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乡镇集体企业原有的优势正在逐步弱化,产权不清,政企不分等缺陷也正日益显露和加剧。为解决上述问题,为此各地均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这项由基层自发搞起来的改革,由于一开始缺乏明确一致的理论指导,因此在改革过程中暴露了具体政策不明确,操作程序不规范以及“换牌未转制,新瓶装旧酒”等问题。产权改革是企业改革的核心,乡镇集体企业也是这样。本文试就乡镇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谈一些看法。 (一) 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而产权制度改革则是企业改革的核心。所谓产权制度是绝大多数人对于财产权益的认可,是对经济组织、经营方式、交易行为中主体的财产权力、利益责任所采取的某种安排,它把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利在当事主体之间进行划分,以巩固某种经济秩序和实现某种财产权力。 目前,我国乡镇集体企业的产权仍比较模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企业财产所有权主体错位,法定的乡镇社区农村集体所有制变成了事实上的乡镇政府所有,导致行政权对企业财产所有权的侵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集体企业财产所有者的主体是全乡镇农民,由该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大会)或者全乡镇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权主体的代表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而事实上绝大多数乡镇集体企业的所有权主体代表都变成了乡镇政府,一般由乡镇党委书记任农工商总公司董事长,由党委书记、乡镇长及乡镇政府工办行使所有权职能,法定的乡镇农民集体企业变成了事实上的乡镇政府所有企业。由此导致了乡镇企业的政企不分,乡镇集体企业的厂长都由乡镇政府任免,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也由乡镇工办与承包者签订,利润所得也由乡镇政府分配和使用。在集体资产的运营上,企业的投资一般由乡镇领导决策,资金筹措往往也有乡镇政府领导出面或拍板,但是企业的投资风险都由乡镇农民集体来承担,由于这种所有权主体的错位使具有法定所有权的广大农民根本意识不到自己是本乡镇集体企业财产的主人,当然失去了对财产经营和收益的监督权。 二是企业产权主体权责与企业经营主体权责不清,相互制约不严,产生了事实上的企业所有者代表——乡镇领导人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干扰与企业所有者权益被经营者侵犯的现象并存。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起出资者的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产权关系,而乡镇企业大都未建立这种产权关系,因此往往出现了一些以乡镇集体企业所有者产权代表身份出现的乡镇政府领导人随心所欲地干预乡镇企业的经营活动,侵犯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同时,由于许多地方的企业所有权主体代表也不是真正的有严格利益机制和权力机制约束的产权主体代表,缺乏对企业资产经营权益的责任和对企业资产经营状况有效的监督,导致经营者侵犯所有者权益的不负责任的渎职行为的发生。 三是乡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地位和权责模糊不清,企业缺乏内在凝聚力。现在包括党政部门和理论界在内的社会各界对乡镇集体企业的内涵理解不太一致。在现实生活中,随着招工的非社区化和实行厂长经理承包经营责任制,加上一些厂长经理民主管理意识淡薄,独断专横,职代会制度不健全,企业集体福利和养老(退休)保险制度没有建立,所以有不少集体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和利益共同体意识比较淡薄,主人翁责任感缺乏等问题相当突出,有的企业职工把厂长称为“老板”,把自己称为“伙计”,法人代表和法人主体的关系成了老板与伙计、雇主与雇工的关系。 正是由于乡镇集体企业是一种乡镇企业和社区经济组织与社区政府三位一体的产权结构体制,使乡镇集体企业机制优势逐步退化,由此带来诸如竞争优势的减退、企业活力下降、集体资产流失等一系列问题。 (二)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这里产权明晰是核心。同样明晰乡镇集体企业的产权也是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关键环节。笔者认为在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不论产权制度怎么变化,公有制的性质和主体地位不能动摇。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一再强调“大力发展集体经济”,这应该成为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根本指导思想。我们对乡镇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不是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更不是化公为私,而是通过产权制度的改革,探索集体所有制新的有效形式,它应该是集体经济的制度创新和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基础。如果明确了产权,也即确定了产权主体,从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也就有了着落,集体经济的发展就有了制度保障。所以,在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一切与“大力发展集体经济”相悖的想法和做法,都是必须坚决摒弃的。 二是严格区分界定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理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之间的关系。按照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应当分离。所谓出资者所有权是指出资者对已经投入企业的财产拥有最终所有权,但既不能任意抽回,也不能占用和作除股权处置以外的其它处分。而出资者的财产一旦投入企业,就成为企业的法人财产,企业也就对它拥有法人财产权,对其运营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拥有完全自主的经营,并对法人财产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包括保值增值责任,偿还债务和承担盈亏责任,以及破产清偿责任等等。如果企业真正拥有了法人财产权,就从根本上确定了财产所有者对企业法人资产经营责任制的约束关系,也可避免所有者代表对企业自主权的侵犯和法人对所有者权益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