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垦区企业母子公司产权关系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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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农业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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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农垦企业实行集团化经营,政企分开。黑龙江垦区正在组建集团公司。在这种由行政管理体制向企业管理体制的转变过程中,产生了以产权关系为核心的母子公司关系如何正确处理的问题。本文对这一问题作些探析。

      一、垦区产权关系的演变

      在不同的体制条件下,垦区的产权关系具有不同的表现。在行政管理体制条件下,黑龙江省农场总局作为省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产权管理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产权关系仅涉及政府和国有农场总局及管理局直属企业两级。组建集团公司,实现由行政管理体制向企业管理体制的转变,产生了母子公司关系,产权关系涉及到政府、母公司、子公司三级。政府将直接投资于母公司并直接拥有母公司的所有权,不再直接投资于子公司并直接拥有子公司的所有权。但这不意味着垦区子公司国有性质的改变,仅在于政府对子公司的所有权间接地通过对母公司的所有权表现出来。母公司对其直接占有的国有资产拥有法人所有权,并直接投资于子公司和直接拥有子公司的所有权。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和产权管理将直接实施于母公司,不与子公司发生直接的政企和产权管理关系。在财产责任方面,母公司对政府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和上缴资产收益,子公司对母公司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并上缴资产收益。这样母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都可独立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以其拥有的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上述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的产生,涉及到垦区母子公司主体地位的确立问题。在企业管理体制条件下,农场总局不再是省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再具有政府的社会经济和产权管理职能,而是黑龙江农垦集团总公司(母公司),其机构设置方式应由目前党委领导、局长负责的处室式行政机构设置方式,改为董事会领导、总经理负责的事业部式的公司机构设置方式。这不仅是适应政企分开和垦区整体上从行政管理体制向企业管理体制转变的需要,而且在于农场总局具备成为母公司的组织条件和财产条件。子公司的确立有两种选择:一是简单的按原有的行政组织和隶属关系,把国有农场和原农场管理局及总局直属企业变为子公司,这是垦区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的普遍认识;二是打破原有的行政组织和隶属关系,以产品为龙头分别组建乳业、糖业、食用油业、粮食加工业子公司,以农业生产为核心分别组建生资农化、粮食经销子公司,以重化工工业为核心分别组建机械制造、建材、石油制品子公司,以消费品为核心组建立足垦区、参与国内国际竞争的商业子公司。农业生产则完全采取职工家庭自主经营的方式,不采取公司制的企业组织形式。比较上述两种选择,第一种方式确立子公司比较简便易行,但母子公司关系带有较强的以往行政管理色彩和行政性公司特征,而且面对众多的子公司不利于母公司实施有效的产权管理,也无法形成产业关联度高、组织辐射力强的核心企业。第二种方式确立子公司需打破原有的行政组织和隶属关系,要坚持国有农场的非企业化改革,实施起来较难,但有利于资源的优化组合和产权重组,母子公司关系不再带有以往行政管理的痕迹,有利于形成若干产业关联度高、组织辐射力强的核心企业。笔者倾向于第二种选择。

      实施第二种选择的关键在于坚持国有农场的非企业化改革和产权重组。当然,坚持国有农场的非企业化改革是组建集团公司和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的需要,是黑龙江垦区十几年经济体制改革的结果。随着黑龙江垦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国有农场拥有的生产经营权已逐步下放,农场总场的主体地位正在逐步丧失,这就是国有农场的非企业化改革。这种改革首先通过“四到户,两自理”的方式,确立家庭农场的农业生产上的企业主体地位。然后,把国有农场所属的工商企业一分为二,一部分归口划转到子公司中,由母公司授权子公司持股经营,一部分出售或租赁给职工个人。最后把现行国有农场政企合一的科室式机构设置方式改革为社区管理委员会,成为由集团公司派出的、准政府的社区管理机构。

      产权重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改变资产所有权的产权交易;二是不改变资产所有权的授权持股经营。垦区组建集团公司过程中虽然也存在一部分产权交易,如农机具转让、小型企业的租赁拍卖等,但更主要的是通过授权持股经营以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建立以产权联结为核心、兼有技术和产品联系的紧密型企业集团。为此,垦区应建立政府授权于母公司、母公司授权于子公司的两级授权持股经营体制,即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把垦区的国有资产授权于母公司持股经营,母公司再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把一部分国有资产授权于子公司持股经营。以组建糖业集团公司(子公司)为例,首先要在全垦区范围内选择一个经济效益好、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高的糖厂作为该集团的核心企业,然后通过持股经营的方式,把隶属于各管理局和国有农场的糖厂划转核心企业,并以核心企业为龙头组建糖业集团公司。该公司的国有资产形成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投资。持股经营方式不仅有利于资源的优化组合及建立紧密型企业集团,也可从根本上改变垦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过程中,原料由行政计划种养殖、低价收购、管理局或农场补贴的发展模式,形成公司与农户直接签订种养殖合同、利益共享、规模化种养殖的公司加农户的发展模式。

      二、新的产权关系下的授权持股经营

      母子公司的主体地位和产权关系确立以后,在生产经营上就体现为资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授权持股经营。在授权持股经营的过程中,涉及如下几方面问题:

      1.授权持股经营主体的确立。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是明确的,问题是在黑龙江垦区政府与母公司的授权持股经营关系中的政府,是省政府还是中央主管部门,或者是兼而有之,目前是不明确的。对垦区的领导管理来看,省政府主要体现在行政方面,中央主管部门则主要体现在投资和行业规划指导方面。从我国国有资产的管理来看,目前是条块交叉进行的,但以行政隶属关系下的投资主体为主。尽管未来企业的发展应该是没有主管部门的,但由投资而带来的法律上的最终所有者地位是不能丧失的。所以,在没有明确是按属地还是按主管原则划分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的情况下,在垦区的政府与母公司的授权持股经营关系中,授权主体以中央主管部门为宜。在持股经营主体的选择上,无论是在政府与母公司的授权持股经营关系中,还是在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授权持股经营关系中,持股经营主体都应该是董事会,而不是自然人。这不仅是垦区组建集团公司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也是保障所有者利益实现的必然选择。在所有者与公司董事会的授权持股经营关系形成后,再由董事会以开放的方式选择经理或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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