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以宁简介 著名经济学家,中国股份制改革理论首倡者。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名誉院长、国民经济学专业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管理科学中心主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日关系学史学会会长。 改革开放以来,有这样一些人,他们的名字与一些新名词紧紧相连,比如“吴市场(吴敬链)”、“杨承包(杨培新)”、“曹破产(曹思源)”等等。这些经济学家虽然不是手握权柄的强者,却是一群掌握经济规律、影响强者的智者,他们用自己的经济学理论与实践,推动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从而也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在中国当代经济学界,有这么一位学者,他较早地提出企业实行股份制的著名理论,并积极宣传、推行股份制,因而被社会和经济理论界誉为“厉股份”。他就是倡导中国股份制的第一人、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 经过“十五”期间的空前发展,我国的民营经济已经实实在在地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营经济在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市场准入障碍、贷款融资难、服务体系不健全等。厉以宁以一个经济学家独特的视角和责任感为民营经济发展做了大量的推动工作。 “非公36条”更多的还要靠实践来补充 2005年2月,酝酿已久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出台,其以“36条”的形式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决策。 作为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厉以宁率领全国政协“民营经济调查组”,从2003年开始重点对辽宁省和广东省以及多个省市的民营企业作了大量的调查,走访了多位民营企业家。以往人们认为这类调研很轻松,其实不然。整个调研期间非常辛苦,开座谈会、到民营企业参观、与当地政府了解情况等。特别是与民营企业家进行个别访谈特别不容易,很多问题他们不敢说,有很多顾虑。一个顾虑是怕得罪地方政府;还有个顾虑是民营经济现在怕出风头;还有一个是害怕一旦说出来会遭到银行贷款、工商税务缴税和招标投标方面的不公平待遇。“还是因为我们是政协的,我也是教授,他们还比较敢讲话。” 调研结束后,厉以宁主持汇成《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几点建议》报告。“写报告时,我们认为要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在现实经济中作用:一是非公经济对解决中国的就业问题起了多么大的作用,各地方可以普遍地感觉到。凡是民营经济发达的地方,下岗的人就少,民营经济发展慢的地方失业的人就多。民营经济除了直接雇用人才以外(直接就业),也创造了为其提供原材料、营销、交通运输等大量服务的就业岗位(间接就业)。另一方面,我们在对深圳高科技企业调查时发现,民营经济的发展与高科技企业紧密结合在一起,培养出不少新一代的民营企业家。他们年轻、有学历、有专业知识、懂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竞争,尤其在中国出口贸易上作出的贡献很大。我们要以科技强国,不能忽略民营经济这一环。”报告中,还论述了加快民营经济建设的必要性和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所面临一些阻碍。 说到民营经济发展所面临的阻碍,厉以宁坦言:“一是市场准入问题,什么市场可以让民营经济进去?什么市场不能?我们提出,只要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可以进去。温家宝总理特别规定,包括一些垄断行业都可以让民营经济参与。在调研过程中尤其感觉到,有些领域外商都可以进入而民营经济不行,这不合理。第二个问题是必须打破涉及税收、信贷、土地使用、外贸等方面的不公平待遇。此外还有民营经济受到的一些政策性阻碍,如招标投标的信息不对称。有些民营企业对我说,当他知道招投标的信息后,会都开完了。我们后来写的报告主要是解决这些问题。” 2004年2月,温家宝总理在《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几点建议》这份报告上作了重要批示:要研究制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之后,国务院研究室和国家发改委才进入对“非公有经济36条”正式的制定阶段。厉以宁表示,到目前为止,他对出台的内容基本上是满意的,更多的事情还要靠实践来补充。“‘非公36条’公布以后我们在下面调查,发现当前民营经济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就是要取得公平待遇。比如我们所了解到的税费问题,显然跟外资企业是不一样的,而且跟国有企业也不一样,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重,税以外的费负担重。民营经济如果在税收方面不能得到公平的待遇,实际上在竞争中它的力量就削弱了,而竞争中力量的削弱,势必使其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受到影响。” 为民企融资难题开药方 民营经济在总体发展迅速的同时,经常遇到贷款融资难等问题。厉以宁认为没有按规定建立财务账目,抵押物不足,企业信用信息不明、信用记录不清楚,这3条是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融资难的主观原因。从客观上看,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从县以下领域退出,金融服务范围缩小;县及县以上城市中的国有商业银行资金重点投向了发达地区和优势行业;有效的信贷担保机构相当缺乏;民间资本难以通过正当的渠道发挥作用;商业银行实行严格的贷款责任追究制,同时又缺乏相应的贷款激励机制,这些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增加民营企业融资的难度。
为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题,厉以宁提出7条建议:一是依靠民间资本参股、特别是吸纳游离于金融体系外的民间资本,尽快建立专门服务于民营企业的小型商业银行,促使民间资本从“体外循环”转入“体内循环”。二是现有商业银行在业务调整中,对小额贷款业务另行制定规划并单独进行核算,制定符合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三是积极引导和扶持有条件发展企业债券的民营企业,在部分省市选择一些管理制度完善和盈利的民营企业率先进行试点。四是在上市方面,坚持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重点推动达到一定规模的、高科技行业的、符合上市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五是积极发展各类有助于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机构。可以是企业集资联合建立商业性的担保公司,也可以是政府拨款设立的非营利性担保公司,或者是专业协会之类的民间组织集资成立的互助担保基金,或者是企业集资联合建立的互助担保基金。六是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各省市可以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收集汇总企业信用信息,记录企业纳税情况、信贷记录、合同履约率、遵守法律等情况,供社会查询,增加企业信用信息的透明度。七是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民营企业融资领域。既可以是民间资本作为资本金注入民营企业,也可以是民营资本组成金融机构或建立投资基金,还可以是民间原来就已存在的互助性的融资形式继续存在并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