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干预创业投资的经济学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志阳,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上海 200433;施祖留,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政策研究室,上海 201204 刘志阳(1975—),男,福建惠安人,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博士后,主要从事风险投资研究;施祖留,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政策研究室,博士后。

原文出处:
福建论坛: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政府干预创业投资是出于保证创业投资顺利进行的需要,是以创业资本市场存在失灵现象为前提并且也是出于维护国家利益为目的的。政府干预创业投资有直接手段和间接手段两种方式。直接手段指包括提供种子资金、放松创业投资资金来源的限制、直接提供财政刺激等等。间接手段包括中小企业政策、金融市场结构政策、科技政策、产业政策、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财政政策等等。全面衡量政府直接干预效率,需要综合分析政府直接干预带来的示范效应和挤出效应。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民营经济与中小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7 年 01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402(2006)11—0019—05

      众所周知,创业投资是创业投资者、创业资本家、创业企业家和政府这四个主体间利益均衡关系不断协调、变动的复杂过程。从创业投资过程来看,充分体现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反映了创业投资的市场行为性质。创业资本动员过程主要依靠创业基金的市场业绩和信誉换取创业投资者的信任,从而取得创业资本;创业资本的投资过程是创业投资家群体与创业企业家群体在技术市场中通过充分的竞争和选优组合,使投入的资本与技术达到最优配置并运用市场机制促使创业企业成长的市场过程。创业资本退出和重新循环是合理运用资本市场、产权市场的结果。综上可见,创业投资过程“在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过程,而不是政府超强干预的结果”①。但是为什么创业投资过程一直会伴随着政府干预的趋势,而且这种干预趋势非但没有衰减反而变得越来越明显呢?干预的方式和效率如何?这些问题值得研究。

      一、政府干预创业投资的经济学解释

      政府干预创业投资是出于保证创业资本运动顺利进行的需要,是以创业资本市场存在失灵现象为前提并且也是出于维护垄断资本主义国家利益为目的的。

      1.政府干预创业投资是由创业资本运动的特性所决定的

      首先,创业资本作为一种独立的职能资本,呈现出“高风险、高收益、高投入、低流动性”的基本特征。如果完全按照市场化运作,遵循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让纯粹的市场经济主体在利润驱使下主动参与创业投资,“成三败七”的经验结局加上创业利润获得的极大不确定性,必然会使创业投资缺乏必要的动力。所以在创业资本出现的早期阶段,政府的直接投资将带有极大的示范效应。其次,创业资本运动不同阶段的风险与收益的对称性存在差异,需要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主体与之相匹配。创业投资运作过程中的结构性失衡也容易导致创业投资的畸形发展,不利于创业投资推动经济增长功能的发挥。此时,政府又成为这种补缺功能的责无旁贷的承担者。第三,创业资本运动的各环节离不开政府政策的合理规制。动员阶段,政府需要对可用作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进行投向上的明确规定,比如养老基金、保险资金能否进入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进入创业投资。投资阶段,一般政府都没有规定投向比重,但也有国家规定了投资于创业企业和一般企业的比重。退出阶段,往往需要政府在金融制度的安排上提供退出渠道,譬如有的国家发展第二板市场,有的国家则设有柜台交易系统。第四,创业资本的顺利运行也离不开政府的大力协助。创业投资要在一个国家发挥作用,要有必要的制度安排和法律保障,使资本、知识、人才等资源能自由流动,各种交易活动能公平进行,这就要求政府能适当调整有关政策和制度,以消除创业投资的制度障碍,保证各种交易的公平进行。

      2.政府干预创业资本运动是对创业资本市场失灵的一定程度的矫正

      北京师范大学孔凡保博士在这方面做了详尽的研究②,我们主要把他的研究成果归纳到这里。首先,政府参与创业投资活动是克服技术创新溢出效应,使创新活动的个人边际收益和社会边际收益相等的需要。创业投资的运作领域通常都具有高新技术概念,个人的技术创新,特别是基础性研究与开发活动有正的外部性。这种正的溢出效应会使其他企业和整个社会受益。据曼斯菲尔德(E.Mansfield)等学者的研究,技术创新的溢出效应问题在小企业中间更为严重,因为他们没有能力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从产品市场上获得大部分租金③。所以,尽管税收优惠、知识产权保护等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内化这种正的外部效应。高新技术成果的极低的复制成本、深刻的渗透性和巨大的社会效应,仍然使其具有公共品性质,因而对于从事技术创新的个人和企业来说,不可能获得技术创新的全部剩余,从而导致企业或个人对技术创新的投资水平低于最佳社会水平。单个创业资本为了最大程度地独占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成果,以拓展利润空间和延长赢利时间,必然会采取一定程度的垄断经营方式。这不仅侵蚀了市场竞争,而且延缓了技术进步的步伐。这种市场失灵必然要求政府以直接投资加以支持或补贴,甚至直接参与运作。

      其次,政府的介入可以减少企业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美国学者乔什·勒讷将信息不对称理论引入了对政府参与创业投资活动的研究。他认为,潜在的创业企业家比潜在的创业投资者握有更多的信息,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对企业的融资存在事前的逆向选择问题。政府为从事技术创新的小企业或个人提供补贴,事实上等于向投资者证实了企业技术的可靠性。这样就有可能消除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约束就会不复存在④。

      对于政府通过补贴介入创业投资活动引起了一些争论。争论的核心在于它可能会引起负的外部性,造成创业资本市场的扭曲。加里·贝克尔用正式模型证明,直接和间接的政府补贴会被特殊利益集团所左右,而政府官员只不过是特殊利益集团执行政策的消极工具⑤。尽管创业投资产业基本不存在组成压力集团的问题,但政府直接介入创业资本市场却有扭曲市场的可能性。比如政府过多地为创业中介机构提供贷款担保,可能会导致它们对投资项目事前挑选的冒险和事后监督的松懈,从而造成创业资本配置的无效率。政府过多的介入还可能会影响民间创业投资中介机构的正常发展。但“在实际中,各国政府相信创业资本计划能产生的社会收益率将大于私人收益率,而单纯依靠市场力量是不可能克服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以及由此所诱发的技术创新风险的,其结果必然是技术创新投资不足”。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