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比较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国斌,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刘国斌(1963—),男,吉林长春人,现为吉林大学财务处高级工程师,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区域经济研究所在读博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现代日本经济

内容提要:

为解决抵押资产不足的中小企业间接融资困难,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日本与美国是世界上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比较早的两个国家,两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完备、经验成熟。尽管两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框架结构和运作模式差异很大,但是它们共性的成功经验是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并且需要具有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民营经济与中小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7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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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7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35X(2006)06—0042—05

      日美两国的信用担保体系经验成熟、体系完备,比较与分析日美两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异同,汲取其中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具有帮助。

      一、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一)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概况

      日本大约有470万家企业,其中99.7%是中小企业,这些企业雇佣了劳动力的80%。[1] 中小企业是日本经济的发动机,这已经在日本的经济和工业政策制定中得到认同。[2]

      日本是世界上建立信用担保体系较早的国家。1937年日本率先在东京建立了东京信用保证协会(CGC of Tokyo),随后京都、大阪等地也相继建立起各自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并于1951年成立了国家信用担保协会联合会。截止到2005年,全日本共有地方性信用保证协会52家,分支机构149个,雇员6015人。2004年, 共接受信用担保122万件,涉及金额1316亿日元,共有468万中小企业从中受益,占中小企业总数的37.5%,占中小企业贷款的11.3%。在担保额总计达29.73 万亿日元。[3]

      (二)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框架结构

      日本的信用担保体系属于市场公开操纵型。虽然日本信用保证协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但保证协会不受政府控制,属于公共法人,各保证协会独立运作、自负盈亏,完全按照市场规律操作。

      信用担保体系具有互助担保型担保体系特征。设立于全国47个都道府县及5个主要城市的52个地区信用保证协会是当地中小企业、地方政府、企业团体以及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的,具有互助担保的特征。

      日本的信用担保体系属于二级担保体系。日本除了在各地设立地方性信用保证协会外,还设立了一个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后更名为中小企业事业团),对各地的信用担保采用信用保险制度。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建立于1958年,由日本中央政府全资拥有,属于公共担保机构。经各地方信用保证协会同意的贷款担保会自动受到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的保险,如果出现代偿可向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领取70—90%的保险赔付,各地信用保证协会只承担剩余的30%风险。[4]

      日本的信用担保体系是实收制的担保体系。实收制的主要特征是信用保证协会以实有资金作为保证的事前保证,将担保资金存入协作银行,发生损失后由专门账户直接拨给银行作为补偿。

      日本的信用担保体系具有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双重特征。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采用的是“双保体制”,即在信用保证制度之上又添加了信用保险制度,形成了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的双重担保体制。在日本,信用保证制度和信用保险制度合并称为“信用补完制度”(Credit Supp-lementation System)。

      (三)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运作模式

      1.担保的实施方式。日本的信用担保体系实施方式属于直接征信方式。在这一方式中,参与信用担保体系的协作银行的作用仅限于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由信用保证协会负责中小企业的信用审查与监督,银行不承担信用风险。

      2.担保对象和担保资格。日本的信用担保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特别是工商业和服务业中小企业,将业务类型重点放在借款信用保证上。对于担保资格主要考虑资产额和雇员人数。资产额超过3亿日元,雇员300人(或少于300 人)的工业企业;资产额超过1亿日元,雇员100人(或少于100人)的批发企业; 资产额超过5000万日元,雇员50人(或少于50人)的零售企业;资产额超过5000万日元,雇员100人(或少于100人)的服务业企业具有担保资格,而农业、金融、林业、渔业、宗教组织以及非盈利性企业不在担保行列。

      3.担保资金来源。日本的信用担保资金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支援,同时金融机构也出资,这些资金再加上靠收支差额积累的内部资金,共同形成了日本信用担保的资金全部。截止到2005年3 月, 日本信用担保协会共有资金13440亿日元。其中,地方政府资金6060亿日元,占45%;金融机构资金1550亿日元,占11.5%;企业团体资金8亿日元,占0.06%。此外, 信用保证协会还可从国家中小企业事业团获得政策性融资。[3]

      日本信用担保的资金补偿机制较特别。各地方的信用保证协会的资金损失由国家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的保险制度负责补偿,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的赔付损失由中央政府负责。此外,中央政府还通过地方政府、国家信用担保协会联盟还向各地信用保证协会提供损失补偿金。

      4.担保风险控制。日本的最高担保限额一般为普通保证4亿日元,无担保保证8000万日元。担保的放大倍数为基本资产的35—60倍。以2004年为例,全日本保证协会的基本资产为13437亿日元,当年共有在保金额429062亿日元, 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为31.93%[3] 日本信用担保的担保比例曾在90年代采用过100%担保,但90年代后,由于担保机构的代偿额度逐渐增大,继而采用部分担保方式,现在的担保比例是50—80%。除此之外,日本信用担保体系还有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日本的信用保证协会实行分级负责制,对内部的管理人员规定了相应权限的担保审批决策权,实行严格的审、保、偿分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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