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比较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汤小华,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博士生。

原文出处:
经济研究参考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民营经济与中小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7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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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现状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包括投资者、经理、工人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制度中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应包括: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钱颖一,2000)。从全球范围来说,主要由三种治理模式:英美模式、日德模式和东南亚家族治理模式。家族治理模式指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主要由家族成员控制,公司与家族合一,公司的主要控制权在家族成员中配置。

      我国家族企业的组织形式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近年来,有限责任公司所占比例逐年上升,并已成为我国家族企业最主要的组织形式。①

      从总的趋势来看,我国家族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日趋完善,高达80%多的公司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虽然企业主掌握着管理权,但无论是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还是一般管理决策都有逐步摆脱家族色彩的趋势,尤其是重大经营决策由董事会和由主要投资人和其他管理人共同决定的比例逐渐增大。在一般管理决策中,企业主本人单独决定的趋势下将更明显,而更多地转为由董事会决定。②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可以根据企业规模选设,即使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也必须至少设立一名执行董事和一至两名监事,作为两会的常设机构行使职能。所以,许多企业迫于法律的要求设立了“新三会”。但是,因为企业的股权集中于家族人员手中,董事会成员与股东会成员大部分是重叠的,董事名额主要在家族成员间分配,并且董事会成员同时兼任公司的主要管理职位。所以有些企业开董事会就好比开家庭会议,主要家庭成员全都是董事会成员。中国家族企业的董事会,主要由内部董事组成,某种程度上说,它是业主的一个决策咨询机构,基本上没有起到对业主的制衡作用,可见目前中国家族企业不会考虑使用外部董事。大多数家族企业不设监事会,只是从一般管理人员和职工中选择一至两名担任监事,由于这些监事没有全面了解企业内部财务状况,而且他们没有激励机制去监督企业整体运行状况,所以监事或监事会对许多家族企业来说只是个摆设。

      我国家族企业产权结构单一,资本高度集中于企业主本人,投资的收益和风险也高度集中于企业主体人。企业的股权集中在家庭成员手中的比例高达80%多,虽然有些企业给技术人员和部分管理人员采用赠股的方式,但这些人的股份所占比例很低,而且大部分是象征意义的,属于只能分红的“哑巴股”。与一般家族企业相比,上市家族企业的股权虽然受到一定程度地稀释,但家族仍掌握绝对控股权,例如,马兴田家族拥有康美药业66.38%的股份;朱保国家族控制太太药业74.18%的股份;杨启昭家族控股67.19%的广东榕泰。

      产权结构单一和股权高度集中的后果是经营控制权也牢牢地掌握在家族人员手中。我国家族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密切结合,家族成员一般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这种治理结构具有一定的特殊效率,尤其在企业的初创阶段,具有决策迅速、交易费用低等优势,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家族企业的竞争力,但是随着家族企业的进一步成长,家族治理结构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如家庭矛盾演变为企业的内耗;融资结构的单一,容易导致产权结构的封闭性和排他性;家长制作风盛行,决策草率,企业的重大决策由家族企业主一人做出,经常置董事会和部属意见于不顾,这种决策方式可能使企业偏离正确的轨道,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倒闭;所有者即经营者是我国家族企业创业期的特征,这虽然解决了现代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下的委托代理问题,但由于高层管理人员选择范围狭窄,一般只局限于家族血缘关系中,没有从更大范围内去选拔优秀人才,必然影响到家族企业的治理效率和治理目标的实现;创业者家族作为大股东控制着企业的所有权和主要经营管理权,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围绕大股东的利益,而经常忽视了中小股东、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等。

      二、美国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分析

      美国80%以上的企业都是家族企业(J.H.Astrachan and M.C.Shannker,1996年),美国上市公司中的60%为家族控股(M.C.Shanker and J.H.Astrachan,2001),美国就业机会中的78%、GDF中的50%、向社会支付工资的65 %都是来自家族企业的创造(Financial Planning,Nov.1999)。目前,美国的家族企业在保留家族对企业最终控制权的同时,融合了现代企业制度的优势,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产权结构和比较规范的治理结构。

      (一)美国家族企业在股权相对分散的同时保留高度的控制权。

      美国家族企业在产权方面经历了从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到家族独自持有公司股份,再到家族放松企业股权这样一个过程。钱德勒在其著作《看得见的手——美国工商企业的管理革命》(1977)中用大量的史实,通过分部门、分行业的具体案分析了美国企业的成长史,揭示了美国家族企业治理结构总体上的变迁。从1840年到1920年,美国家族企业随着市场的扩大,新兴技术运用于生产,导致企业规模日益扩大,随之而来的是管理复杂化和专业化,使业主无法亲自承担其经营管理工作,职业经理市场的形成,使专业的管理层逐渐替代业主,经历了广泛的“经理革命”,最终导致了家族企业股权的相对分散。因为聘请职业经理人来管理企业,为了防止他们的道德风险,通常给予高层管理者期权或者股票奖励。另一方面,家族企业出于融资的需求,希望成为公众公司,从资本市场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持和有效的监督,为家族企业的快速成长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在美国几乎所有人的家族企业基本上都经历了上市这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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