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间的经济交往均以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形式体现,经济合同已成为企业间联结的纽带。然而,由于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不规范、不严谨以及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导致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发生。因此充分认识存在的问题,从而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纠纷和减少损失,切实维护缔约者的合法权益,已是企业的当务之急。 一、存在的问题 根据对部分农垦企业的调查情况看,企业在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主要在5个方面存在问题: 1.不慎重选择缔约对象。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在签约前不认真、全面地考察缔约对象,对其资信商誉、资产实力、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情况一无所知,对经办人的资格亦不进行认真审查,轻信经办人员的介绍及表白。结果上当受编,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 2.合同条款不完备。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订立合同草率从事。一是合同条款不齐全,遗漏很多。该详不详,欠缺必备的内容。二是合同用语不明确,词意含糊,相互矛盾。极易产生岐意,为纠纷埋下了隐患,如“基本上”、“可能的情况下”等词语常见。三是错别字多,有的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的字用错,则产生与用意不同的法律后果。如将“定金”写成“订金”,一字之差即可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缔约者随意违约、悔约。有的企业不了解经济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形式,将订立合同当作走过场,合同签订后即弃之一边,仍按想当然办事。合同能否得以执行,完全决定于企业的利益取向,对自己有利则执行,否则即以种种借口拒不执行,甚至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本可实现的经济目的成为泡影,从而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4.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为本地的局部利益,采用行政强制手段,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横加干涉,常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扣留企业应付货款,致使企业间正常的应收应付款长期拖欠,无法及时结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从而引发合同纠纷。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干预法院工作,使其难以依法定程序处理合同纠纷。 5.企业不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目前,企业之间不能依法追究违约责任的现象非常普遍。其表现主要有:一是不知如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不懂得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不敢追究违约者的责任,担心丢了用户,伤了和气;三是抓不住有利时机,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对违约者起诉,丧失诉权,从而失去最佳最终的追究违约者责任的有效方法,致使违约者逃避法律制裁,也使自己蒙受经济损失。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可以从经济合同订立和履行两个环节来考虑相应对策。 1.要依法、正确地订立经济合同。 第一,慎重选择诚实可靠的缔约对象。这是订立合同必须考虑的前提条件。缔约对象的选择,主要应弄请楚下列情况:一是资信商誉;二是资产实力和经营范围;三是经营方式;四是组织形式。这些因素对于合同能否顺利履行是至关重要的。了解情况的方法,主要是依靠对方所在的工商部门、对方的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当然要注意有关的调查技巧。并在必要时采取合法的暗访手段以弄清楚对方的真实情况。在确信对方具有履约能力时,才可与之订立合同。在这个问题上决不能怕麻烦,慎重不会给自己带来不良后果,相反会避免损失。 第二,严格查验经办人的有关证件。实践中,经办人往往是企业的代理人。按法律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各种合法的经济活动,当然也包括订立经济合同。但法定代表人经常是委托代订经济合同,这就涉及到对经办人员的审查问题。按照法律规定,订立经济合同的代理人要具备下列文件以证明其身份和权限:一是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按照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因此,授权委托书对代理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表述,它是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证明;二是委托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它是证明委托单位(即订立合同的企业)主体资格的文件;三是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长期的而不是临时的)等。在正式洽谈前要互相主动出示上述证件交对方查验,也有权要求对方出示供查验。确实查验无误才应洽谈,切不可马虎从事,轻信对方之言。 第三,仔细认真地拟定合同条款,既无遗漏,又要表述准确,这是合同得以履行的关键。依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应具备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此外,也可按法律规定或经济合同的性质及合同当事人的要求增加相应条款。凡使用预制好的格式合同,一定要认真审查,联系现实条件做出增减或修改。 第四,严格对合同专用章的管理。经济合同用章是企业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它表示当事人的承诺,一经盖印即负法律责任,而不必去追究由谁盖的印。因此,企业必须加强对印章的管理,严格控制公章和专用章的使用,一定由专人管理,决不能随便带出厂外,使用时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健全批准手续。盖有合同章的空白合同文本也不得随便带出厂外,如确有必要,应当由主要领导(法定代表人)审批并登记,事后办理核对手续。对外聘人员更应从严掌握,如要解聘,必须先收回有关的授权书和盖章的合同文本,以免带来不应有的麻烦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