资渠道缺失与资本市场缺乏层次。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民营经济与中小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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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7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096(2007)01-0112-04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个世界性的问题。早在20世纪30年代初,英国议员Macmillan在向国会提供的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调查报告中,提到了“金融缺口”。今天的中小企业,仍然遇到全新的资本缺口和债务性缺口的融资障碍,然而我国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还具有其特殊性。我国民营企业大多数为中小民营企业,且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其平均利润水平不高,仅仅依靠自我积累作为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远远无法满足企业投资发展的需要。但从实际情况看,民营企业恰恰主要依靠内部融资,分析其原因,主要在于现有的金融体系所存在的缺陷阻碍了中小民营企业从正规渠道融得资金。

      一、信贷机构对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机制存在许多缺陷

      1.信贷权力保护的有效性严重不足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2005年初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辖区调查网络为依托,对省内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状况进行的调查结果反映:中小民营企业总体信用状况仍然偏低,特别是破产兼并比例较高,对银行资产的影响较大。表现在:(1)在全部样本企业中,对中小民营企业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占全部不良资产的比例平均高达63.93%。(2)中小民营企业破产兼并是形成不良资产的主要因素。在全部中小民营企业形成的不良资产中,破产占34.3%(21.93%/63.93%),兼并占16%(10.44%/63.93%),两项合计占50%,这既表明中小民营企业破产兼并是导致银行资产损失的主要原因,也表明中小民营企业存续状态不够稳定。(3)兼并造成的银行资产损失小于破产。企业兼并后银行资产的保全率平均为48.39%,破产后的保全率仅为21.93%。(4)金融机构债权保护手段的有效性严重不足。调查结果显示,金融机构一般运用追偿、行使抵押权、诉诸法律等手段保护债权,但受制于现行法律、制度和市场环境的约束,上述手段的运用效果不佳。比如抵押权的行使涉及很多部门,即使取得了抵押权,往往也不易变现或变现成本很高。金融机构的实际损失依然无法避免。

      2.信贷激励与考核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金融机构在对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时,已将激励机制引入信贷管理,且呈现信贷激励机制多元化的趋势。综合来看,这一做法符合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特点,对保护金融机构的债权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1998年以来,央行三次发布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力度在不断加强,但是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依然没有突破性的进展。信贷激励与考核机制是我们需要反思的问题之一。终身责任制和零风险,使得金融机构普遍存在“借贷”、“慎贷”,基层信贷经理对中小民营企业贷款的积极性不高。

      根据国外主流的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理论和实践,由于中小民营企业存在信息不透明的特点,对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层信贷经理的努力。通过其努力,能够产生关于所在社区中小民营企业的各种“软信息”,这些“软信息”系从企业的上下游企业、主要经营者品行、供应商、顾客交易状况甚至差旅费规模等各种渠道获知,并在平时积累的基础上加以判断形成的,它们较之标准的企业硬信息(如财务报表、抵押担保以及信用记录),对形成正确的中小民营企业融资决策作用更大。信贷权力上收,了解中小民营企业“软信息”基层信贷员没有贷款权力,只有推荐权,但却要承担100%的收贷收息责任,一旦资产出现问题,收入待遇都受到严重影响。而远离企业“软信息”的二级行凭企业的硬信息(大企业标准)来决定是否贷款。信息、标准与责任的严重不对称,使基层信贷员对中小民营企业“恐贷”,抑制了信贷人员贷款投放的主动性,使一些项目前景好的高科技企业被挡在贷款门槛之外。

      “借贷”、“慎贷”、“恐贷”只是表面现象,深层原因有二:一是现有法律、制度对金融机构信贷权利保护不够,金融机构只能通过逆向选择的方式进行自我保护;二是金融机构普遍缺乏评价中小民营企业贷款风险的机制。从整体看,近年来金融机构倾向于以债券、票据等形式运营资产,贷款在资产中的比重相对下降。在新增贷款中,个人贷款、大中城市和大企业份额上升,对中小民营企业贷款的比重呈相对下降趋势。在中小民营企业筹资渠道和方式没有拓展的今天,金融机构发生此类转变,无疑将使企业的发展陷入更大的困境。

      3.贷款权限的高度集中,使县域中小民营企业融资出现真空

      对中小民营企业放贷的信贷决策机制现状的调查结果显示:一是基本形成以二级分行为主体的信贷决策结构,城市商业银行的支行不能独立放贷。农村信用社信贷决策权集中于联社。二是信贷决策权限主要根据具体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确定,一行一策,没有统一标准。三是抵押贷款的审批权限大大高于担保贷款,并且极少对中小民营企业发放纯粹的信用贷款。

      当前,由于金融机构县级支行的贷款权几乎全部上收到二级分行,而多数中小民营企业都分散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区域,从而导致金融机构为中小民营企业信贷服务出现真空地带。基层行只有在贷款前期对企业的考察分析和申请上报权,没有贷款审批权。一个项目上报后,上级行在资金上往往要全局平衡,这就造成了贷款审批的速度慢、信贷投入缺乏灵活性的局面。贷款权的高度集中与中小民营企业贷款户多、面广、相对分散的具体情况不相适应,贷款手续的繁琐与中小民营企业急需贷款的矛盾比较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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