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乡镇企业发展的成就为世人所瞩目,但其中潜藏的矛盾目前尚较少有人注意。本文试图从委托—代理关系的角度对此作些探讨,一是希望从一些新的方面来进一步解释乡镇企业快速发展这个“中国之谜”,二是揭示存在的体制矛盾以便尽快寻找解决之方。 一、初始委托人的行为能力与劳动者的积极性 我国传统的乡、村社区集体企业在委托—代理关系上的重要特点是作为所有者和初始委托人的社区成员(包括企业劳动者)没有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很弱。他们发泄自己这种不满的唯一的也是最方便的办法就是在劳动中磨洋工、不好好干,这一点在传统国有企业和集体劳动的农业生产队里有典型的表现。但是,这里有一个颇令人困惑不解的现象是,集体劳动的乡镇企业并没有象国有企业和农业生产队那样缺乏效率。 笔者以为,有几个方面的原因可以用来解释这一现象:(1)乡镇 企业的劳动比农业生产队的劳动相对来说更容易计量,因而也更容易体现多劳多得的按劳分配原则,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2)与国有 企业相比,乡镇企业吃大锅饭的基础和机会都少得多,传统国有企业可以说是什么都国家包下来,乡镇企业不存在这种可能。(3 )乡镇企业的劳动收入相对农民的劳动收入来要高一些,加上企业劳动的时间短一些,劳动条件也相对较好,职工的社会地位由此有所提高,这些都有利于激发企业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4 )进入企业不易而退出企业容易,前者使职工比较珍惜在企业劳动的机会,尽量避免被开除或辞退的事发生在自己身上,而后者则给职工增加了选择的机会,即只要企业使职工不满意,职工有更好的去处就可以自由地退出,不象国有企业那样退出不易。在乡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社会福利不是很多,以及由于发展水平的关系而使企业累积的公共财富还不多的情况下,职工退出某一特定企业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并不会很大,即重新选择的机会成本不会很高。这种选择上的自由能给职工一定的心理上的满足,加上有可能被辞退的压力,使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变得比国有企业高。 以上四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乡镇集体企业劳动者作为所有者,从而作为初始委托人没有行为能力所可能造成的效率上的损失。但是,随着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其中一些因素的作用开始发生变化。比如,在职工的聘用上,随着一些地区劳动力紧缺情况的出现,本社区劳动力的就业已不成问题,劳动者不再处于买方市场的不利地位,故被辞退和失去工作的压力大为减弱,类似国有企业那样的“铁饭碗”情况已不时出现,这无疑会削弱对职工的压力和激励。再比如在分配上,平均主义的因素在扩大,因为社区企业的积累水平提高后,类似国有企业那样的大包大揽搞福利现象在不少地方出现,社区范围内拉平各企业间的收入差距的倾向相当明显,所谓的“准国营”状况已相当令人担忧。尤其是随着社区企业数量的增加和规模的扩大,社区拥有的资产规模也不断扩大,但对于这些资产,作为名义所有者的社区成员却事实很少有支配权,支配权实际上掌握在社区的一些行政领导人的手中。这就给人造成了一种异化的感觉,似乎这些财富并不是自己的,因而也就不大会去关心它们,关心的程度随社区规模的扩大而在递减。这种财产所有权状况显然是与以农民个人或家庭利益为基础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相矛盾的,因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必然会发生变革的要求,这就是股份合作制的出现。 股份合作制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乡村集体企业初始委托人行为能力不足的问题。但严格说来,这一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最突出的表现是许多企业中都存在所谓的社区集体股和企业集体股等最终所有权仍然是模糊的股权结构。就拥有这些股权的初始委托人来说,他们仍没有行为上的很大的能力,只不过这些模糊部分的规模有了很大的缩小,从而其消极影响也比原先少了好多。从产权明晰和发挥初始委托人的作用的角度看,这部分应该再趋于缩小。因此,社区集体股等股权形式将有可能在一个相当大的时期内部存在着,从而给企业经营决策带来很大的影响。这对初始委托人的作用来说是一种削弱,因此对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也是一种消极的作用。 二、经济性委托扭曲与次级委托人角色错位 委托—代理理论所揭示的一般是经济行为中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一般是平等的和相互的。但是,在传统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由于初始委托人无行为上的能力,长期以来都是由乡村政权机构来行使事实上的委托人的权力,结果使委托—代理关系带上了极浓的行政色彩。这就是这里所说的经济性委托扭曲的基本含义,在乡镇企业发展的初期阶段,这种扭曲并没有阻碍企业的发展,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它的发展。基本原因在于:乡、村政权机构在社会上的信誉比一般的企业要高,有利于取得生产资源和推销产品,尤其是跨社区时更为明显;政权机构的领导人的能力一般都还比较强,有一定的组织指挥能力,再借助于行政权力,就能调动本社区的各种资源,从而降低企业创办和运营的成本。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其社会知名度在提高,管理的复杂性也在增加,简单的行政手段越来越不适应企业经营的要求,需要恢复其经济性的本来面目。为了适应这种情况,一些乡镇社区政权采取了用经济办法管理企业的措施,如给企业放权让利,更多地使用经济手段来激励企业及其经营者等,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它毕竟仍然是行政框架内的放权和让利,其局限性可想而知。尤其是在企业代理人厂长经理的选择上,由于仍然是由社区行政机构任命,所以运用的标准更多地也是行政系统方面的,与初始委托人——社区居民的选用标准已经发生了很大的背离。 社区政权机构作为受初始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人或次级委托人,在任用下级代理人(厂长经理)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激励的方式上背离了初始委托人的意愿,这实际上是委托人角色错位的结果。这种错位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初始委托人由于没有很强的行为上的能力,以致于在选择自己的代理人(次级委托人)时基本上没有多大的权力和余地,只能由同级的行政机构来充当,即以行政代理的角色充当经济代理人的角色,这是第一重意义上的错位;二是行政代理一旦进入经济代理角色,按照其原有的运行惯性,就可能架空初始委托人的地位,成为事实上的委托人,并只按其上司的意图行事,这是第二重意义上的角色错位。这双重角色错位的后果是,乡镇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带有很强的行政单向命令色彩,次级委托人(一级代理人)受初始委托人的制约很小,权力可能过于膨胀。