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传统产权理论的挑战

——关于中国乡镇企业产权问题的反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德〕M.L.沃兹曼 许成纲(音)

原文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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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上期)

      3、乡镇企业是产权界定模糊的集体企业

      许多西方经济学家把乡镇企业说成是打着集体旗号的私有企业,以为能合理地说明乡镇企业的成功。但这个结论从总体讲并不正确,虽然也能找到一些例证。当我们现在阐释这一问题时,许多文献已经证明,典型的乡镇企业并不是私有企业。

      还有一种说法:由于政治原因,乡镇企业受到严格约束,以至不能转变成以私有产权明确的产权理论为基础的资本主义企业。这种说法为乡镇企业的存在提供了一种似乎有理的解释,但却无法解释这种组织形式超乎寻常的成功。事实上,乡镇企业的巨大成功,已成为对产权理论基本信条的挑战。(由中国国务院地区试点办公室设计和实施的温州市郊乡镇企业产权试验,使人们可以用来阐明它们的所有制形式。多少令人惊讶的是,尽有有国务院为私有财产提供的法律保护,但绝大多数乡镇企业并不希望被注册为正式的私有企业。相反,大多数企业坚持被登记为集体企业或乡镇企业。)

      如果一定要按传统的分类来界定乡镇企业,那末它更接近于生产者的合作企业而非别的任何类型。(把中国乡镇企业与世界其他企业组织加以比较。Gelb 和Svejnar〔1990〕已得出结论,与中国乡镇企业最相似的是生产者的合作企业,包括东欧的合作企业、西班牙的Mondragon企业和前南斯拉夫的劳动者管理的企业。)但我们更愿意把集体所有的乡镇企业称为界定模糊的合作企业,因为即使以传统的生产者合作制标准而言,乡镇企业的产权也缺乏明确规定。

      作为产权界定模糊的乡镇企业,其下述特征看来与传统产权理论的四项基本信条特别矛盾:

      (1)以传统产权理论的标准衡量,乡镇企业并没有所有者。 名义上,乡镇企业是集体所有的企业,即所在地的所有居民为其名义上的所有者,但典型的情况是,这些集体所有者并没有明确规定的财产份额,或者说实际上就没有份额。相应地,也不存在用诸如股份拥有者这样的概念来描述某一集体成员的情况。事实上,在中国并不存在通用的用以描述这样一个个人的词汇,无论是一般用语还是在法律文件中,最接近的词汇便是村民,意指农村居民。本文将使用居民一词,以便强调与标准产权信条之间的差异。

      通常,加入一个集体企业的决定,并非出自居民的自愿和独立决定。相反,他们的参加是出于他们的住处和出于基层政权的授权,或者采取摊派、每家向乡镇企业捐款的做法,或者以个人投资作为受雇于该企业的先决条件,即以资带劳。

      基层政府是乡镇企业的行政所有者,许多中国经济学家的报告指出,乡镇企业一般由地方政府所控制,基层政府与乡镇企业之间通常没有分界。这些报告描述了这样一种状态,即许多乡镇企业在经济事务中没有真正的权威,基层政府在经营、人事和雇工方面有决定性的影响。一份调查写道:“乡镇企业的权力由基层党政机关控制是十分常见的情况,乡镇企业并非真正的合作制企业。企业净利润的相当部分用作了基层政府的行政预算。”

      概括地说,没有任何居民或行政所有者拥有传统产权理论所说的独占所有权。而且,有法律限制乡镇企业变成私有企业。比如,当一定企业被承包给一名经理或个人时,法律要求“所有财产(包括由承包者经营形成的增值部分)仍然属于全体劳动者集体所有”。这就是说,个人承包者不能成为企业的所有者。

      (2)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剩余价值所有者。通常, 居民们是被动的接受或享受利润,且其主要部分并不采用货币形式,而是作为集体投资由每个成员分享。居民所得利润的量和形式,是由基层政府与企业经理决定的。

      对企业的税后收入,居民们或行政所有者没有消费或处置的全权。事实上,税后利润的60%或更多不允许直接分配给居民,而是必须作为企业的提留。其中大部分用于再投资,余下的用作集体福利和奖金。

      与乡镇企业良好业绩相伴随的,是它们往往成为预算紧缩的受害者。由于预算紧缩的影响,1989年约有1/6或者说300万家乡镇企业濒临破产,或被其他乡镇企业吞并,而与此同时,几乎所有亏损的国有企业都受到了国家的保护。作为预算紧缩的结果,1990年至1991年,乡镇企业有6%为亏损企业,而一半以上的国有企业为亏损企业。 (据中国国家体改委副主任高尚全说,90年代初,国有企业有1/3赢利,1/3亏损,1/3持平或潜亏。

      4、基本的悖论

      按照主流产权理论的几乎任何一种观点,人们都可以把中国模式视为一种经济灾难。没有享有清晰权利的真正所有者,没有为追求最大利润而经营企业的物质动力,乡镇企业应该是不负责任的和低效率的,其结果是乡镇企业的运行应该是不理想的;建立在这种界定模糊的合作企业基础上的过渡方案,既使有严格的预算约束,按照常规来看也是最不可想象的。

      但主要的反论是中国模式在实践上的极大成功,它与标准模式的理论前提相矛盾,并与标准模式华而不实和缺乏成就的实践形成鲜明反差。在这样一个重要领域,理论与实践为何会存在如此截然相反的对立?当然,人们可以争辨说,无论是东欧还是是别的什么地方,都并未真实地尝试过标准模式,但这种要求有更多更进一步机会的解释,却仍然无法解释由于中国实验的成功所导致的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巨大鸿沟。

      五、合作的文化:对悖论的一种可能的调和

      中国界定模糊的合作制的乡镇企业为什么会有如此的成功?本文不可能对此进行全面讨论。这或许有多种因素在发生作用,但这里强调的是在我们看来是最适当的一种思路。

      传统的产权理论之所以不足,是因为它缺少一个重要的方面。这个关键的因素就是,一个群体在没有明确的规则、法律、权利和程序等条件的情况下,解决其内部潜在冲突的能力。为使这一观念更具操作性和更首尾一致,我们将提出一个理论框架。(David Kreps 曾提出一个社团文化的概念,其中一些因素与我们这里的论点相近似。)这一框架可能受到批评,认为它不过是详尽地阐述了这样一个逻辑推理,即中国界定模糊的乡镇企业之所以有如此突出的成就,是因为中国文化的独特和不同。我们也认为,对一个可能调和矛盾的普遍论点的结构作深入分析是有益的,既有益于其自身,也因为这一思路除了对我们在此讨论的问题有关而外,而且还与其他一些经济问题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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