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还是“三农”问题的解决,其核心都在于增加农民收入。农业产业化是市场农业发展中合乎规律的必然选择,更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目前,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四种基本组织模式(黄祖辉、王祖锁,2002):公司企业带动型(“公司+农户”)、市场带动型(“专业市场+农户”)、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合作社+农户”或“公司+合作社+农户”)和专业协会带动型(“专业协会+农户”)。从制度绩效和运行现状来看,“公司+农户”模式已成为主要的选择。“公司+农户”型农业产业化模式的关键在于公司即龙头企业的培育和建设,因为在该模式中,龙头企业处于主动的地位,能起到“发展极”的作用,而农户处于被动的地位,需要龙头企业的带动来加入农业产业化之中。 一、理论框架 当前,中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面临资本投入严重短缺的状况。理论上,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银行、民营经济组织以及外商都可能为农业产业化提供资金来源,但是,事实上,很少有资金投入农业产业化中来,这是因为:①长期以来,中国实行的是工业化和城市化优先发展战略,财政资金主要投向了第二和第三产业,对农业的投入比例偏低而且呈现下降的趋势。②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弱化,对农业的投入不断下降。而且,随着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农村集体资金主要投向了非农领域。在农户方面,虽然目前农业投入的40%~60%仍来自农户,但按全国2.4亿个农户计算,平均每个农户仅投入2000元,只能支付家庭农业生产所需种子、化肥、农膜等生产资料的费用(郭敏、屈艳芳,2002)。③中国国有经济的基本结构是一个由国家财政、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组成的“三位一体”的结构,银行贷款的绝大部分流向了国有企业,这种状况在国有银行商业化后有所松动,但银行出于稳健性原则和农业贷款的交易费用太高而普遍“惜贷”,使得农业贷款占金融机构贷款的比例仍然极低,与国有银行商业化前相比几乎没有得到丝毫的改善。④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民营资本和外资规模也迅速膨大,然而,由于农业本质上仍是一个弱质产业,比较利益较低,对于趋利性强的民营资本和外资而言其吸引力不是很大。 由是观之,发展农业产业化所需要的增量资金不可能由以上各参与主体提供,筹集增量资金的很大一部分责任就责无旁贷地落在了龙头企业身上,加上龙头企业自身建设和发展也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龙头企业的资金约束就愈发地显现出来。 龙头企业筹集资金的渠道主要有两条:一是间接融资,即从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二是直接融资,即通过资本市场、资本运营来获取资金。前已述及,由于农业比较利益低,加上长期以来形成了“农业贷款占金融机构贷款比例低”的路径依赖,第一条融资渠道是不通畅的。撇开这些因素不谈,单从农业龙头企业内部来看,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信息披露质量差、金融机构与龙头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可能导致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利益受损。在中国加入WTO、外资银行即将“抢滩”中国市场之际,金融机构为了降低坏帐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竞争力,客观上也会收缩对农业企业的贷款规模。当然,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信息披露质量高且业绩良好的农业企业较公司治理结构差、信息披露质量低的企业更容易获得贷款。 再来看直接融资。直接融资主要是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和债券融资。中国资本市场的规模还很小。截至2005年底①,中国沪深两市共有境内上市公司(A股、B股)1381家,总市值37000亿元,相当当年GDP的20%左右,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一般达到80%以上。农业类上市公司更是仅有区区数十家,其融资额大概在百亿元左右。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债券融资在企业融资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而中国由于受传统经济体制的影响,债券市场的规模和发展程度远远落后于银行信贷和股票市场,企业对债券市场的参与程度很低,迄今为止还未有一家农业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因此,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还有巨大的空间,农业龙头企业直接融资的规模也可以扩大。与此同时,中国企业和居民存款已突破16万亿元,发展资本市场以及农业企业扩大直接融资比例也具备了可行性。 世界证券市场的发展史表明,要使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就必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如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投资者的信心就会受到打击,其结果必然是投资者选择远离这个市场。自2001年以来,中国股票市场几乎丧失了融资功能就印证了这一点。实证研究也表明,一国或地区对投资者保护越好,则股票市场规模越大,上市公司数目越多(La Porta et al.,1997)。当然,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方式很多,例如加强立法、司法、处罚和审计。但是,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也不失为一个重要举措,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充分、透明的信息披露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Levitt(1998)甚至认为,高质量的信息是资本市场的“血液”。为了拓宽直接融资的渠道,顺利地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农业龙头企业必须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以保护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